[发行]中银益利: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4月07日 11:52:38 中财网

中银
益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3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73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
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九、基金的投资
40
十、基金的财产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六、风险揭示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7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益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银
益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中银
益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
益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
益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
益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
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
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法定代表人:
白志



设立日期:
2004

8

12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先生,董事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行
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2000

10
月至
2012

4
月任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先生,董事。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中国银行国
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管,中国
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董事。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
任中国银行福



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务部
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
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葛岱炜(
David Graham
)先生,董事。葛岱炜先生于
1977


1984
年供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
Lazards
)银行伦敦、
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

1992
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MLIM
),曾
担任欧洲、中
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

2006
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
并后,加入贝莱德。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
业关系方面的事务




荆新(
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
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
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
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白狐
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部
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英
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
2016

1
月正式担任独立董事。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
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
(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
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

2006

7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4
年证券从业年限,
11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
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先生,

执行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助理执行总裁等职。

2006

10
月至今任中银收益基金基金经理,
2009

9
月至
2013

10
月任中银中证
100
指数基
金基金经理,
2013

6
月至今任中银美丽中国基金基金经理,
2013

8
月至今任中银中国
基金基金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会员。具有
17
年证券从业年
限。



4
、拟任基金经理


杨成

YANG Cheng

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VP
),管理学硕士。

曾任
信诚基金固定收益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5
年加入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9
月至今任中银新趋势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0
年证券从业年限。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

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
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
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
)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
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
)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
)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
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
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5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6
)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
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谨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
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
止,2015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4.9089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2.45%,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1.8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
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
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5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21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368.01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
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13.98亿元,同比增长68.84%,托管资产余额4.35万亿元,
较年初增长22.90%。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
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
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
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7
月至
2013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年5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
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标普全球
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
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
(DA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龙

(DA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
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金融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领先
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11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



它托管资产,托管
资产为43,542.88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45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徐琳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
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
汤骏
、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3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473号文件准
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
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
(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客户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5
%


M≥500
万元


1000

/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A类
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
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0.8
%

=
9,920.63



认购费用
=10,000
-
9,920.63
=
79.37




购份额
=

9,920.63
+5

/1.00=
9,925.63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925.63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15

/1.00

100,015.00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5
元,则其可得到
C
类基金份额
100,015.00
份。



5、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6、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
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募集期间
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市的,前述具体办理时间截至到当日熔断发生时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1000

/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针对
A
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针对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Y

7



1.5%


7

≤Y

30



0.75%


30

≤Y

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Y

30



0.5%


Y≥30



0




注:
上表中,
1
个月按
30
天计算,
2
个月按
60
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
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