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江信同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4月07日 15:03:36 中财网

基金代码:
001675
基金简称:江信同福
A


基金代码:
00167
6
基金简称:江信同福
C

















江信
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
1




























基金管理人:
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07

02
日证监许可
[
20
15
]
1496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28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
份额
价格
存在波动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
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止


2
016

2

27


有关
财务

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

201
5

12

31
日。


财务
数据

经审计)








一、绪言
................................
................................
................................
..............
6
二、释义
................................
................................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
................................
5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2
十六、风险揭示
................................
................................
................................
78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6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119

一、绪言



江信
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江信
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江信
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江信
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江信
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江信
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江信
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江信
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2
、销售机构:指
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
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期申购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622-0583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文批
准,由国盛证券有限公司、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13年9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1270号文批准进行了股权变更。2015年7月15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1667号文批准增加注册资本并进行股权变更,目前股权
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2

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17.5%

3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7.5%

4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合计

10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
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


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
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行政管理
总部、风控稽核总部、运营保障总部、市场开发总部、专户投资总部、投
资管理总部、研究发展部、证券交易部共八个职能部门。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两只基金,分别为江信聚福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金融学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投资
专业,历任江南证券宜春营业部、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副总经理,国
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八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部长、
副总监,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务。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曾海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本科,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
会计系。历任江西省木材公司财务科长,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处长、财务总监,现任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
任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办公室主任、董秘、战略管理部
部长,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秘兼行政部部长,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


吴道荣先生,董事,EMBA,毕业于长江商学院。历任安徽省审计厅审计
科长、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审计科长,海南新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
理,深圳市鑫泽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恒生阳光集团副董事长。


马亮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在武警上饶地区支队服兵役,
曾任江西深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初英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地球物理专业,历任中国


石油大学网络中心系统管理员、数动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世纪互联信息电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管理总部、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李克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与瑞士维多
利亚大学。曾任北京焦化厂干部、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干部,现任
北京大学中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杨帆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
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曾任北京西城区机床厂工人,天津开发区研究所所长、
国家物价局副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院。现任中国政法
大学教授。


刘会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律硕士,一级高级法官。曾服兵
役,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现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

丁星元女士:职工监事,哈尔滨工业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本科毕业。历
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员
工,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


徐金辉先生:监事,学士,毕业于安徽大学会计学专业、管理学学士;
曾先后在苏宁电器安徽分公司、中铁四局一公司、宏源期货合肥营业部担
任会计职务。现任江信基金财务。


3
、高级管理人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长
,
董事。

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总经理,董事。简历
同上。



严命有先生,硕士,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曾任中江国际
信托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管,国盛证券财务总监助理,天安财险总裁助理
兼财务负责人,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督察长



命有
先生,督察长。简历同上。



5

基金经理


郑昱先生,中共党员,博士,副教授。毕业于河海大学水文水资源专业,



曾任南昌工程学院教师、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江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江西江南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江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并担任以下
基金的基金经理:
江信聚
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王安良先生,
MBA
硕士,
1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西省国有资
产管理局担任资产评估处干部、
2001

2
月至
2002

12
月在江西省发展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券部经理、
2002

12
月至
2009

9
月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2009

9
月至
2013

1
月在国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3

1
月至
2015

3
月在江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督察长、
2015

3
月至
10
月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5

10
月至今在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6

2

4

起担任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初英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郑昱先生,权益投资总监

安良先生,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杨淳先生、证券交易部静鹏先生。


列席人员:


命有
,督察长。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
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
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
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
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
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
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
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
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
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
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
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
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
1992

8

18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15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04.3479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75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宁


电话:(
0
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
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
金银局局长、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
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
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
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
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12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



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
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

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
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
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
模式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
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
方新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
场基金、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50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1,559.38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



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
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
基金
托管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
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
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
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
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
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
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
体制。投资
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

风险管理处,通过“全
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加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
度和实施细则,逐年重检,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
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交易
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
了录像
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
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
平台。


1)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客服热线:400-622-0583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
理人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jx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前后)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
222
-
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3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1307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法定代表人:
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21
-
1010


网址

www.rffund.com


4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
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
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66
6
-
888


网址:
www.cgws.com


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
-
773
-
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
187

大都会广场

4301
-
4316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
1
87

大都会广场
5


7
楼,
18


19


38


39


40
-
44



法定代表人


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4609
-
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6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21
-
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8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48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话:
95548


1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14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14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1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3C

9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1818
-
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12
)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1

202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
-
766
-
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8598889

传真:010-58598805

(三)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

负责人: 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李梅 李小军

联系人: 韩冰

(四)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7号楼1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文智

电话: 1391088793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静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5年07月0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5]149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于2015年8月10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5年8月21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240,337,027.36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11,128.21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08月26日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10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
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40,348,155.57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
5

8

2
8
日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期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
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
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转出或者卖
出)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选择。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
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0
万元以下


0.5%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T

7



1.50%


7

≤T

30



0.75
%


30

≤T

6
个月


0.
50
%


6
个月
≤T

1



0
.10
%


T≥1



0%




注:上表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


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30天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持有期
<30



0.5
0
%


持有期
>=30



0




对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
A

基金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
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
份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
000
元和
10
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
者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A

基金
份额
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
%




净申购金额=
10000
/

1
+0.5
%

=
99
50.25
(元)


申购费用=
10000

99
50.25
=
49.75
(元)


申购份额=
99
50.25
/1.120=
88
84.1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可得到
88
84.15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
A

基金
份额
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100
00000

1000=
9999000
(元)


申购份额=
9999000
/1.120=
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A

基金份额。




4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50=47619.
05



(3)上述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则投资
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1%=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例6、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30天内赎回10万份,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投资者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101700(元)

赎回费用=101700×0.50%=508.5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0=101191.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191.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


基金份额净值。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