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博时安怡: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4月08日 11:46:41 中财网


博时安怡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6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安怡
6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609号)。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回购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
包括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以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
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
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主要包括:利率波动
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市场和资金流动性
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
/收益
的产品。



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
90%+1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
10%,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者面临
获得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亏损的风险。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7、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4
第二部分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4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5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6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87



第一部分绪言

《博时安怡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博时安怡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怡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4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怡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安怡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怡
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怡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安怡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5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6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

6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个工作日,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6、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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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 7月 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韩强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
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国际业务部、销售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上
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
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
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销售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和销售战略管理、市场分析与策略管理、协调组织、目标和费
用管理、市场销售体系专业培训。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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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
-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
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
-北京、零售
-上
海、零售
-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
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
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
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
整合与创新。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国际业务的规划管理、资源协调和国际业务的产品线研发,
会同博时国际等相关部门拟定公司国际业务的市场策略并协调组织实施。客户服务中心负责
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
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
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
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
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
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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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年
5月至
1993年
4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
有限公司。1993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年
1月至
2004年
10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年
12月起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
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
11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
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
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
1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
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
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
干部。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
7月至
1995年
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1995年
4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
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2002年
10月至
2008年
7月,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1年起历任世纪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总部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
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4年
5月起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任职
投资投行事业部投资银行处处长。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

1988年
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
1992

7月至
2006年
6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年
7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
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年
10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

11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
7月至
2013年
8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
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年至
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
青团总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
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退休。

2008年
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

11月至
2010年
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
6月至今,兼
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
3月至今,兼任湘
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
5月至
2014年
8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CNL)董事;
2013年
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年
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1994
年至
2008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2010年退休。

2013年
8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
9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年
1
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
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

2012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上海浦东发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
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

1974年
12月入伍服役。自
1979年
4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
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

12


处长等职务;1993年
8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年
8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

10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
2008年
8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
2014

3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长城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
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
2012

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
5月筹备天津港(集
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2011年
11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

2013年
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
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2016年
3月
18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年
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
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主管
IT、财务、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和互联网金融等工作,博时基金
(国际)有限公
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

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

2005

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

13


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
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
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
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
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
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凯杨先生,硕士。

2003年起先后在深圳发展银行、博时基金、长城基金工作。

2009年
1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特定资产投资
经理、博时理财
30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副总监
兼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
12月
6日-至今)、博时岁岁增
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6月
26日-至今)、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7月
25日至今)、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
理(2013年
10月
22日至今)、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5月
22
日至今)、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6月
19日至今)、博时裕瑞纯债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6月
30日至今)、博时裕盈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9月
29日至今)、博时裕恒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0月
23日至今)、
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1月
6日至今)、博时裕晟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1月
19日至今)、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1月
19日至今)、博时裕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年
11月
25日至今)、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1月
27日至今)、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1月
30日至今)、博时裕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2月
2日
至今)、博时裕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2月
3日至今)、博时
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2月
3日至今)、博时安誉
18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2月
23日至今)、博时裕乾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月
15日至今)、博时裕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14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月
18日至今)、博时安和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月
26日至今)、博时安泰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年
2月
4日至今)、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基金(
2016年
3月
5日至今)、
博时裕新纯债基金(
2016年
3月
31日至今)、博时安瑞
18个月定开债基金(
2016

3月
31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2005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
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6年
3月
18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

2001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

2006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
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

2003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
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

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
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投资经理。现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FOF)基金、博时
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
CFA。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
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
(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
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5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17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法律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法律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
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
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
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
18


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
所在,控制风险。


1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1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

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
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副行长、党
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
长、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
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

20


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
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保本 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
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
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添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50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1,559.38亿元。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
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
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
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21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
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
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
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
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
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
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 1座 23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23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6年3月30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时安怡
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609号)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安怡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
6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6个月后的对应
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6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
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25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并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本基金认购费率
最高不高于 0.06%,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认购费率
M<5 0万 0.06%
50万≤M<3 00万 0.03%
300万≤M< 500万 0.008%
M≥500万每笔 100元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通过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
高于 0.6%,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元 0.60%
5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3、认购金额的计算及举例

(1)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6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1: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

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0/ (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1.00 =99,453.58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择

其可获得 99,453.58份基金份额。

举例2: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

购费率为0.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06%)=99,940.0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认购份额 =(99,940.04+50)/1.00 =99,990.04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择其

可获得 99,453.58份基金份额。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27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
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或者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
回且基金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
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9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
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详情请见

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0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31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 0.60%
5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元,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本次通过申

购本基金 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6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 =97,838.17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元,可得到97,838.1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0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17=101,700.00元

赎回费用=
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700.00-0==101,7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7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7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33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34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
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35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3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权证,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投资于可转债
/可交换债的资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可转债
/可交换债
一级市场申购不在该比例限制内,但需在上市后
3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投资限制要
求。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权证,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家债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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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
回售期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同时,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
变化,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独立、客观、综合的考
量,以筛选出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一,基于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内容主
要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外部增信质
量、自由现金流量动态、债务压力、再融资能力等,并从以上角度对发行主体进行精
细化分析和归类,规避同一信用等级中外部评级偏高以及信用风险偏高的个券,甄选
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二,使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备选个券进行评分,着重考察发行
人的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三,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进行
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四,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在前三个层次的分析基础上,对个券进行深入
的跟踪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低估品种
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通过正回购,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

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究

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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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
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
,根据风险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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