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50等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4月08日 11:46:47 中财网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6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8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3日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
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
ETF
特有风险
及其他风险
等。

ETF
特有风险

括:
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风险、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
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投资人
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
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
16

2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
15

12

31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
15


4
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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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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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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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5
六、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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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1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
................................
................................
.........
3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
................................
.........................
41
十二、基金的业绩
................................
................................
................................
.........................
5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
.........................
51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
................................
.....................
5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1
十九、风险揭示
................................
................................
................................
.............................
6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7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3

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7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7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7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7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
................................
.........................
78



一、绪言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2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
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
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
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或者“ETF 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
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2.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
方式的基金

5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4.申购对价: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赎回对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组合证券: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7.标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50等权重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8.现金替代: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63.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
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4.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
的目的

65.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68.日/天:指公历日

69.月:指公历月

70.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2.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
交易”

73.发售协调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
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
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
核部、战略发展部等22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A股投资决
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
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
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忠先生:董事,中共党员,
EMBA
硕士。曾任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会秘书,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宁夏农垦局产业
处副处长,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
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重庆大学工商管
理学院副院长、会计学系主任。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职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
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
硕士
。曾任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

现任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
监助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封树标先生:副总
经理,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

2011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
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
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2009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
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银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大鹏先生,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7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自2011年9月26日起
至2014年1月6日期间担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4年1月7
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
型)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23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29日起兼任银华上证
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5月22日起兼任银华
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4日起兼任银华恒生
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
周毅

王华、
姜永康、
王世伟、
郭建兴
、倪明
、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
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2000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
银华中小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经理、
公司总经
理助理、投资管理

部总监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

2005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
投资管理三
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2013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
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
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法募集基金;

(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份额或赎回的股票、现
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2,1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81%;客户贷款和垫款总
额101,571亿元,增长7.20%;客户存款总额136,970亿元,增长6.19%。净利润1,322亿元,
同比增长0.97%;营业收入3,110亿元,同比增长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6.3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5.76%。成本收入比23.23%,同比下降0.94个百分点。资本充
足率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合;营业网
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19,934个、综
合柜员占比达到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
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
达94.32%,较上年末提高6.29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
客户分别增长8.19%、10.78%和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
“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374.76亿
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


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
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
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
方存管客户数3,076万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
中继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位;荣获
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
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1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
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
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申购、赎回代

证券公司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话


95558






www.citic
s
.com




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
-
800
-
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7)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
-
33680000

400
-
6666
-
888


网址


www.cgws.com




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4006
-
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1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57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
-
820
-
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

0591



网址


www.
hfzq.com.cn




15)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21)58872625

传真

(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楼)
16



执行事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
-
58153280

010
-
58152145


传真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2】783号文核准。本基金
募集期净认购款(含网下股票认购部分的市值)及募集资金认购期利息折合基金份额共计
1,179,924,510.0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752
户。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上证50等权重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3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自2012年9月24日起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
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
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
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
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应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开放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已于2012年9月24日开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
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
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
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
以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
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T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T日预估现金部分、
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的类型

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
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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