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四川长虹:2015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四川长虹 2015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2015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忠实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 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 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5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贾小梁:男,1957年 6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管理本 科毕业,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MBA研究生毕业。曾在北京市体改委,国家 体改委企业司,国务院生产委,国务院生产办、经贸办,国家经贸委工作,曾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局副局长。曾任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与 审核委员会第六、七、八届委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委员会顾问,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宁向东:男,1965年 5月出生,中共党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 专业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哈佛商学院、伊利诺大学、新南威尔 士大学、悉尼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者。2000年受聘任世界银行项目咨询 专家、2004年担任美国麦肯锡公司研究顾问。先后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百人工程” 和社会科学“百人工程”计划。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 执行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与战略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航天 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潍 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持有本公 司股票。 蔡春:男,1963年 1月出生,中共党员。天津财经学院经济学博士、会计 学教授、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教育部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获得者、美国伊利诺 大学(UIUC)高访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系统研究审计 理论结构第一人。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二级)、博士生导师;国家审计署国家审计准则咨询专家组专家、中国政府审计 研究中心主任、世界银行贷款资助项目首席专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 攻关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会计学国家级教学团队主 持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审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未持有 本公司股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们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 况。 二、参加会议及表决情况 2015年度公司召开了 20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6次审计委员会、1次薪 酬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全体独立董事按时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任职的专 门委员会相关会议,在审议董事会议案时,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履行了独立董 事勤勉尽责义务。2015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 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席(次) 贾小梁 20 20 0 0 宁向东 20 20 0 0 蔡春 20 20 0 0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未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 事项提出异议。 三、日常工作情况 在 2015年度对需经董事会讨论和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能做到预先审议、 认真审核。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听取了相关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 理、资金往来等情况的汇报,及时了解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 风险。我们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对公司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 事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 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文件要求,我们认真听取 了公司管理层关于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 必要的实地考察,在审计过程中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直接见面沟通审计相关情况,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勤勉职责。 四、发表意见情况 2015年度,我们对公司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审议, 未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 1、2015年 3月 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我们对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关于预计 2015年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对《关于 2015年度公司对部分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 6月 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及财务信息调整的议案》、《关于变更固定资产类别其他设备折旧 年限的议案》,我们分别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5年 8月 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终 止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以自有资金投资并收购相关项目的提案》,我们对该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 8月 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为 经销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5年 9月 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核了《关于四 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6、2015年 12月 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相关债权的议案》,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7、我们分别对公司 2014年度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 报告、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 决议的重大事项均坚持事先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 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016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 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 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签名: 贾小梁(签字)宁向东(签字) 蔡春(签字) 2016年 4月 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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