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兴全添利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4月)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4年2 月19 日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21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2月27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 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 且中长期持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6年2月26日(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5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4 十、 基金的业绩 ............................................................................................................. 4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十七、风险揭示 .............................................................................................................. 6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兴全 添利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兴全 添利宝 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添利宝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7、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本基金本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 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19-2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冯晓莲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股权结构: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公 司 ” )经证监基金字 [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 2008 年 1 月, 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 [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 )受让公司股权并 成为公司股东。 2008 年 4 月 9 日,公司完成股 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 注册资本的 49% 。 2008 年 7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 [2008]888 号),公 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 更为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 出资比例不变。 截止 201 6 年 2 月 26 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 视野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兴全绿色 投资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 投资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共 17 只基金。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设有分公司,并成 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 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财务室、监察稽核部、运作保障部、基金 管理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交易室、 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随着公司业务发展 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 长, 1960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 师。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科长,兴业银行总行 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兴业全球基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郑城美先生, 董事 , 1974 年生,中共党员, EMBA 。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南平滨江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兼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万维德先生( Mar c van Weede ),董事, 1965 年生 ,荷兰国籍 ,经济学硕士。 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 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巴斯蒂安 . 范布伦先生 ( Bastiaan Van Buuren ) , 董事, 1971 年生,荷兰国籍, 经济学硕士。曾任荷兰国际集团( ING )投资管理公司亚洲区客户发展部门负责 人、亚太区机构业务负责人、新加坡公司 首席执行官、亚洲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等 职务。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 桑德 . 马特曼先生 ( Sander Maatman ) , 1969 年生,荷兰国籍,硕士。 曾 任荷 兰 Robeco 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 , Aegon 投资管理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及产 品发展部总监、 Aegon 银行财务总监、 Aegon 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人等职务。 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财务官。 杨东先生,董事兼总经理, 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 券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 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 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 1962 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金融学博士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证券 及瑞士银行的董事总经理。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大学副 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 吴明先生, 1977 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兰及威尔士高 等法院律师资格。曾任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 周鹤松先生, 1968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 , 三菱 信托银行职员 , 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现任 DAC 财务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合伙人及董事经理。 杜建新先生,监事, 1959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西财经 大学情报资料中心主任,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三明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兴业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陈育能女士,监事, 1974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 经理, 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 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副总裁、首 席财务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 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公 司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与合规咨询服务部门高级经理、负责人 , 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咨询顾问等职务。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 , 1982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 《南方都市报》记者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总监助理 。 现 任 兴业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副 总监 。 2 、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生,董事兼总经理, 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 券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 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冯晓莲女士,督察长, 1964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 师。先后 就职于新疆兵团组织部、新疆兵团驻海南办事处、海南国际信托公司, 历任兴业银行党办副科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先生,副总经理, 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 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 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 业集团公司总裁,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 市场部总 监 、 副总经 理兼市场部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 1977 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助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LOF )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 基金管理部 投资总监 、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兴全新视野灵 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傅鹏博先生,副总经理, 1963 年生, 经济 学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 理系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研究所首席策略师、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 兴全绿色投资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总监及兴全社会责任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士, 副总经理, 1969 年生, EMBA 。 历任兴业证券泉州营业部财务 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 理,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私人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 现任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睿女士,金融学硕士。历任红顶金融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部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 兴全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兴全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 27 日起至今) 、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 11 月 2 日 起至今) 、 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至 今) 。 钟明 女士,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交易 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今)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年 6 月 30 日 起至今)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 1 7 日起至今)、 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至今)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毛水荣先生 , 于 20 1 4 年 6 月 10 日至 201 5 年 7 月 10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由5人组成: 杨 东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傅鹏博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研究 部总监、 金融工程与专 题研究部总监、 兴全社会责任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 、 兴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兼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兴全 全球视野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谢治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兼兴全轻资产投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 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 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 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 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 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 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 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 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90.52 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林成 电话:021-52629999-212012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 亿元。 自开业以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和“服务源自真诚” 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4年12 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4.41万亿元,股东权益2579.34亿元,全年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1.38亿元。2014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 提升,稳居全球银行50强(英国《银行家》杂志排名)、世界企业500强(美国 《财富》杂志排名)和全球上市企业200强(美国《福布斯》杂志排名)行列。 在国内外各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先后荣获最佳中资银行、最佳战略创新银 行、最佳绿色银行、最佳互联网金融平台银行、普惠金融实践最佳银行、最具社 会责任上市公司、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奖、中国最佳雇主等荣誉。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 管结算处和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90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 开放式基金73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2883.1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 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扬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联系人:何佳怡、秦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 021-20398927、20398706 传真: 021-58368869 (2)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目前已开通建设银行、兴业 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金华银行、浙商 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南京银行、温州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和 邮储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和准贷记卡) (排名不分先后) 交易网站:https://trade.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3)直销前置自助式平台(www.yypt.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扬路500号时代广场19-2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郭贤珺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黎明、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吴凌志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4年2月19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217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17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于2014 年2月26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1,306,102,190.00份,其中利息结转 基金份额共计0.00份,募集户数为71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2月2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加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基金 管理人直销系统或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自2014年3月10日起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人民币1.00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1日后(包括该日)及时按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不限。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 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与费用 1、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2: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 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 份,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为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1.50 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公告增加 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相互转换。基金转换的具体规定 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暂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进行申购和赎回,因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若基金管理人增加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 、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 央行票据 ” );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 策略 根据宏观形势、利率走势等因素,确定各个阶段的投资组合平均久期、剩余期 限等指标,并在这些指标要求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进行主动投资,有效提高 资产组合收益。 本基金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目标久期控制、收益曲线、个券选 择、套利等多种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1)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 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 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 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2) 目标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策略,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 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 2 0 天之内。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 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 标久期。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 期期限,保证组合的一定流动性。 (3) 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 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在 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 债券的相对价值变 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4)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 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 券,并帮助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 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 券品种。 (5) 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 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 品种的跨品种套利。 本基金在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寻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6) 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本基金 资产的增值。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 并利用买入 —— 回购融资 —— 再投资的机制放大资金使用效率,有机会博取更大 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7) 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将运用 “ 兴 全 货 币市场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 对类属资产和整个投资组合 进行优化配置,即在类属资产和整体投资组合久期控制的条件下追求最高的投资 收益率。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 六 )决策程序 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的 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程序,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 序 如下: 1 、研究策划 基金管理部、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 利率预测以及期限结构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 、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部的报告确定基金 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 、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各种定量和定性标准,以及研究部的研究报告构建基金组 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 、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及时向基金经理小 组 反馈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 、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 下达至交易室。 6 、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 、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小组依据 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 、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 理的长 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七)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八)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 2 0 天; (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 3 )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 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 4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5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6 )本 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 1 级或相当于 A - 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 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 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 5 ) 、 ( 12 ) 、 ( 13 )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