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工银沪港深股票: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4月09日 17:05:32 中财网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0月13日证监许可【2015】228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
金股票资产的0-100%,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
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沪港通试点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13日颁布、实施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若干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沪港通试点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9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15、《沪港通交易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27日颁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
易指引》

1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
金不开放)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
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沈立强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1976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
分行、河北分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副主任、杭州分行营业部主任、浙江分行会计
出纳处副处长、储蓄处副处长、储蓄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营业部总经理(兼)、浙江分行行长
助理、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兼任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会长、上海市城市金融学会会长、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会长、上海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上海
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
究基地理事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校董会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执行董事,常驻香港。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和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
银行、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同时,Neil Harvey先生还是资产管理亚太地区副主席、亚太区运营委员会成员。

Neil Harvey先生在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领域有三十年的工作经历,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地区有着深刻的了解,在亚
太地区也有十七年的工作经历。Neil Harvey先生在瑞士信贷工作十五年,担任过很多职务,目前他是资产管理亚
太和新兴市场负责人。此前,他担任亚洲(除日本)投资银行和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另外,他在瑞士信贷和其他
公司都担过要职,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
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家族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
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
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
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
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
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
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
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
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


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
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 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
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
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
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吴敏敏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1996年入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2007年调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历任中
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办公室战略引资与上市
处副处长、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战略发展与合作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
专家。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
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
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任科员。2005年7月加入
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2007年至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
年至2014年9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担任机构产
品部总监。2014年11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7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
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法律合规部
副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
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1997年-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年-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
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
任研究员;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
券基金经理、社保债券组合、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 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10 月
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月,任
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9 年8 月至1993 年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 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
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
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筱苓女士,1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首席交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工银
核心价值基金、工银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工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权
益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10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中小盘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大盘
蓝筹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绝对收益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30日至今,
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唐明君先生,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首席分析师、海外业务部负责人;2015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海外市场研究团队负责人、基金经理,2016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
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何江旭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
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0年4月12日至2014年7月30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21日至2014年7
月30日,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
监兼研究部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
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
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
经理。


欧阳凯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


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
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
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年11月23
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0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
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
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
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
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
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
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
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
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
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
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
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
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88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号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6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 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20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
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
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 大中心城市设立300 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
安北银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
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
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5 年6 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1.62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约为100.62亿元,成本收入比仅19.79%。

ROA1.28%,ROE20.16%,不良贷款率0.92%,拨备覆盖率为306.97%,资本充足率11.51%,品牌价值超过260 亿元,
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87 位,较去年提升12 位,连续两年跻身全球百强银行,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
银行业先进水平,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20 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向社会捐助超过1 亿元,充分彰显了
企业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
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
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
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 年毕
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
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 年7 月
至2012 年9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 年9 月至2014 年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4 年12 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
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
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
上学历。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
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
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
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
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
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 话:010-57763888

传 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0月13日证监许可【2015】2283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1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4)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
金额为1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
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含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
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
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
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
信息。


4、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当投资者认购基金金额小于500万元时,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当投资者认购基金金额不小于500万元时,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
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2,500)/1.00=5,001,5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5,001,500.00
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
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
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
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
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
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
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
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
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计)。赎回费率随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投资者申购金额小于500万元时,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认购基金金额不小于500万元时,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
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50=4,760,952.3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60,952.38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
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
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沪深两市优质个股及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下的港股投资标的,通过积极
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最大化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
金股票资产的0-100%,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国际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境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
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国内及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
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
调整策略,在市场上涨阶段中,适当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适当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以此为基础,本基金将参考A股市场与香港市场H股整体溢价情况,在A股溢价率偏高时,适当增加香港市场股票
资产配置比例;相反当A股与H股整体价格持平甚至A股折价时,将综合考虑市场投资者结构、流动性及成长空间
等因素后,适当增加A股市场配置比例,最终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
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持续增长潜力,且估值水平相对合理
的国内A股及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投资标的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
行业知名度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以及其他优势;

2)公司治理评估: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 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② 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③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④ 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

⑤ 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
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3)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
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2)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
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
的股票。


(3)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
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
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总额度及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究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
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
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研究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合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
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
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
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
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
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
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
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
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
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
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
关性、投资组合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比例。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
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
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
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0%×恒生指数收益率+4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2、选择理由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
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
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只 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
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中债综
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80-95%,本基金对恒生指数、沪深300指数和中债综合财富指数
分别赋予40%、40%和2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100%,
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10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和港股通主要投资场所正常交易的非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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