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拓邦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04月11日 20:32:4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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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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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拓邦股份”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
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
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发行过程有关的
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向公司等相关主体提交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资料的清单,并得到了该等主体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
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性资料。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该等主体如下保证:该等主体提供给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
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
一致。该等主体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
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过程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验资及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验资及审计、投资决策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
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


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5年6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


(二)2014年6月19日,发行人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逐
项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相关事项。


(三)2015年10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为保
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方案中的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发行股数上限进行调整。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
10月2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
分之九十,即不低于15.20元/股。


(四)2015年11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五)2016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39,309,210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且已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其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二、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

1. 公司与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长城证券”)共同编制了《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该《认购邀请书》明确规
定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股份分配的确定程
序和规则、特别提示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参照了《实施细
则》附件2的范本制作,发送时的文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并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认购邀请书》已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了选择发行对象、确认认购
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 发行人与长城证券共同确定了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名单。长城证券于
2016年3月18日向《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
的投资者名单》中拟定的135名投资者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发出了《认购邀请书》
及其附件,上述对象包括了发行人截至2016年3月15日的前20名股东(不含
控股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2家(含前20名股东
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11家、保险机构投资者5家、已经提交
认购意向的其他投资者77家。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符合《实施细
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购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决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应于2016年3月23日
13:00-16:00之间(以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为准),将《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
必备文件以传真或现场送达方式发至长城证券。


2016年3月23日13:00-16:00之间,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有效申报时


间内,发行人和长城证券共收到投资者17份《申购报价单》,具体情况如下(按
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件的时间先后排序):




报价机构名称

认购
价格

(元/
股)

认购数量
(万股)

保证金是否及时
足额到账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75

400

不适用

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83

400



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76

410



15.83

790

4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20

400



5

国机财务有限公司

15.60

400



6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7.02

470



16.00

500

15.68

510

7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61

570

不适用

16.20

580

15.80

590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00

410

不适用

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30

1,400

不适用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6.10

400



11

珠海中兵广发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7.69

400



12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10

400

不适用

15.51

800

13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76

470

不适用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40

400

不适用

16.50

1,220

15.46

1,400

15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66

400

不适用

16.05

800

15.31

1,100







报价机构名称

认购
价格

(元/
股)

认购数量
(万股)

保证金是否及时
足额到账

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00

460

不适用

15.21

490

17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60

800

不适用

17.30

1,370

16.80

1,370



根据《认购邀请书》,凡决定参加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含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须在提交《申购报价单》的同时将相应的认购保证金于2016年3月
23日16:00前(资金到账截至时间)足额汇至长城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用缴
款账户(除基金管理公司),认购保证金1000 万元。上述17名特定投资者(除
基金管理公司外),均按约定缴纳保证金。上述17名特定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均为
有效报价。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的确定

发行人和长城证券根据收到的全部有效《申购报价单》,并根据《认购邀请
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依次按照下列
优先秩序协商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配售数量:(1)认购价格优先;(2)
认购数量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4)发行人和长城证券协商
确定。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6.66元/股,发行股数为35,864,345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7,499,987.70元。申报价格高于16.66元/股的投资者获
得全额配售,申报价格等于16.66元/股的投资者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
剩余股数,获配对象和分配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的姓名/名称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00,000

66,640,000.00

2


珠海中兵广发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4,000,000

66,640,000.00




序号

发行对象的姓名/名称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3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700,000

78,302,000.00

4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700,000

228,242,000.00

5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00,000

78,302,000.00

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00,000

68,306,000.00

7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4,345

11,067,987.70

合计

35,864,345

597,499,987.7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长城证券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
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获配股数,符合《实
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缴款与验资

在上述发行结果确定后,长城证券向上述认购对象发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缴款通知书》,通知各认购对象本次发行股票最终确定
的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时间及指定的缴款账户。


在上述发行结果确定后,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分别签订了《认购合同》,明确
约定了发行对象的缴款数额及缴款方式等事项。


2016年3月2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
4825000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3月28日,募集资金人民币597,499,987.70
元已汇入长城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专用缴款账户。


2016年3月30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
验资,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 4825000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3月29日
止,拓邦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864,345股,
每股发行价格16.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7,499,987.7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6,526,387.5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5,864,345.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550,662,042.50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情形,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合规性

根据拓邦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
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


在投资者报价后,长城证券、本所律师现场对所有报价投资者的申购资料进
行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所有投资者中的私募投资机构及私募投资基金均按照
《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登记、备案证明材料,投资者申购文件有效。根据
询价结果,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初步确定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中兵广发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7名投资者,在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文件前,长城
证券、本所律师对以上获配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进行了重点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
对象中,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诺安中汇金锐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
划”、“诺安定增稳利1号资产管理计划”、“诺安定增稳利2号资产管理计划”、
“诺安定增稳利4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创
金合信-招商银行-六一八基金定鑫9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招商银行-兴
湘创富定增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北信瑞丰-
定增稳利盛世1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第
一创业证券-国信证券-共盈大岩量化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申万菱信-盛世景定增2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备案登记手续;珠海中兵广发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须登记
和备案的产品。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


的私募基金公示信息,珠海中兵广发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
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人珠海中兵广发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已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
人。


另外,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认购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认购对象与发
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合同》等
法律文书,本所认为,该等文书依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制作,该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
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崔宏川)













(孙转坤)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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