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耐威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耐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相关议案予以初审,本着认真、负责、 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联担保情况: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含子公司)拟向杭州银行、南 京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9,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 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申请银行 申请额度 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000.00 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000.00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支行 2,000.00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500.00 合计- 9,500.0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云春先生及其配偶穆林女士拟为公司申请的上 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数额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 订的额度最终授信协议为准。担保有效期限与综合授信期限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 的最终协议为准,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杨云春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也是公司 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 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2、杨云春先生及其配偶穆林女士本次为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 发展,且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上述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对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相关内容 表示认可,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公 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 章:_______________ 李建浩:_______________ 杜 杰:_______________ 2016年4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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