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福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4月12日 16:03:20 中财网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
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福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



重要提示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14

3

27
日证监许可

2014

33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

2014

8

27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华福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
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
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6年2月27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5年第4季度年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5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
6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项
................................
..
11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11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
知》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福
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福
货币市场
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华福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福货币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
12

12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福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8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由于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本基金所指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即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50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按不同费率收取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1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0.15%
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6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过程


6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
陈文奇


设立时间:
2013

10

2
5



电话:
021
-
202962
95


传真:
021
-
68630069


联系人:
胡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
0
0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6%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

合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文奇: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
研究生
,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
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零售
信贷部副总经理。



张力:董事,男,会计学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
,
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曾任兴业银行资金
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人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自营投资板块

处长


长。



冯静:董事,女,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董事、董事会秘书。曾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
理、福建华福信息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总
经理助理、投行部负责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国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等职。



马庆泉: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
导师。曾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副董事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中国证券业
协会副会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独立董事,男,副巡视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干部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

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
厅信访办主任。



叶少琴:独立董事,女,管理学(会计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
授、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潘越:独立董
事,女,管理学博士(财务管理方向),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任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林煜:监事会主席,男,硕士研究生。曾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自营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洪木妹:监事,女,硕士研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现任华福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曾任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自营部和资产管理
总部研究员、华福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黄辉:监事,男,大学学历,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文秘宣传组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闽侯营业部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室督查督办专员。



3
、高级管理人员


陈文奇: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
研究生
,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裁、党委委员。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私



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零售信贷部副总经理。



张力:总经理,男,会计学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

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曾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人

兴业银
行资金营运中心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
处长。



郑泽星:副总经理,男,
金融学
博士研究生
,中级经济师,兼任上海兴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处高级副理、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



刘建新:副总经理,男,本科学历。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技术部
群组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



卢银英:副总经理,女,本科
学历。曾任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杭北环路
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兼
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分公司
副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管部
副总经理。



林佳:督察长,女,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
福建省华福证券总部及营
业部财务、财务经理,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组经理、总经
理助理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洪木妹:女,硕士研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拥有
9
年证券、基金行
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
自营部和资产管理总部研究
员、华福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2014

8
月起担任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5
月起担任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5

6

起担任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6
月起
担任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11
月起担任

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11
月起担任
华福瑞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5

12

起担任
华福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张力;


成员:
公司
副总经理郑泽星、
总经理助理
洪木妹、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中
央交易

部门副总经理
陈晖、基金经理
张晓南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
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
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
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
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对总经理负责,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
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8

22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74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根据
2015
年业绩快报

截至
2015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44.99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57
亿元。






三、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
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

74
号。

截止
2015

12

31
日,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
7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
2883.18
亿元。






五、

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风险
管理部、审计部、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内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
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
;风险管理部作为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实施及
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审计部作为本行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检查、评价;法律与合规部作为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门,对本行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关管理职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
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规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
监管要求;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本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3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
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
)独立性原则。内部处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
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5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6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管业务;



7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8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
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姚媛


电话:
021
-
202962
45


传真:
021
-
68630069


公司网站:
www.hffunds.cn


(二)
代销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569070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8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21
-
20655179


传真:
0591
-
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
(全国热线:
400
-
88
-
96326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
021
-
23219000


传真:
021
-
23219100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4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26
号楼
2

4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
021
-
20613600


传真:
021
-
68596916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
-
700
-
9
665


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14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14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
-
20665952


传真:
021
-
22066653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
-
8219
-
031


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2
号楼
2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3C

9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
-
54509
998


传真:
021
-
6438530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
-
1818
-
188


(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
陈文奇


联系人:
高文军


联系电话:
021
-
20296279


传真:
021
-
6863006
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9



邮编:
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

胡少先


电话:
0571
-
88216700


传真:
0571
-
88216999


经办
注册会计师:
谭炼、
吴志辉


联系人:吴志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
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
管理费和
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741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740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
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约定因
认购、
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
每日
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B
类基金份额的
适用费率和
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01元

5,000,000元

管理费(年费率)

0.27%

0.17%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15%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

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
份额。






四、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等,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华福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经
2014

3

27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4

331
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331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0
14

8

11


2014

8

22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1,214,384,385.91
份,
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101,557.14
份,募集户数为
12,21
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8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未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见本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自
2014

10

9
日起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
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3

(
包括该日
)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或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网上直销首次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首次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额为
0.01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首次
申购
B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额为
0.01





代销机构如

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5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后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最低份额余额
无下限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含
500
万份),
若最低余额小于
5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
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前述最低限制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1.00=10,000.00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10,000.00

A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赎回
50,000
份,赎
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50,000×1.00+1.50

50001.50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50,000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1.
50
元。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或拒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本基金
当日
达到或
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
刊登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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