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创业板EF:招募说明书
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 基金的募集 ..................................................................................................................... 2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7 九、 基金份额的交易 ............................................................................................................. 28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0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43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49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八、 风险揭示 ..................................................................................................................... 6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99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1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0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18日证监许可[2016]55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创业板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 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 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创业板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相 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人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可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4、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 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办理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 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包括其不时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基金合同规定的赎回对价或现金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 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现金差额: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 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 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中国 籍。1994年8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 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中国 籍。1994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 科科长、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 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 制研究所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 2004年10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中国籍。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 事务所、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 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深圳对 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 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 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 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2012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 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 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 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信 证券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 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中国香港 籍。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 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 务所等机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 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 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 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联 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舒本娥女士,监事,15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中国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年10月加 入华泰证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中国籍。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 深圳市建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 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 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 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 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三明市财政局、 财委,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 营业务部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班, 中国籍。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 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 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兴业证券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中国籍。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 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2010年1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超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中 心副经理,2000年10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监助理、副 总监、执行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年12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 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理。2005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 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证券(现 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 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 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4、基金经理 孙伟先生,管理学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注册会计师(CPA) 资格。曾任职于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并购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2010 年2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基金会计、数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研究员;2014年 12月至2015年5月,担任南方恒生ET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5月至今,任南方500 工业ETF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南方500原材料ETF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今, 任南方高铁、500信息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权益首席投资 官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 亚庆先生,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刘治平先生,研究部执行总监茅炜先生,投资部副总监张原先 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 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 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 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1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90只, QDII基金2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2、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薛竞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18日证监许可[2016]559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发售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具体开通 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 行的认购。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七、 认购开户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 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 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八、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高于1.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份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300万 0.6%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1.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 金。 九、 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上现 金认购,随到随得。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十、 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下现 金认购,随到随得。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 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5、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一、 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创业板指数成 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发售代理机构网点 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 者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 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工作日 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般不超过8只。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 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 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 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申 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完成验资后划入基金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 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 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00/Ti1.. .. ni 有效认购数量日的均价只股票在第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n≦40。 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情数据,以该 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T 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 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 配股比例) ⑤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 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 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 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 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 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 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 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现金认购资金全部存入本基金募集专户,投资者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前所 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募集 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 所有。 十三、 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 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本基金的后期运作 过程中,为了更好的跟踪指数,可以依据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按照 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 说明书》或份额折算公告中规定。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创业板指数为标的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规则。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 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和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 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 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的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进行更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合 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 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合理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 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 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 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 算;T+2日后第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 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只替代证券数量第 现金替代比例 1-T1-Ti%1 . . . .. n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 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 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 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159948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成份股信息内容 成分券代码 成分券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 志 可以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固定替代金额 二、场外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具体 安排。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 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 详见届时相关业务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存在差异,投资人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时间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截至时间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 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场外 份额的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外基金份额余额以及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场外申购赎回情况以及基金运作状况,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 累计申购/赎回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赎回设定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 相关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请见基金合同“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的约定。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 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 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交易成本水平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 实施前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人 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 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不可控的原因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