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裕利混合:招募说明书
中银 裕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 年 四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52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 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一、绪言 ................................ ................................ ................................ ............................. 4 二、释义 ................................ ................................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5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6 十六、风险揭示 ................................ ................................ ................................ ................. 62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9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9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中银 裕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中银 裕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 裕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中银 裕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银 裕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 、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 中 设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先生,董事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行 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 赵春堂( Z HAO Chuntang )先生,董事。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中国银行国 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管,中国 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董事。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福 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务部 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 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 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葛岱炜( David Graham )先生,董事。葛岱炜先生于 1977 年 — 1984 年供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 Lazards )银行伦敦、 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 1992 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MLIM ),曾担任欧洲、中 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 2006 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 并后,加入贝莱德。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 业关系方面的事务 。 荆新( 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 玛丽学院商学 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 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 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白狐 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部 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英 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 DU Huifen )女士, 2016 年 1 月正式担任独立董事。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 (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赵绘坪 ( ZHAO Huiping )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 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 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4 年证券从业年限, 11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 CHEN Jun )先生, 副 执行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助理执行总裁等职。 2006 年 10 月至今任中银收益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中银中证 100 指数基 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至今任中银美丽中国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至今任中银中国 基金基金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会员。具有 17 年证券从业年 限。 4 、拟任基金经理 王妍 ( WANG Yan ) 女士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VP ) , 管理学学士。曾 任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员。 201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经理 助理。 2012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0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至今任中银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珍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1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银行、基金和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 副 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 益; (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 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 度遵循的原则 (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 1 )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 5 )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 部控制。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 1 )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 2 )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 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 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 3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 监察、稽核,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 4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 5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 6 )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 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 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谨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 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兴业银行 ”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李 峰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 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 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监察处、科 技支持处、市场处、委 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 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3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 模总计 1297.73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 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 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徐琳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 汤骏 、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3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452号文件准 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及时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 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 (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客户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 5 % M≥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场外认购本基金时,可在上述认购费率基础上 享受一定幅度的费率优惠,详情可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4 年 3 月 21 日刊登的《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基金网上直销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A类 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 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 0.8 % ) = 9,920.63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920.63 = 79.37 元 认购份额 = ( 9,920.63 +5 ) /1.00= 9,925.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925.63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 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15 ) /1.00 = 100,01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5 元,则其可得到 C 类基金份额 100,015.00 份。 5、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6、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 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募集期间 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市的,前述具体办理时间截至到当日熔断发生时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 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 6 % M≥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针对 A 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 对于持有期限长 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针对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于持有期限长于 30 日 (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赎 Y < 7 天 1.5% 回费率 7 天 ≤Y < 30 天 0.75% 30 天 ≤Y < 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Y < 30 天 0.5% Y≥30 天 0 注: 上表中, 1 个月按 30 天计算, 2 个月按 60 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 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实行一定的 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 1 ) A 类 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 2 ) C 类 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 =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47147.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95,238.10份。 2 、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余额 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以 赎回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 A 类份额与 C 类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 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