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双息:招募说明书(修订后)

时间:2016年04月15日 16:04:29 中财网

建信
双息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10

13

证监许可
[2011]
1660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12

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
金是
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6

4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
5

12

31
日。






一、绪言
................................
................................
................................
..............
4
二、释义
................................
................................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2
十七、风险揭示
................................
................................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3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8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8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8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90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9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114

一、绪言



建信双息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建信双息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建信双息红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基金合同》目
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双息红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建信双息
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

指公历日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日期



T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
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其所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何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

三百九十七天
)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

)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
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双息红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及基金份额销售区域的不同将建信
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且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
前端认购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且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
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指在香港地区销售
且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香港代表
指依据香港证监会
2015

5

22
日颁布、同

7

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
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
港证监会进
行报备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
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设立日期:
2005

9

19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文批
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
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

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2011年3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
批发业务总监;自2006年5月至2011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行长;自1994年5月至2006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获得长江商学院
E
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
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
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
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
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
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
中银
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
美国友邦保险
(
加拿大
)
有限公司总
裁兼首席行政员等。

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
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
职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
长、处长、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5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
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
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
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


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
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
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
,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资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
,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
获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



3
、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
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

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
2003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



处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级副
经理;
2005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
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8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副总
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
科员、
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
级副经理。

2005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官。

2013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并于
2015

8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

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
位;
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

7
月至
1996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
1999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先后在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
业务,曾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

2006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8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
),硕士,加拿大籍华人。

1995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获
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4

5
月毕业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获工商
管理硕士学
位。曾先后任职于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深圳发展银行珠海
分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从事外汇交易、信贷、债券研究及投资
组合管理等工作。

2008

5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资
深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2009

6

2
日至
2011

5

11
日任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08

8

15
日起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1

12

13
日起任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9

3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
、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
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
1987

4

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
-
8993633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
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
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
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
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8
月,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2006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
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4

27
日,中信银
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
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二
十多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
一家快
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

1984

8
月至
2007

1
月,任中国农业
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7

1
月至
2008

12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9

1
月至
2009

5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
业务部总经理。

2009

5
月至
2013

9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2013

9
月至
2014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
银行行长。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
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

1997

6

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

1991

8
月至
1993

10
月,在中国外交
部工作。

1993

10

1997

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

1996

1


1997

1
月,在瑞士银行
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
UBS
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
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8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5

12
月,中信银行已托管
6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突破
4
.6
万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
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
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
范工作;托管部内设业务监督处,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
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控制和防
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
保密管理办法》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
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00



2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
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本公司
网址:
www.ccbfund.cn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
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
om


其他销售机构请见基金管理人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法定
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郑文广



电话:
010
-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12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
010

66575888


传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13日证监许可
[2011]1660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2月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
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






注:
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50,000/

1

0.6%
)=
49,701.79



认购费用=
50,000

49,701.79

298.21



认购份额=(
49,701.79

5

/1.00

49,706.79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
金合同》
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
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使
《基金合同》
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在依法履行有关
程序后,本基金将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进行合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
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和
H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
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A
类基金份额、
C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
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
H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
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A类份额和C类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
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
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H类份额的开放日的规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先进先出


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及
C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
该类
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
该类

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
C
类基金份额
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中国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国销售机构赎回A类或C类基金份额时,每次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该类基金份额。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最低赎回份额限
制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3、本基金A或C类基金份额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H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持有份额限制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情形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0.1%


1


持有期
<2




0.05%


持有期
≥2



0





注:
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
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
下:

C
类赎回费率


N

30



0.5%





N≥30



0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
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H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H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为5%,各销售机构各根据销售情况自行确定其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H类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02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及
H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
回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
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H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香港各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例三:某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假设投资人
申购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确定的申购费率为
0.8%
,且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H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
H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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