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招商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4月15日 16:04:39 中财网


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六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四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8日《关于核准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666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9月3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
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3月3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5年12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3月21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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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32
八、基金的投资
...............................................................................................................................41
九、基金的业绩
...............................................................................................................................51
十、基金的财产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61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七、风险揭示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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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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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指《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行业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并

2012年
6月
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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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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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n为自然数;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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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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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
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年
12月
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ING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
RMB100,000,000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RMB210,
000,000元)。



2007年
5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
10%、
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年
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074号文批复同
意,荷兰投资公司(
ING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股
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
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年
4月
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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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006年
9月
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2009年
11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

1997年
5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行长助理、上海分行行长、副行长,现任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
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
期间于
2004年
1月至
2005年
9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南方
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1993年
7月至
2001年
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11月至
2004年
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04年
7月至
2006年
1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年
1月至
2007年
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

2007年
6月至
2014年
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俊江,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德国不
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美国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
秘书长、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共吉林省
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
(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
(联办
)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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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兼
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

1980年至
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Paterson
College和
Arizona
State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
1981年
07月――
1988年
8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
1983年
11月――
1988年
08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
1988年
08月――
1994年
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4年
11月――
2006年
02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2006年
03月――
2009年
0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
察总审计师;
2009年
04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7年
2月加入招商银行,
1997年
2
月至
2006年
6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6年
6月

2007年
7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7年
7月至
2008年
7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2008年
7月至
2010年
6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2010年
6月至
2012年
9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2年
9月至
2014

6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4年
6月至
2014年
12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14年
12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2016年
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
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
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年
5月至
2006年
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
2006年
12月至
2011年
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
2011年
2月至
2014年
3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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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

1992年
7月至
1997年
4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
1997年
4月至
2000年
1月于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
2000年
1月至
2001年
1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2001年
1月至
2004年
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2004

1月至
2008年
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年
11月至
2015年
6月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15年
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
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计
师;
1998年
3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
1999年
11月加入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
2000

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交易主管;
2008年
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任投资总监、部门总经理;
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
2002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年
4月至
2004年
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2004年
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男,硕士,
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
2001

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
2003年
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王忠波,男,中国国籍,博士,高级会计师。曾就职于山东省财政厅、山东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及山东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
5月起加入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研究工作。2002

6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策略与行业研究员、副总监、总监等职
务,曾担任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行业优选基金经理。2010年
12月加盟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职务。2014年
4月加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兼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14年
6月
13日至今)、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4年
9月
3日至今)及招商移动互联网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5年
6月
19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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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及投
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
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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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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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
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
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
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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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
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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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
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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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90只,
QDII基金
2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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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4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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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座
2层西侧
207-219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3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1601室
电话:(021)68889916-116
联系人:秦向东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座
2层西侧
207-219单元
电话:(010)83064741
联系人:张鹤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3层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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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5.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唐文勇
6.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7.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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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9.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廉赵峰
10.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11.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12.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13.代销机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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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张建鑫


14.代销机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唐燕
15.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16.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17.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18.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19.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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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20.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1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21.代销机构: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22.代销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23.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24.代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
010-64818301
传真:
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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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代销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26.代销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27.代销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28.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
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艺琳
29.代销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
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30.代销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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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31.代销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32.代销机构: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号迪凯银座
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
0571-87112507
传真:
0571-85713771
33.代销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层-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34.代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35.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6.代销机构: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话:
021-64339000-807
传真:
021-64333051
联系人:陈敏
37.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
010-83561146
传真:
010-83561094
联系人:田芳芳
38.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3838751
联系人:吴军
39.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40.代销机构: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41.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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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400-1818-18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42.代销机构: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李晓明
43.代销机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44.代销机构: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45.代销机构: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美薇
46.代销机构: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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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代销机构: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48.代销机构: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49.代销机构: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50.代销机构: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于婷婷
51.代销机构: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52.代销机构: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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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陈勇军


53.代销机构: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健
网址:www.harvestwm.cn
54.代销机构: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刘文红
网址:www.yingmi.cn
55.代销机构: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陈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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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联系人:蔡正轩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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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4〕666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14年8月11日起到8月29日止,共募集
1,596,429,076.5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8,596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9月3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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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代销渠道名单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二)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办理申购、赎回的
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
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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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均为
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万元人民币,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
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

低于100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留存份额不足
10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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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3、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
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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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

M<200万
1.0%
200万

M<500万
0.6%
M≥500万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
N)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

N<30日
0.75%
30日

N<1年
0.5%
1年

N<2年
0.25%
N≥2年
0%

(注:
1年指
365天,
2年为
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且不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个月且不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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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且不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个月且不少于
30日的投资
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
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和
400-887-9555的电话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
准的调整请查阅网上交易平台及公司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1,500元申购本基金,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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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1,500元

净申购金额=
101,500/(1+1.5%)=100,000元

申购费用=
101,500-100,000=1,500元

申购份额=
100,000/1.200=83,333.33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1,500元本金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可得到
83,333.3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日但不满
1年,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
×1.068=
10,680.00元
赎回费用
=10,680.00
×0.5%
=
53.40元
赎回金额
=10,680.00
.
53.40
=
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日但不满
1年,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
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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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项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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