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寿聚宝盆: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4月15日 16:04:49 中财网
















国寿安保
聚宝盆
货币
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
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徽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
聚宝盆
货币
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根据
201
5

2

9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关于
准予
国寿安保
聚宝盆
货币市场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
监许可
[
201
5
]
2
2
6
号)
注册

201
5

2

15
日《
关于
国寿安保
聚宝盆
货币
市场基金
募集时间
安排的确认函
》(
证券
基金
机构监管



[
201
5
]
4
85
号),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5

3

2
日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6

3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5

12

3
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
.............................
2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2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4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4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5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82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
................................
.
8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86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
聚宝盆
货币
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
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
国寿安保
聚宝盆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
聚宝盆
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徽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合同:指《国寿安保
聚宝盆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
聚宝盆
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国寿安保
聚宝盆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
聚宝盆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
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
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及其他有



关各方共同遵守


3
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
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



3
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
4
、元:指人民币元


4
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
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
8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
含节假日
)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
年收益率


4
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
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
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3

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设立日期

2013

10

29



注册资本:
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
电话:
4009
-
258
-
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13
]
1308


核准
设立。

公司股东为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持有股份
85.03
%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室副主任,上海证券
交易所副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兼副董事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现任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矣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农业银行总行信贷部乡镇企业处、综合处、信贷二部制度
检查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农业银行总行资产
处置部负责人(正局级),特殊资产经营部总经理(正省行级)等。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任澳大利亚
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彭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市燕山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北京市第四
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
任中央财经大学
教务处处长、
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
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

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国人寿保
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监审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东代表监事、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经理、高级
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业务主办;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资金运用中心
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及合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封雪梅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总监;现任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桑迎
先生,基金经理,硕士。

2002

7
月至
2003

8
月,任职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担
任交易员;
2004

11
月至
2008

1
月,任职于华夏银行总行资金部,担任交易员;
2008

2
月至
2013

12
月,任职于嘉实
基金,历任交易员、基金经理。

2013

12
月加入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
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7

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

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
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利益;


3
、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
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
作分离





4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
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
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
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
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



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
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
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
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
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
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
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
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
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
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
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
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
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
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
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
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
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

切实有效的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

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
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
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
)内部
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
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法合规审
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
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准和政策等
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徽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徽商
银行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李宏鸣


成立时间:
1997

4

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04,981.9283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
银复
[
1997
]
70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
[2014]63



联系人:徽商银行基金托管部


电话:
0551
-
62690981


传真:
0551
-
65970453


客服电话:
40088
-
96588


网址:
www.hsbank.com.cn


徽商银行成立于
1997

4

4
日,
2005

11

30
日更名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在安徽合肥。并于
2005

12

28
日正式合并了安徽省内的芜湖、马鞍山、安庆、淮北、
蚌埠
5
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六安、淮南、铜陵、阜阳科技、阜阳鑫鹰、阜阳银河、阜阳金
达等
7
家城市信用社。

2013

11

12
日,徽商银行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H
股股票代

3698




徽商银行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在中国吸收公司和零售客户存款,利用吸引的存款发放贷
款,以及从事资金业务,包括货币市场业务,投资和交易业务及代客交易等。截至
201
5

12

31
日,
徽商银行
总股本人民币
110.50
亿。

徽商银行
设有
17
家分行及
327
个对外营业
机构,
593
家自助服务区。

徽商银行
共有三家附属公司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徽银
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并参股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坚持扎根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得益于对安徽市场长期的深耕细作,拥有广泛
的中小企业客户基础和与区域经济有机契合的业务网络,已经成为安徽乃至中国享有盛名的
金融服务商。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宏鸣先生,
徽商银行
执行董事及董事长。曾任安徽省委政研室政调处一级巡视员、副
处长,安徽省体改委生产体制处副处长、企业体制处处长,安徽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副主任、
主任,安徽省委副秘书长及安徽省委政研室主任;中共黄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
书记、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中共宿州市委书记、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宿州马鞍山现
代产业园区党工委第一书记。合肥工业大学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马克
思主义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班;于
1998

2
月至
8
月作为访问学者在美国马里兰大学进
行交流。



吴学民先生,
徽商银行
执行董事及行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报社理论部副主任;中国银
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总
经理,中国银联
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复旦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1

3
日,徽商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徽商银行本着“安全、协同、高效、增值、灵活”的服务理念,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
5

12

3
1
日,徽商银行托管
产品突破
1000
只,包含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股权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托管
资产,总托
管规模逾
3000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建立三级内部控制体系


徽商银行
通过制定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全员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规

徽商银行
托管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工作,实现对托管业务及时、全面、统一、有效的监控,
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徽商银行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资金清算、托管项目、会计核算的内部风险控制
措施)是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根据监管要求和
徽商银行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建设的总体规划下,
徽商银行
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级为基于自我评估和管理的托管业务经营和管理
部门,即基金托管部各业务处理团
队和各业务经营单位;第二级为总行基金托管部履行稽核监察职责的团队;第三级为总行合
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共同构筑了
徽商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的内控风险控制体系。



(二) 完善制度建设、夯实制度基础


徽商银行
除制定《徽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徽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管理办法》等基本性制度,对结算业务原则性要求进行了相关规定外,如针对结算业务中的
资金清算,制定了《徽商银行资产托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同时制定了《徽商银行
PROP
(上



海)资金结算系统终端操作流程》、《徽商银行
ITS

深圳)资金结算系统终端操作流程》,
明确资金清算流程。此外,通过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督团队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及
业务操作,对各项业务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提出内部控制建议并确保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防范
各项风险。



(三) 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


徽商银行
不断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在业务开办前,为每只基金设立独
立的账户,单独核算,分账管理,实现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登记等方面完全独立,实现专户、专人管理,并同时保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只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任何人不得假借
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也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开展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等一系
列措施。



业务开办过程中进行资金清算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
划拨和支付,并保证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按日通过计
算机系统、电话银行、上海
PROP
和深圳
ITS
远程操作平台系统等方式对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余额、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基金证券账户的各类证券资产数量和余额进行核对,同时
不断加强资金头寸管理,防范资金头寸不足风险;此外,加强对基金印章
、基金财务专用章、
基金业务章等印章以及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实物证券凭证等重要文件的保管和使用,实现
双人双责,严格按照印章和重要档案管理制度执行,防范操作风险。



(四) 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全方位的风险防控


一是建立授权工作机制,严格权限操作。针对基金托管业务,
徽商银行
建立了严格的授
权工作机制,对结算业务各环节涉及的具体操作事项均进行了明确的授权操作规定,明确授
权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二是建立经办、复核双人工作岗责体系,形成风险实时监控。

徽商银行
通过部门单设、
团队分工,岗位职责体现前、中、后三位一体全过
程的监督制衡。并针对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关键岗位,分别设置了清算经办岗、清算复核岗、核算经办岗和核算复核岗,双人双责的
经办、复核岗责体系及授权工作机制能够确保对业务开展中的各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防
范,有效降低业务差错发生率,防控操作风险。



三是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岗,对清算人员的业务操作进行监督,监控资金清算过程中的
操作风险。监督检查人员实时监控清算人员对管理人发送的划拨指令、银行间成交通知单上
的印章和签名是否与管理人预留印鉴相符进行验证,清算人员是否对管理人发送的划拨指
令、银行间成交通知单进行电话确认;清算人
员进行资金划拨时是否有有权人签字,清算员
是否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等一系列内容,实现结算业务的实时
监控。



(五) 建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弥补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徽商银

拟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立
徽商银行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
以确保在风险发生后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切实减少当
事人损失。



(六) 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针对托管业务可能遇到的由于系统、故障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危机,
徽商银行
制定

完善的
突发
事件
应急处理
制度,明确
突发事件
处理的组织和职责及危机处理程序,并制定了
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切实做好事前风险的评估和防控。



首先,为有效处理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及时解决问题,徽商银行根据突发事件的
性质、类别和等级,成立相应级别、相应构成和相应成员的托管业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工
作小组。其中,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包括负责突发事件处置
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决定突发事件通报、对外报告和公告;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督导应急
处置实施等。工作小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对业务影响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行动建议报告领
导小组以及具体负责应急方案的实施工作并跟踪处置动态。


其次,对于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制定了托管业务运营危机处理操作细则,包括
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过程危机的处理以及资金清算业务骤增的应急处理
等。其中,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是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PROP
平台和深圳分公司IST平台系统危机情况的处理和“资金清算系统” 危机情况的处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3

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258
-
258


传真:
010
-
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系统(
https://e
.
gsfunds.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销售
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3

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
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客户服务
电话:
4
009
-
258
-
258


传真:
010
-
50850966


联系人:
干晓树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法人代表: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黄悦栋


经办注册会计师:
辜虹、林
美红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
5

2

9

《关于
准予
国寿安保
聚宝盆
货币市场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
5
]
2
2
6
号)
注册

201
5

2

15
日《关于
国寿安保
聚宝盆
货币
市场基金
募集
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证券
基金
机构监管部
部函
[
201
5
]
485
号)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
5

2

26
日至
201
5

2

27
日止,共募集
258
,
294
,
341.88
份国寿安

聚宝盆
货币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27
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3

2
日生效。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3

4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
受理的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前述影响
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
申请及申购
、赎回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
其他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上交易
系统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均为
0.0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
首次
申购和追加申购
基金份额的最低

额均为
10000
元,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
对投资者账户的
保留余额不设限制,也
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
1.00
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00



例: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购本基金,则
投资者
可得到的
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购份额=
100,000
.00
/1.00

100,0
0
0
.00



2
、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持有
10
万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8
万份基金基金份额,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如下:


赎回金额
=
8
0,000.00X1.00=
8
0,000.00



3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
T+2
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
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
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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