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华龙: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时间:2016年04月15日 17:32:11 中财网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以下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
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
理符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5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2,287,320.17元,较
上年同期减少407,683,263.86元,降幅735.94%。鉴于2015年度公司发生较大
亏损,董事会建议2015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现金分红政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
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对续聘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了解,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职业经验,作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准则;在以往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 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


的顺利开展,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
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四、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公司重点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
涵盖了公司主要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事项。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建设、完善、运行及监督情况,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整改情况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
际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
调、有序、高效运行。




五、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续申请
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关于公司股东郭光华和秦丽婧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
广场支行续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
认为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公司股东郭光华和秦丽婧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
司向银行贷款融资,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有损公司利益
情形。


2、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郭光华、秦丽婧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为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续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
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关于锦州新华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天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郭光华和秦丽婧为公司向锦州银行凌海支行续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授信提供


担保的关联交易,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公司
子公司辽宁天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股东锦州新华龙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郭光华及秦丽婧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支持公
司发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2、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郭光华、秦丽婧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向中信银行沈阳崇山支行续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的议案

1、关于公司股东锦州新华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光华和秦丽婧为公
司向中信银行沈阳崇山支行续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公司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
于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
公司利益情形。


2、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郭光华、秦丽婧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壮志:_________ 杨朝晖:__________ 汤金样:__________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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