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天业通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发表如 下意见: 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招商银行北京 太阳宫支行向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 用效率,借款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该笔委托贷款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收回该笔贷款风险较小,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 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之杰 郑学定 潘 晶 2016年4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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