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海立美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中伦律师事务所标志矢量色值6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2016年4月 bj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致: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立美达与本所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作为海立美达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于2016年1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2月17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中国证监会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 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特就《反馈意见》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 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除特 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 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博升优势购买的资产总额已超过上 市公司2014年末资产总额的100%。请你公司:1) 补充披露拟购买资产的交易 对方是否存在单独或联合谋求未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2) 补充披露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3) 补充披露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的具体推荐安排,该安排对上市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的影 响。4) 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方式及调整安 排。5) 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公司章程规定、表决 程序等,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保持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2题) (一)补充披露拟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单独或联合谋求未来上市公 司控制权的安排 根据中国移动、银联商务和博升优势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中国移动、银联商 务、博升优势之间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016年3月31日,博升优势出具声明与承诺,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六 个月内,不会以本次交易取得的海立美达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海立美达的实际控 制权,亦不会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海立美达股票的方式,或以委托、征集投票权、 协议等任何方式联合其他股东谋求海立美达控制权。 (二)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放弃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安排 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海立美达控制权的稳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立控股 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晨投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平和孙刚(以下简称“承诺 人”)分别出具了《关于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1. 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会主动放弃承诺人在海 立美达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也不会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海立美达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2. 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与实 际需要,通过采取包括增持股份等合法合规措施,以保持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三)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的具体推荐安排,该安排对上市公 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海立美达《公司章程》的规定,海立美达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 根据海立控股、博升优势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海立控股将提议上 市公司根据内部治理结构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成 员,并将提议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届时,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海立控股拟向上 市公司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博升优势拟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深圳市华美达一 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拟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最终以股东大会选 举结果为准。 如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董事会设置获得海立美达股东大会通过,且海立控股、 博升优势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经海立美达股东大会选举成为董事会成员,海立控股 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将多于博升优势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改选后的董事会组成仍将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公司治 理结构,并将维持公司控股权的稳定。 (四)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方式及调整 安排 根据海立美达《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其中股东代表2人,公司职工代表1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可根据内部治理 规则及决策机制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监事会成员,各股 东可基于各自的股权比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向监事会提名非 职工代表监事,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监事的提名和改选。 根据海立美达《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 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改选完成后,董事会将在保持公司管 理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需要保留原有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选聘合适人员组成公司管理层。 (五)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公司章程规定、表 决程序等,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保持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不考虑配套融资,海立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0.27%,博升优势及其一致行动人(博升优势董事兼总经理 伍雯弘的配偶皮荃,下同)合计持股比例为25.83%;若考虑配套融资后,海立控 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23.36%,博升优势及其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9.93%,海立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依然持有上市公司较高的股 权比例。 在完成本次重组后,董事会成员数量将保持不变,其中海立控股及其一致行 动人推荐三名非独立董事,在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中依然占有较高比例,高于 其他投资者推荐的董事成员数量。公司股东及董事会成员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履行权利与义务。 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章程》,根据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要求决定是否 改选监事会;并在新的董事会产生后,公司管理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根 据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需要保留原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选聘合适人员组成 公司管理层。 同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会主动放弃承诺人在海立美达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也不会协助任何其 他方谋求海立美达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并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与实际 需要,通过采取包括增持股份等合法合规措施,以保持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交易对方博升优势也作出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 三十六个月内,不会以本次交易取得的海立美达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对海立美达 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海立美达股票的方式,或以委托、征 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方式联合其他股东谋求海立美达控制权。 综上,以上措施均有利于保持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各方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拟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单独或联合谋求未来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安排;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 (3) 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进行的推荐 安排、选聘方式、调整安排等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申请材料显示,海立控股承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上市公 司(不含联动优势及其控制的主体)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14,000万 元和18,000万元,累计不低于4亿元。若海立控股未能按《业绩补偿协议》约 定方式完成业绩补偿,则海立控股应通过减持股份所得现金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 补偿。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 本次交易作出上述安排的原因。2) 上述安排对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及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反馈意见》第3题) (一)本次交易作出上述安排的原因 根据海立控股出具的说明,海立控股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上市公司 (不含联动优势及其控制的主体)2016年至2018年度业绩承诺主要系看好上市 公司现有产业的发展,看好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联动优势未来发展,为促进本次交 易而作出的自愿性承诺。 (二)上述安排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及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海立美达、博升优势、海立控股和联动优势于2016年1月27日签署的 《业绩补偿协议》,若上市公司(不含联动优势及其控制的主体)不能实现承诺 业绩,则差额部分由海立控股以现金方式在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出具之日 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为了避免海立控股不能实现现金补偿义 务,故在协议中约定海立控股通过减持股份来兜底业绩承诺。 海立控股出具《关于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承诺函》,如海立控股须履行《业 绩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时,海立控股将通过处置除海立美达股份以外 的其他资产、贷款融资等多种手段获取现金以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确保不会通过 减持其持有的海立美达股份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鉴于海立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身具有现金履行上述业绩承诺的能力,同 时,为了维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交易各方已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终止了《业绩补偿协议》中海立控股通过减持股份所得现金进行补偿 的相关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海立控股进行利润承诺主要系看好上市公司现有产业的发展,看好本次 交易标的公司联动优势未来发展,为促进本次交易而作出的自愿性承诺。 (2) 本次交易的各方已经签署了补充协议,终止了海立控股未能按《业绩补 偿协议》约定方式完成业绩补偿,则海立控股应通过减持股份所得现金对上市公 司进行现金补偿的相关约定,该等补充协议的约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的稳定。 三、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均设置了 价格调整机制。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价格调整机制及拟履行的程序是否 符合我会相关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可操作。2)具体调价触发条件设置的理 由,是否合理。3)目前是否已经达到调价触发条件,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 安排。4)如按上述调价机制进行调整,是否可能影响本次交易后海立控股及其 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4题) (一)本次交易设置的价格调整机制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自定价基准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若同时出现下述情形,上市公 司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价格调整幅度为10%,则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 调整前交易价格的90%即13.98元/股,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 (1) 中小板综合指数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复牌后连续30个交 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一交易 日即2015年8月14日收盘点数跌幅均超过11.35%; (2) 上市公司股票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决议公告复牌后连续20个交易日 的交易均价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跌幅 超过12.86%。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海立美达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价机制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 行价格调价机制相同。 (二)价格调整机制及拟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价格调整机制明确、具 体,具有可操作性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合规性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 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 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 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 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 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 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调整机制明确约定了可调价期间为中国 证监会核准前,触发条件为中小板综合指数与上市公司股价同时较首次停牌前达 到一定跌幅,调整后的价格为调整前交易价格的90%即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由董事会根据授权进行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不相应调整。本次交易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机制及拟履行的程序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 2.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的合规性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定价基准日可以 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 为发行期的首日。” 第十六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 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 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机制约定上市公司有权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底价 进行一次调整,价格调整幅度为10%,则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调整前发行底价的 90%,因调整前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则调整 后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上述价格调整 机制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及拟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具体调价触发条件设置的理由及合理性 价格调整机制将调价触发条件设置为中小板综合指数跌幅达到11.35%与公 司股价跌幅达到12.86%,具体原因如下: 2015年9月至12月约30家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中设计了价格调整机制,对 该30家上市公司价格调整机制各指标进行了加权平均得出海立美达本次交易调 价触发条件的中小板综合指数跌幅指标和公司股票价格跌幅指标。具体测算过程 如下: 设定跌幅比例 采用综合指数为调整依据(家) 采用股票价格为调整依据(家) 5% 2 1 10.0% 19 3 15.0% 1 1 20.0% 4 2 合计 26 7 加权平均 11.35% 12.86% 公司本次价格调整机制的调价触发条件系基于市场相关案例而设定的,具有 合理性。 (四)目前未达到调价触发条件 自2016年2月18日重大资产重组复牌至2016年4月15日,共有41个交 易日,海立美达股票交易均价为24.64元/股,具体如下: 20个交易日 均价(元/股) 较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交 易均价15.53元/股溢价 2016年2月18日-2016年3月16日 22.79 46.75% 2016年3月17日-2016年4月14日 26.11 68.13% 从上表可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以 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未曾发生“复牌后连续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 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12.86%”的情形,即公司股票价格未达到价格调整机制设置的触发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没有进行调价的安排。 (五)若按调价机制进行调整,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若按调价机制进行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不考虑配套融资) (考虑配套融资)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 例 1 海立控股 109,898,000 36.48% 109,898,000 21.19% 109,898,000 16.12% 2 天晨投资 40,500,000 13.44% 40,500,000 7.81% 40,500,000 5.94% 控股股东合计 150,398,000 49.93% 150,398,000 29.00% 150,398,000 22.05% 3 社会公众股 150,832,000 50.07% 150,832,000 29.08% 150,832,000 22.12% 4 中国移动 - - 27,451,133 5.29% 27,451,133 4.03% 5 银联商务 - - 47,479,745 9.16% 47,479,745 6.96% 6 博升优势及其 一致行动人 [注] - - 142,574,336 27.49% 142,574,336 20.91% 7 不超过10名合 格投资者 - - - - 163,347,639 23.95% 合计 301,230,000 100.00% 518,600,114 100.00% 681,947,753 100.00% 注:博升优势的一致行动人为博升优势董事兼总经理伍雯弘的配偶皮荃,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皮荃持有海立美达135,100股股份。 由上表可见,若按调价机制调整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立控股及其一致行 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依然超过其他股东;为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发 生变化,与之持股比例较为接近的博升优势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 不会以本次交易取得的海立美达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海立美达的实际控制权,亦 不会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海立美达股票的方式,或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 任何方式联合其他股东谋求海立美达控制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采取的价格调整机制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目 前尚未触发价格调整机制,但即使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交易前触发价格调整机 制,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需要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 上述事项最终完成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不能在预计时间内完成将影响本次交 易的实施,上市公司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完成 上述事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审批进展情况, 是否为我会审批的前置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 馈意见》第6题) (一)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审批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说明并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商务 部审查主要进展如下: 2016年3月25日,公司向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交了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反 垄断审查申请,并取得《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报事项受理单》(受理单号: 2320160325008)。 2016年4月6日,公司收到商务部反垄断局出具的《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补充问题清单》,公司已进行回复,并 于2016年4月12日取得《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报事项受理单》(受理单 号:2320160412001)。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审批事项与中国证监会审批为并联式审批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发展改革委实施的境外 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和经营者 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 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之规定,本次交易中商务部门经营者集中审查不是证 监会审批的前置程序。经核查,《重组报告书》已删除“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 交易前完成上述事项”的表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经 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向商务部门进行了申请,本次交易中商务部门经营者集中审 查不是证监会审批的前置程序。 五、申请材料显示,2014年7月10日,联动商务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 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 有效期至2016年8月28日。请你公司结合联动商务报告期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合 规经营情况,补充披露联动商务《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后续期是否存在重大障 碍或不确定性及对未来经营和持续盈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9题) 2014年7月10日,联动商务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编号为 Z200311000010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 银行卡收单,有效期至2016年8月28日。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第十三条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 《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 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此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 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15〕358号)(以下简称“《续展通知》”) 对相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根据联动商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联动商务已于2016年2月24 日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了展期申请材料,并分别于2016年3月29日、 2016年4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的通知提交补正资料。 根据《续展通知》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全面掌握辖区内支付机 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及续展意愿。对于支付机构许可存续期间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的,应指导其客观审慎开展续展申请,敦促引导其开展兼并重组、调整支付业务 类型或覆盖范围、稳妥安排市场退出等工作: (一)截至申请日,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的; (二)已获许可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未实质开展过,或连续停止2年以上的; (三)发生占用、挪用、借用客户备付金行为的; (四)存在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行为的; (五)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 (六)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数据等手段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或恶意拒绝、 阻碍检查监督的;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八)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 等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较大金额行政处罚的; (九)在支付业务设施安全及风险监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较大规模 的盗窃、出卖、泄露、丢失客户信息情形的; (十)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十一)存在其他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或多次暴露重大风险隐患造成恶劣影 响的。” 根据联动商务出具的说明、《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核查,联动商 务在报告期内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续展通知》第六条规定的由 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其客观审慎开展续展申请的相关情形。联动商务将根据《非金 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续展 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的文件积极推动上述续展工作,续展《支付业务许 可证》有效期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此外,2015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部政务公开告知书》(2015年第35号),证明联动商务自2012年1月1日 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没有因违反有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动商务在报告期内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合法合规,联 动商务已开展《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续展工作,不存在《续展通知》规定的由人 民银行指导其客观审慎开展续展申请的相关情形,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续期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申请材料显示,2013年以来,包括联动优势在内的阿里巴巴、快钱、 上海富友、京东、上海陆金所、途牛等都成立了专业化保理公司。商业保理系提 供合支付与融资于一体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请你公司:1)结合商业保理行 业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补充披露联动优势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盈利模式、 内控制度等。2)结合同行业企业的发展情况和相关风险事件,补充披露联动优 势的供应链金融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对未来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10题) (一)结合商业保理行业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补充披露联动优势保理 业务的发展现状、盈利模式、内控制度等 1. 商业保理行业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的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商 业保理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如下: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施行时间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 商务部 2009年5月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 419号) 商务部 2012年6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 办秩函[2013]718号) 商务部办公 厅 2013年8月 《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天津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 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3]3号)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2013年5月 《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一)(津高法[2014]251号) 天津市高级 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 《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二) 天津市高级 人民法院 2015年8月 目前,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除需满足设立条件,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外,无其他经营资质的要求。商业保理公司成立后,按商务部或各地方商 务主管部门针对保理公司的管理办法合规经营。 2. 联动保理的发展现状 2014年4月2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委员会向联动保理出具津滨商务内 资审[2014]12号《关于同意设立内资企业联动优势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联动保理于2014年5月7日由联动优势出资5,000万元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成 立,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300330597A的《营业执照》。 根据联动优势和联动保理出具的说明,商业保理业务是联动优势在互联网金 融生态圈布局的重要一环,依托联动优势十余年在金融机构信息服务、支付及大 数据方面积累的丰富的运营经验和客户资源,与现有的线上线下支付、收单、清 结算、账户托管、资金归集等产品与服务相结合,打通供应链上下游,为细分行 业中小微商户、企业提供集支付与融资于一体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具体包括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信用支付、销售分类帐及信用管理、融资咨询及服务等。 联动保理自成立以来以开拓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致力为优质企 业提供商业保理服务。联动保理坚持稳健经营的策略,严格选择保理融资商户, 严格控制保理业务规模,将人才队伍建设、业务流程完善、风险控制放在首位。 商业保理行业是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行业,需要从业人员对交易真实性、风 险规避、资金运作、宏观经济等具有较充分的理解。截止2016年3月末,联动 保理已完成组织架构、人员编制设定、岗位职责等的编制,明确了风险管理、合 规、业务开拓等重要岗位资质要求,团队成员13人均来自金融机构,在业务风 险规避、企业信用调查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联动保理将不断加强人才队伍的建 设,通过日常培训以及业务实践,打造综合素质较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才队伍。 联动保理项目资源的储备,主要依托联动优势及联动商务积累的客户资源及 自身对外开拓,截至2016年3月末,联动商务已与中国移动(省公司及各业务 基地)、苏宁云商、招商银行等核心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与海立美达积极推进 在家电零部件、汽车零部件、专用车及新能源汽车业务中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 2015年度,联动保理累计放款1.65亿元,实现手续费收入203.40万元,不 良率0%。随着市场拓展,保理业务量持续增加,截至2016年3月末,联动保理 已累计放款5,803万元,实现手续费收入114万元(未经审计数据),同比增长 337%。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动保理不良率为0。 3. 联动保理的盈利模式 根据联动保理出具的说明,联动保理业务收入主要为保理融资服务费。联动 保理以企业之间因真实贸易关系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标的,评估债务人(核心企 业)的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受让借款人的应收账款,提前 为借款人垫付一定比例应收账款,并按照放款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保理融资服务 费。应收账款到期后,债务人直接将应付款项支付至联动保理,联动保理收回融 资本息。 保理融资服务费=保理客户使用的融资金额×融资付费标准×融资使用时 间。 4. 联动保理的内控制度 目前,联动保理针对商业保理业务特点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了覆盖全部 业务、岗位和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联动优势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授信风险管理操作规范》、《授信后管理办法》、《项目预警处理 条例》、《项目逾期及催收管理办法》等相关内部制度规范保理业务。 在组织管理架构方面,根据联动保理出具的说明,联动保理将各部门总体划 分为:信审委员会、市场业务部、授信运营与监管部、财务部、技术产品组,并 对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说明和规范。其中,信审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 负责对联动保理的全面管理、监管,授信项目评审,信用评审需经应出席成员过 半数同意才能通过,但COO具有一票否决权;授信运营与监管部独立于市场部, 下设贷前运营岗、贷后运营岗、综合运营岗、法律风险管理岗、信用风险管理岗、 模型及产品设计岗及不良贷款催收岗,是公司风险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场 部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核实、监督、检查,提出对项目的风险点提示及方法措施, 并给出项目的信用等级;财务部对财务情况独立发表意见,主要通过对企业信用 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内控、财务及资金管理进行分析,直接向信审委员会提出 意见;市场业务部针对现有应收保理款进行日常管理。 (二)结合同行业企业的发展情况和相关风险事件,补充披露联动优势的供 应链金融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对未来经营的影响 1. 同行业企业的发展情况和相关风险事件 根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 报告(2015)》,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2,514家。 其中,2015年新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1,294家,新增企业数量是2014年的1.44 倍。2015年我国商业保理融资业务量超过2000亿元,较2014年增长了1.5倍。 随着商业保理的快速发展,行业内出现一些风险事件,总结这些风险事件发生的 原因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没有遵循业务真实性原则,商业保理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 融资,脱离真实业务背景,虚构形成的应收账款是目前绝大多数保理风险事件的 主要成因; 第二,应收账款对应的债务人实力较弱,应收账款到期无法及时履约; 第三,应收账款对应的债务人在应收账款转让确权方面不配合,保理公司采 用暗保理模式操作,应收账款的回款无法有效监控并形成资金闭环。 2. 补充披露联动优势的供应链金融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对未来经营的影 响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二、标的资产的经营风险”中补充 披露相关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动保理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保理公司,具 备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资质,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盈利模式清晰; 商业保理属于新兴的金融服务,面临诸多运营风险,若在实际运营中不能有效识 别及管控相关风险,则将可能给标的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七、申请材料显示,2014年联动优势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分别同比下降 27.36%、52.77%,主要原因之一为自2014年起北京移动与联动优势的《集团业 务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导致代理服务业务酬金减少所致。根据评 估预测情况,联动优势2015年全年净利润预计低于2014年。请你公司:1)补 充披露北京移动与联动优势的《集团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原因, 联动优势与中国移动各省份子公司的合同约定情况、合同可续性及对未来经营业 绩的影响。2)补充披露联动优势2015年全年净利润预计低于2014年的原因。3) 结合中国移动的移动信息业务政策变动趋势、联动优势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 性、联动优势业务拓展情况等,补充披露联动优势未来持续盈利的稳定性。4) 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中是否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的影响。5)结合上述 事项,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进一步补充披露相关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 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11题) (一) 北京移动与联动优势的《集团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 原因 根据联动优势出具的说明,集团MAS(Mobile Agent Server,移动代理服务 器)业务由中国移动集团总部从2007年开始牵头部署和实施的重点行业信息化 应用项目,按“一点接入、分省结算”原则,由集团总部负责MAS客户及代理 商的合作引入、客户集成实施及代理商日常考核,各省公司负责MAS渠道委托 代办协议的签署及代理酬金的结算。 2012年7月,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集团客户部下发《关于调整总部政企 客户分公司接入客户项目酬金结算事宜的通知》(客通[2012]75号),明确总部后 续不再向各省下发新的需求及参与各省酬金结算考核事宜,前期委托各省对销售 代理商的酬金结算事宜,由各省依据前期与合作方签署的合同及本省的管理规 定。 2013年7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移动”)下 发《关于2013年停止落地北京的集团MAS业务代理商酬金结算的通知》,决定 从2013年1月开始停止落地北京的集团MAS业务代理商酬金结算工作,且自 2014年度起与包括联动优势在内集团MAS业务代理商于合同到期后停止续签。 综上,北京移动与联动优势的《集团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主要 系北京移动暂停集团MAS业务代理商酬金结算工作所致。 (二)联动优势与中国移动各省份子公司的合同约定情况、合同可续性及对 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1) 联动优势与中国移动各省份子公司的合同约定情况 目前,与联动优势开展集团MAS业务合作的中国移动省份子公司为中国移 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动”)。自2007年至今,上海移动 一直与联动优势签署《集团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并展开业务合作,且合同主要条 款未发生重大变动。 联动优势与上海移动的《集团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2016年3月31 日,双方签署了新的《集团业务技术服务合同》(上述合同为一年一签,合同有 效期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2) 合同可续性分析 ①联动优势与上海移动保持多年稳定合作关系 联动优势自2006年底开始与中国移动合作推广、运营银信通业务,自2007 年至今近十年,联动优势与上海移动合作共赢,保持着持续稳定的业务合作并得 到客户的高度认可,2012年度至2014年度,联动优势先后荣获上海移动授予的 最佳行业客户支撑奖、年度最佳贡献奖和年度卓越贡献奖。 ②联动优势有效提升了上海移动的业务量 联动优势的集团MAS业务的最终客户主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中国移 动集团业务集成商(SI),联动优势拥有丰富的银行集团客户服务经验,能够较 大推动上海移动集团MAS业务使用量逐年稳步上升,从而提高上海移动短信业 务收入。 2015年,联动优势所服务的银行集团客户归属于上海移动的短信发送量达 94.77亿条,是2012年的3.86倍,具体见下图所示: 24.58 38.73 64.04 94.77 - 20 40 60 80 100 120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 亿条 联动优势所服务银行集团客户短信成功发送量(归属上海移动) 此外,自2015年以来,联动优势将“联信通”作为重点发展业务,积极开 拓新的行业客户,为上海移动带来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汇添富基金等增量移动 信息化集团客户,未来,联动优势还将继续拓展银行分行、互联网企业、物流企 业、城商行等中小型集团客户,不断提升上海移动的短信业务量,通过双方共盈 巩固双方合作关系。 ③行业进入壁垒较高 联动优势所提供的移动信息服务主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短信服务,金 融机构对短信发送的重要性和稳定性要求较高,从而对信息服务提供商具有较高 要求,如提供商公司资质、服务能力、行业经验、技术团队水平等方面。电信运 营商通常会和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形成相互依赖 的合作关系,以便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及时、稳定、安全的服务,从而对于新 进入者产生较大的进入壁垒。 (三)对未来业绩的影响 联动优势与上海移动的业务合作已经10年,双方保持着持续稳定的业务合 作,联动优势与上海移动已签署2016年至2017年《集团业务委托代理合同》, 根据以往经营情况及行业惯例综合判断,未来上海移动与联动优势就集团MAS 代理业务不续签合同的可能性较小。 另外,联动优势正在积极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开 展集团MAS代理服务业务合作,以期恢复签署联动优势与该等移动公司《集团 业务委托代理合同》,联动优势如果能够恢复签署前述协议,将对联动优势未来 业绩形成积极的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北京移动与联动优势的《集团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原因 主要系主要系北京移动暂停集团MAS业务代理商酬金结算工作所致; (2) 联动优势与上海移动的《集团业务技术服务合同》已经续签,该等《集 团业务技术服务合同》具有可持续性。 八、申请材料显示,博升优势目前运营的达拉苏游戏服务平台业务与联动优 势的移动运营商计费结算服务业务类似,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博升优势承诺目前 运营的达拉苏通信账户计费服务平台将于2016年2月29日前终止全部为第三方 提供通信账户计费服务业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19题) 2016年1月19日,博升优势与相关达拉苏游戏服务平台业务客户分别签署 《终止协议》,博升优势与相关达拉苏游戏服务平台业务客户签署的《通信账户 计费服务平台合作协议》于2016年2月29日终止。 2016年3月31日,博升优势出具《关于终止同业竞争的说明》,博升优势 运营的达拉苏游戏服务平台业务已于2016年2月29日终止为第三方提供通信账 户计费服务业务,截至该说明出具日,博升优势与联动优势已不存在潜在同业竞 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博升优势已于2016年2月29日终止为第三方提供通 信账户计费服务业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升优势与联动优势不存在潜 在同业竞争。 九、申请材料显示,截至2015年8月31日,联动优势应付股利余额为78,100 万元。请你公司:1)结合联动优势报告期内盈利状况,补充披露评估基准日前 联动优势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联动优势利润分配履行的 相关法律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 意见》第20题) (一)报告期内联动优势盈利状况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6]0879号)和《联动优势审 计报告》,2013年至2015年联动优势的盈利状况如下: 项目 2015年12月31 日/2015年度 (万元) 2015年8月31 日/2015年1-8 月(万元) 2014年12月31 日/2014年度 (万元) 2013年12月31 日/2013年度 (万元)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 净利润 17,225.86 6,779.17 19,409.12 41,093.75 未分配利润 37,805.88 27,359.20 90,780.03 81,221.69 (二)评估基准日前利润分配情况 联动优势形成应付股利78,100万元的形成过程如下: 1. 联动优势于2014年6月20日召开董事会、于2014年8月8日召开股东 会审议通过分红议案,同意将联动优势2013年度新增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向 联动优势全体股东分红7,900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动优势已 支付该部分股利。 2. 联动优势于2015年2月6日召开董事会、于2015年4月15日召开股东 会审议通过分红议案,同意将联动优势2014年度新增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向 联动优势全体股东分红10,200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动优势 已支付该部分股利。 3. 联动优势于2015年8月10日召开董事会、2015年8月31日召开股东 会审议通过分红议案,同意将联动优势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未分配利润进行 分配,向联动优势全体股东分红60,000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联动优势尚未支付该部分股利。 (三)评估基准日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联动优势出具的说明,评估基准日前的利润分配系联动优势股东为取得 投资回报而根据公司业绩完成情况作出的相关安排,通过评估基准日前利润分 配,有利于更好地促成本次交易顺利达成,利润分配具有合理性。 (四)利润分配的法律程序 前述利润分配已经联动优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和联 动优势《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动优势的上述利润分配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联动优势《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唐周俊 慕景丽 李科峰 2016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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