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祯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88 证券简称:国祯环保 公告编号:2016-027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38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600万股新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22,935,983.8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22,935,983.85元,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16年4月6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6]34010007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合肥分行”)、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以下简称“科农银行庐阳支行”)、 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蒙城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政务区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政务区支行”)、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包河支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高新支行”)分别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杭州银行合肥分行、科农银行庐阳支行、徽商银行蒙城路支 行、兴业银行政务区支行、工商银行包河支行、招商银行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杭州银行合肥分行账号为3401040160000177114,截止2016年4月12 日,专户余额为¥47,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怀远县污水设施PPP项目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科农银行庐阳支行账号为20000028705910300000616,截止2016年4月 12日,专户余额为¥16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合肥市清溪净水厂PPP 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徽商银行蒙城路支行账号为1021201021000530283,截止2016年4月12 日,专户余额为¥31,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郎溪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 网PPP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兴业银行政务区支行账号为499070100100156917,截止2016年4月12 日,专户余额为¥16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郎溪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 管网PPP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工商银行包河支行账号为1302015319201603257,截止2016年4月12 日,专户余额为¥72,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招商银行高新支行账号为551902197010704,截止2016年4月12日, 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杭州银行合肥分行、科农银行庐阳支行、徽商银行蒙城路支行、 兴业银行政务区支行、工商银行包河支行、招商银行高新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 元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化彬、孙彬可以随时到杭州银行 合肥分行、科农银行庐阳支行、徽商银行蒙城路支行、兴业银行政务区支行、工 商银行包河支行、招商银行高新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杭州银行合肥分行、科农银行庐阳支行、徽商银行蒙城路支行、兴业银 行政务区支行、工商银行包河支行、招商银行高新支行(每月10日前)向公司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10%的,杭州银行合肥分行、科农银行庐阳支行、徽商银行蒙城路支 行、兴业银行政务区支行、工商银行包河支行、招商银行高新支行应及时通知国 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杭州银行合肥分行、科农银行庐阳支行、 徽商银行蒙城路支行、兴业银行政务区支行、工商银行包河支行、招商银行高新 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杭州银行合肥分行、科农银行庐阳支行、徽商银行蒙城路支行、兴业银 行政务区支行、工商银行包河支行、招商银行高新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 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杭州银行合肥分行、科农银行庐阳支行、 徽商银行蒙城路支行、兴业银行政务区支行、工商银行包河支行、招商银行高新 支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 12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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