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英大领先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13年11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61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 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认购时承诺使用的发起资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后可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3月4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英大领先 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 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 月1日实施并于2014年7月7日修订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21日发布的《关 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可以包括基金经 理之外的投研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 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指按照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21日颁布、同日 实施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 的通知》,由基金公司使用股东资金、公司固有 资金,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出资认购发 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总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400-890-5288 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2】759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由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12年8月17日获得开业批文,初始注册资 本1.2亿元人民币,三家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49%、36%、15%。2014年12 月三家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对本公司增资8,000万人民币,增资后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币,三家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14 年12月23日办理完毕。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传良:董事长,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经济师。现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00 年1月加入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证券投资经理、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监事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其中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 兼任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周丰收:董事,自2015年4月15日起任职,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现 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历任山东电力试验研究所 财务部主管会计,山东电力科学研究院实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审部主任, 山东电力科学研究院财务部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山东电力研究院(山东 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财务部主任,山东电力研究院(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鲁 能科技集团)副总会计师兼集团副总经理、深圳易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山东电力研究院(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中实易通集团)副总会计师兼产业 集团总经理、深圳易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部、财务资产部副主任、主任。 王利生:董事,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历任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中交第四航务工程 局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王小红:董事,自2015年12月18日起任职,海军工程学院管理工程学 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现任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历任三江航天 集团红林机械厂人事教育处干事、计划处处长、厂办主任、厂长助理兼财务处 处长,三江航天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杨庆蔚:独立董事,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北京师范大学学校教育 学士学位,经济师。自2009年12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历任国家 计委科教局教育处干部,国家计委文教局综合处副处长,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 综合处处长,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司司 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投资司司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首 席投资官,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投资协会理事。 刘少军:独立董事,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 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 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 会主任。历任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原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 业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尹惠芳:独立董事,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自2009年3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历任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处会计员、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董事及总会计师;航 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金明:监事会主席,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 高级会计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历任交通部第一公路工 程总公司天津高架桥项目经理部财务科会计员,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黄石 长江大桥施工指挥部主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卢旺达基加利办事处 主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肯尼亚内罗毕办事处财务部经理,中国路 桥(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分部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上市工作办公室 项目经理,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路桥集 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中交公路 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 翟红卫:监事,自2015年4月15日起任职,山东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现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与合规管理部主任。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济南历下支行会计、文秘,济南分行宣教员,济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办公室、投资部副科长,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办公室、融资租 赁部副经理,资金信托部经理,信托业务部主任,山东业务部副主任兼信托部 经理,信托业务总部主任,固有资产管理部主任,董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王兴梅:职工监事,自2015年6月16日起任职。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财 务管理硕士,中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服务 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传良先生:董事长,自2013年9月5日起任职。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 济师。现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00年1月加入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证券投资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监 事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其中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兼任英大期 货有限公司董事。 杨峰先生:总经理,自2014年6月3日起任职。山东大学应用数学专业博 士。曾任山东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深圳证券交 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湘财荷银(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与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公司职工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 副总监、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赵照先生:副总经理,自2012年12月26日起任职。清华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18年证券、银行等金融工作经验。曾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主任、法律及合规部主任、发展策划部主任,国家电网公 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发展策划处处长,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策划 部主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广核(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4、督察长 赵照先生,代行督察长,自2015年11月28日起代行督察长职务。清华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8年证券、银行、信托和基金等金融行业工作 经验。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主任、法律及合规部主任、 发展策划部主任,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发展策划处处长,国网英大国 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主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广核 (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忠伟先生,武汉工业大学工程学士,北京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证券 从业15年,有5年颇具特色的行业公司研究、金融工程等积累;6年成功的证 券公司自营投资经历,为所在公司创造数亿投资收益;近4年券商资管集合计 划投资管理,所管理的产品被“金牛理财网”评为 “2012年度金牛券商集合 资管计划”。具有丰富的股票一级市场配售、二级市场价值挖掘、债券市场投资 经验。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任“英大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周木林先生,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博士。曾任香港诚信资本、上海嘉量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量化研究员。2014年8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公司专户投资部金融工程师、投资经理。2015年7月起任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杨峰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副主任赵照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副主任樊锐先生,总经理助理,自2014年10月8日起任职。山东大学产 业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曾任天同证券资产管理部经理、研 究所总监;中国民族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华西 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总监、产品总监。 委员袁忠伟先生,武汉工业大学工程学士,北京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 证券从业15年,有5年颇具特色的行业公司研究、金融工程等积累;6年成功 的证券公司自营投资经历,为所在公司创造数亿投资收益;近4年券商资管集 合计划投资管理,所管理的产品被“金牛理财网”评为 “2012年度金牛券商 集合资管计划”。具有丰富的股票一级市场配售、二级市场价值挖掘、债券市场 投资经验。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任“英大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委员周木林先生,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博士。曾任香港诚信资本、上海 嘉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量化研究员。2014年8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专户投资部金融工程师、投资经理。2015年7月起任英大领先回报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委员张琳娜女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2012年3月加入英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具备8年 基金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交易员、副总经理等职 务。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 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 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 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2)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在总经理 办公会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风控与 合规工作,对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 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经理、资深基金经理、 研究部经理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 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设置;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制 定基金的资产分配比例,制定并定期调整投资总体方案;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 行业配置及超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品种;审批基金经理的年度投 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 基金运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 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向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 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 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 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 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检查,监督各项制度 的落实,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风险进行监控,及时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提 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 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 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 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 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 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 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 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 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 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 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广发银行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154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春磊 电话:010-65169830 传真:010-6516955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54 亿 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 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 年,广发银行成功重组,引入了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 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重组后广发银行紧紧围绕“建 设一流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坚持“调结构、打基础、 抓创、新促发展”,强化风险控制,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 营业绩。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总资本净额1116.44亿元,资产总额 16480.56亿元,负债总额15606.08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0903.21亿元, 各项贷款余额7909.38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 定的位次,按一级资本排名广发银行已连续多年入选全球银行500强,2014年 列第108位。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 门,内设业务运行处、监控管理处、产品营销处和期货业务处,部门全体人员 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 历。 总经理寻卫国先生具有十余年的年银行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熟悉我国监管制度和相关行业准则,确保托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2014年5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 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 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涛 网址: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凯迪银座22层、23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F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1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楼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cn/ (1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8)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1幢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官网: www.cifcofund.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官网: www.erichfund.com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官网: www.ehowbuy.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官网:http://1234567.com.cn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办 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官网: www.zlfund.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负责人:王冰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师:张天民、周淼鑫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负责人:顾仁荣 联系电话:(010) 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琴、石文余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61号 核准日期:2013年11月20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方式 代销与直销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发起式基金限制条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时,承 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 少于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高管或者基金经理在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 份额,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七)发起资金来源 发起资金的来源包括基金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管人员或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 (八)募集限额 本发起式基金募集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下同),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基金发售规模及具体 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九)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 公告。 (十)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由份额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投 资者既可以选择认购时交纳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赎回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 者若选择认购时交纳称为前端认购费,投资者若选择在赎回时交纳则称为后端 认购费。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时,按照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如下表 所示: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0% 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 0.60% 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4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交纳的后端认购费按照持有时间采用比例费率,并随持有时间递减,后端 认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区间 认购费率 持有期限<1 年 1.20% 1 年≤持有期限<2 年 0.80% 2 年≤持有期限<3 年 0.60% 3 年≤持有期限 0.00%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前端认购费用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选择前端认购费,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05.99份基金份额。 认购基金份额时,如果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则在认购本基金时,先不用 缴纳认购费用,而在赎回时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缴纳认购费用。 后端收费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投资者投资10,000万元认购本基金,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如果认购期 内获得利息为5元,则投资者可以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份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 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 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2)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 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 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十二)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其中,发起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止,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5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的自动终止 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 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 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份额 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既可以选 择申购时交纳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赎回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若选择申购 时交纳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若选择在赎回时交纳则称为后端申购费。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时,按照申购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 0.80% 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交纳的后端申购费按照持有时间采用比例费率,并随持有时间递减,后端 认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区间 认购费率 持有期限<1 年 1.50% 1 年≤持有期限<2 年 1.00% 2 年≤持有期限<3 年 0.80% 3 年≤持有期限 0.00%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缴纳赎回费。赎回费除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 分,其他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7日以内 1.5% 100% 7日(含)以上30日内 0.75% 100% 30日(含)以上3月内 0.5% ≥75% 3月(含)以上6月内 0.5% ≥50% 6月(含)以上1年内 0.5% ≥25% 1年(含)以上2年内 0.25% ≥25% 2年(含)以上 0 ≥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用采用金额申购、全额预缴的原则,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前端收费模式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选择前端收费,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 8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10.88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在申购本基金时先不用支付申购费,而在赎 回时支付,并且持有本基金时间越长,申购费率越低,如投资者持有时间达到3 年以上,则本基金免除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选择后端收费,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4、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 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 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采用宏观周期策略与精选行业领先企业策略,寻找能够持续为 股东创造价值的投资标的,在科学严格的投资风险管理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 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 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固定收益品种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95%; 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券回 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构建投资组合,并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调整。由于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核心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行 业配置策略、股票选择策略,通过上述策略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提升投 资组合回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趋势和估值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多 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 的特点及其宏观经济周期的演化趋势。通过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 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 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 产者价格指数(PPI)、采购经理人指数(PM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 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 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P/E、P/B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经济增 速相近的国家估值水平横向比较等多种指标,通过对上述指标的综合分析和研 究实施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二)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基本面、市场估值等指标,选择在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中具 有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择其中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业基本面比较。 行业比较包括两个层面,行业生命周期和行业景气。行业生命周期由行业自身 发展规律决定,主要受产业链、行业竞争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行业景气受宏观 经济环境影响而表现不同,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收入、利润、价格、产量、产能 利用率、销量及增速等。 2)行业市场估值比较。估值体现市场预期,行业间 估值排序、行业自身估值水平都影响行业在市场中的表现。因此,运用行业估 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机会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具体指标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 行业估值水平、行业的盈利调整等。 3)在上述初步筛选的基础上,结合产业 政策,从全球产业格局变迁、国内经济增长驱动等角度,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 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估值合理的优势行业,并对优势行业在较长 时间内保持较高的配置比例。 (三)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从企业基本素质、盈利趋势、投资风险和企业价值四个层面评估长 期前景良好、并且具备持续为股东创造超额回报能力的领先优势企业。在评估 过程中,本基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基本素质领先要素 基本素质评估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公司业务结构及盈利模式、公司成长 路径及驱动成长的主要因素、行业市场容量、行业竞争格局、公司核心竞争优 势等六个方面。 (1)公司治理 评估公司治理的主要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合理,公 司日常运作是否规范、公司团队对行业的理解是否深刻,公司发展目标和规划 是否清晰并且有很强的执行能力并得以长期坚持,公司团队的激励制度是否健 全等。 在上述要素评估中,管理人将通过公开资料进行案头研究,通过管理团队 过往的经营历史进行辅助判断,最后通过反复实地调研进行证实,最后对公司 治理进行评估并保持动态跟踪和调整。 (2)业务评估 本基金首先对公司历史和目前的产品结构、业务结构及营业收入和利润结 构进行总结和分析,同时重点对公司未来产品结构目标和发展趋势进行调研和 研究,分析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确认公司盈利模式清晰并且为管理人所理解, 同时业务结构合理,足以支持公司长期持续发展。 本基金在评估业务结构时,将结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研究,分析公司未来 业务结构需要的资本开支和营业收入及利润结构。 (3)成长路径 明确公司的成长路径不但是盈利预测的起点,也是价值评估的重点。本基 金结合公司目标、发展战略,从业务结构及其发展趋势的视角认真分析驱动公 司成长的核心要素,重点从营业收入、毛利率、期间费用、产品价格等多维视 角进行研究,寻找公司被低估的要素及其发展趋势,明确公司的成长所依赖的 关键变量,并对该关键变量进行深度研究,通过评估驱动公司成长的核心要素, 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支持。 (4)市场容量 本基金通过分析行业产值、增加值等指标在GDP的占比、人均消费量的国 际比较、产业政策的支持方向、宏观经济整体结构变化趋势、发达国家的发展 轨迹等综合因素分析行业市场容量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此外,对行业目前集中度很低,但个别具备核心竞争优势的优秀企业,本 基金也评估为市场容量较大的情形。 (5)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通过分析行业集中度、行业壁垒等因素分析行业竞争格局的基本情 况,同时对行业竞争要点进行总结和梳理,并通过重点分析行业竞争要素了解 行业的竞争格局及竞争格局的稳定性和发展趋势。 (6)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是公司在行业长期竞争中能否胜出的关键,也是公司是 否能够获得长期持续回报的基础。在分析行业竞争格局的基础上,通过梳理行 业核心竞争要素,分析公司在每个核心竞争要素的竞争优势,并且研究这种竞 争优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盈利趋势领先要素 本基金将通过行业景气度运行方向、景气度强度、持续的时间三个方面评 估盈利趋势。 行业景气度运作方向是指行业盈利的变化趋势,本基金通过分析行业供求 关系、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关键变量的发展趋势,深入研究行业景气度 的运行方向。行业景气度的强度是指行业或者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利润的增长 幅度,分析影响景气度强度的核心关键变量,包括价格的波动幅度、供求关系 缺口的大小、产业政策的影响深度等等,同时对行业或公司景气度的持续时间 进行预估和评判。 3、风险评估 除了对行业生命周期、行业技术变化、行业持续性、公司经营风险等进行 仔细评估之外,本基金将通过对卖方研究员对行业公司的质疑进行深入研究, 作为评估行业和公司风险的重要参考依据。 4、价值评估 本基金除了用PE、PB、PS、PEG等传统相对估值指标对行业和公司的相对 价值评估之外,重点关注被评估公司的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指标,关注公 司在中长期内是否可以依赖其核心竞争力获得高于资本成本的超额收益,如果 公司在未来相当长期的时间内可以依赖其核心竞争力获得超过资本成本的回报, 再结合其相对合理的估值水平,将会成为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50%×沪深300指数+5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 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300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比较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上证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势,是(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