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大成景荣保本:招募说明书
大成 景荣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 年 四 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 景荣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 6 年 4 月 6 日证监许可 【 2016 】 692 号文 予以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 操作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其他风险 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 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 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 ................................ ................................ ............ 2 目 录 ................................ ................................ ................................ ................................ ...................... 4 一、绪 言 ................................ ................................ ................................ ................................ .............. 5 二、释 义 ................................ ................................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31 六 、基金的募集 ................................ ................................ ................................ ................................ .... 33 七、基金的备案 ................................ ................................ ................................ ................................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 38 九、基金的保本 ................................ ................................ ................................ ................................ .... 48 十、基金的投资 ................................ ................................ ................................ ................................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7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 ................................ ............................ 7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77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83 十七、风险揭示 ................................ ................................ ................................ ................................ .... 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 93 十九、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 ................................ .................... 9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11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3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3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137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 其他有关规定及《 大成 景荣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大成 景荣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 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 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大成 景荣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 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 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3 、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 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 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证人,指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 更换的保本保证人 24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 某保本周期(第一个 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 、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 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公告。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 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 本基金公告 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起始时间。如无特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37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两个公历年后 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 无特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8 、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 认购、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9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0 、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 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 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2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时间区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3 、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 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 申购 44 、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 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5 、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 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 46 、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 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 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47 、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 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48 、保证: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 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49 、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0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在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52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在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一个保本周 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5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5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 、《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6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6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6 、元:指人民币元 6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3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74 、 C 类基金份额 : 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7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8%)、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比例2%)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2012年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2月15日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7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共青团河 南省委;1993年3月至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月至6 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1997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 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 险管理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 以及SLCG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年至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年2月至2014 年10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年11月26日起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1987年8月至1993年4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年4月至1996年 8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年8月至1999年2月,任人民日报社事 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年2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 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 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2年6月起,兼任 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6年被亚洲风 险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7年起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常务副总裁(至2012年7月)、党委委员;2010年7月起,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 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2012年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7月起至今,任中 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10月至1999年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员。1999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 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现任 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1991年至1992年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 部会计。1993年至1998年任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主任。1999年至2009 年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2010年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 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年-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年3月—2015年7月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钟鸣远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硕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2014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助理 总经理。2014年11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深 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2000至2002年就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际律师事务所,2002至2006年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2006至2009年任香 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2009至2014年任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 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 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 、 本基金 基金经理 黄万青女士 。 经济学硕士。 1999 年 5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历任研究部 研究员,固定收益部高级研究员。 2010 年 4 月 7 日至 2013 年 3 月 7 日任景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1 年 7 月 13 日至 2013 年 3 月 7 日任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1 年 3 月 8 日至 2011 年 6 月 5 日任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3 月 8 日至 2011 年 6 月 5 日任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8 日起任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任 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其 他委员 2 名。名单如下: 钟鸣远,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张翼,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立,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 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 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 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 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 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3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 5 )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 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 8 )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 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1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 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 )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 )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 6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 8 )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 9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 10 )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 11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12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 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 15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 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 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 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 20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 22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 转。 1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 )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15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 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 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任IT蓝 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 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副 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 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 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 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 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 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添 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 金、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弘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共50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1,559.38亿元。同 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 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 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风险管理处,通过 “全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加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制订、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逐年重检,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 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 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交易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 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 0755 - 83183388 传真: 0755 - 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 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 - 888 - 5558 (免长途固话费) ( 1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 肖成卫、白小雪 电话: 0755 - 83183388 /22223555/222235 23/22223556 传真: 0755 - 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 代销机构 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每类份额的具体销售机构的调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 0755 - 83183388 传真: 0755 - 83195239 联系人:范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 0755 - 22163333 传真: 0755 - 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6 日证监许可【 2016 】 692 号文 予以注册 。 (二)基金类型 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为认购期、首发期或募集期)为自 201 6 年 4 月 25 日起到 201 6 年 5 月 13 日 ,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 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 (五)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 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 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 时间。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法参见《发售公告》。 ( 十 )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 年费率 为 0. 6 %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2644 ,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2645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一 )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认购以金额申请, 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 可多次认购 。 认购 C 类基金 份额的 起始 认购金额为 100 0 万 元 , 追加认购金额为 1.00 元。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告。 (十 二 )认购费用 1 、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 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 M ,单位:元 ) 认购费率 M< 50 万 1. 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