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福长禧半年: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16年04月22日 16:15:07 中财网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4




重要提示



1、华福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申请已于2015年12月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786号文准予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3、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17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基
金募集期内,本基金根据发售实际情况对募集规模进行控制。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直销机构为华
福基金直销中心;代销机构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
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按照1.00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发售期内本公司直销中
心和指定代销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
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
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登记机构将于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日次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


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代销机构
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
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12、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
者应在基金合同正式公告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4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华福
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hffunds.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6、有关销售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销售
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7、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0-96326)或当地
销售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
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
等。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以1.00元面值开展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
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
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0、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福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代码:002570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十)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为兴业银行和华福证券。


2、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联系方式以及销售网点名录见本公告“九、本次
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四)销售机构”,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
发布的相关公告。


3、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
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


准。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
超过三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17日。在上述期
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
的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日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可能不同,可由该类销售机构自行决定其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
募集时,若基金合同满足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停
止基金募集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
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
告。


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若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认购
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0%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三)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
额限制。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五)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含认购
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七)认购的确认

1、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投资者应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
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
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
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开户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
节假日不受理)。


认购时间: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提出开户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
等)及复印件;

②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储蓄存折或者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④《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版);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
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①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②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③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及
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直销专户。


账户名: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户:216200100100909495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二)
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开户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
节假日不受理)。


认购时间: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提出开户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
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②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原件,加盖公章;

③印鉴卡、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
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加盖公章与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⑤《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⑥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
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①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②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③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
等)及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直销专户。


账户名: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户:216200100100909495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二)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
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
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六、退款事项

(一)基金发行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的资金晚于规定的资金最迟到账时间;

5、登记机构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
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募集失败: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募集份额总份额小于2亿


份、募集资金金额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少于200人,则本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届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时,如果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份额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而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经以下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
合同生效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停止发售后,由托管银行出具基金清算专户
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二)本公司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的备案
手续;

(三)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三)登记机构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四)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联系人:姚媛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2、代销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569070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21-20655179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全国热线:400-88-96326)

特别提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9层

邮编: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700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谭炼、吴志辉

联系人:吴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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