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太阳纸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 37050018号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纸业 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 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太阳纸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 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 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 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太阳纸业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江 涛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沈晓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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