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永安林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6-015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知 于2016年4月8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发出,2016年4月21日在公司五楼会议 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 亲自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15年度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计提以下资产减值准备: 1、福建省永林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林竹业”) 2014年以来生产经 营处于停产状态,目前公司无法对永林竹业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持有永林竹业 27.50%股权,投资成本为9,698,983.02元,已计提减值准备6,795,430.89元, 预计其未来可收回金额为1,823,580.04元,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应 计提减值准备1,079,972.09元。 2、公司永安人造板厂库存的部分纤维板,账面价值为4,303,096.12元,因 存放时间过长,品质受影响,无法正常销售,可变现价值3,544,567.46元,按 其账面价值与可变现价值的差额,应计提跌价准备758,528.66元。 3、公司库存产品--金线莲账面价值为275,760.40元,因受市场因素的影响, 市价持续下跌,按目前市价测算,可变现价值为54,607元,按其账面价值与可 变现价值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21,153.40元。 综上所述,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合计2,059,654.15元。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5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5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为 44,885,830.36元,加上2014年未分配利润-34,943,151.83元,2015年度末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9,942,678.53元。鉴于公司2015年度实现利润主要来源于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正在建设重大投资项 目,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 (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吴景贤董事、陈邵董事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本议 案)(内容详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七)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授权公 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正常周转,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将公司 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各家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情况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并授权。公司向各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为85000万元,具体为: 银行名称 金额(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 1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 4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 2000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安市支行 2000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5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4000 厦门银行三明分行 10000 工商银行永安支行 3000 招商银行永安支行 3000 其它金融机构 6000 合计 85000 公司可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随时申请借款(含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 承兑汇票、贴现及信用证等)。其它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指明的银行以外的金融 机构。 (八)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独立董 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九)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5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5年 度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聘请 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增加2015年度财务审计费用的议 案》; 为了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业务及内控审计业务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聘 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1年,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审计 事项确定支付有关费用。同时,因公司2015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公司2015 年度审计工作量大幅增加,同意增加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费用30万元,即将 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费用由68万元增加至98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服务12年。 (十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年度奖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提取80万元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并授权公 司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具体办理。 (十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度,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原文 修订稿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914.2405万元。 34101.9799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914.240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101.9799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十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现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原文 修订稿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贷款、关联交易等事项行使如下 权限;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1、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事项 ⑴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⑵涉及的金额或对同一项目12个月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0%以内的事项; ⑶涉及的金额或对同一项目12个月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0%以上(含30%)的事项,应经股东大 会批准。 2、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⑴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 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 亏损绝对值10%以上(含10%)、或绝对 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事项; ⑵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 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净利润或 亏损绝对值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 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10%以上(含10%)、 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事 项; ⑶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 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对以下重大事项进行审 议: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具体标准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为准,但是达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⑴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关联交易;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⑵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⑶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拟进行属于本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视同 公司行为,适用本条规定;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拟进行属于本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按交易标的有关金额 指标乘以参股比例计算,适用本条规 定。 2、贷款(含资产抵押)事项 ⑴单笔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上(含10%)、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的事项; ⑷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按上述标准计算 所得的任一相对值达50%以上(含50%), 且出售、收购资产的相关净利润或亏损 绝对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事 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⑸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 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视同公司行为; 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50%以下)收购、 出售资产,按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 以参股比例计算,适用本条规定。 3、对外担保事项 ⑴单笔担保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内的担保; 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⑶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⑷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做出决议。 ⑺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 ⑻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⑼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 述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承 担连带责任。 4、贷款(含资产抵押)事项 ⑴单笔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总资产值40%以内的事项; ⑵单笔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总资产值40%以上(含40%)的,应 经股东大会批准。 的总资产值40%以内的事项; ⑵单笔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总资产值40%以上的事项,应经股东 大会批准。 ⑶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拟进行属于本条规定的贷款(含资产抵 押)事项,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条规 定;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拟 进行属于本条规定的贷款(含资产抵 押)事项,按单笔涉及的金额乘以参股 比例计算,适用本条规定。 5、关联交易事项 ⑴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⑵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⑶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 大会批准。 ⑷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除享有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下列特别 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7、对董事会决议行使“否决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除第7项以外的特 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第5项中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第7项特别职权 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下列特 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别职权时,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其中,第5项中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原文 修订稿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相关法律、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下列特 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7、对董事会决议行使“否决权”(指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时反对某一事项时, 该事项不能获得董事会通过)。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除第7项以外的特 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第5项中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第7项特别职权 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下列特 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别职权时,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其中,第5项中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六)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追加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关于追加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十七)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董事 会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十八)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2015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及利润补偿方案的议案》(内容详 见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2015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及利润补偿方案的公 告)。 上述第1、3、4、5、6、7、11、13、14、15、18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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