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永安林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2016年04月22日 21:07:41 中财网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6-015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知
于2016年4月8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发出,2016年4月21日在公司五楼会议
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
亲自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15年度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计提以下资产减值准备:

1、福建省永林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林竹业”) 2014年以来生产经
营处于停产状态,目前公司无法对永林竹业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持有永林竹业
27.50%股权,投资成本为9,698,983.02元,已计提减值准备6,795,430.89元,
预计其未来可收回金额为1,823,580.04元,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应
计提减值准备1,079,972.09元。


2、公司永安人造板厂库存的部分纤维板,账面价值为4,303,096.12元,因
存放时间过长,品质受影响,无法正常销售,可变现价值3,544,567.46元,按
其账面价值与可变现价值的差额,应计提跌价准备758,528.66元。


3、公司库存产品--金线莲账面价值为275,760.40元,因受市场因素的影响,
市价持续下跌,按目前市价测算,可变现价值为54,607元,按其账面价值与可
变现价值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21,153.40元。


综上所述,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合计2,059,654.15元。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5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5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为
44,885,830.36元,加上2014年未分配利润-34,943,151.83元,2015年度末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9,942,678.53元。鉴于公司2015年度实现利润主要来源于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正在建设重大投资项
目,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


(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吴景贤董事、陈邵董事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本议
案)(内容详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七)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授权公
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正常周转,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将公司
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各家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情况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并授权。公司向各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为85000万元,具体为:

银行名称

金额(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

1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

4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

2000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安市支行

2000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5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4000

厦门银行三明分行

10000

工商银行永安支行

3000

招商银行永安支行

3000

其它金融机构

6000




合计

85000



公司可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随时申请借款(含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
承兑汇票、贴现及信用证等)。其它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指明的银行以外的金融
机构。


(八)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独立董
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九)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5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5年
度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聘请
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增加2015年度财务审计费用的议
案》;

为了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业务及内控审计业务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聘
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1年,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审计
事项确定支付有关费用。同时,因公司2015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公司2015
年度审计工作量大幅增加,同意增加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费用30万元,即将
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费用由68万元增加至98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服务12年。


(十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年度奖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提取80万元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并授权公
司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具体办理。


(十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度,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原文

修订稿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914.2405万元。


34101.9799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914.240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101.9799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十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现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原文

修订稿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贷款、关联交易等事项行使如下
权限;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1、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事项

⑴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⑵涉及的金额或对同一项目12个月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0%以内的事项;

⑶涉及的金额或对同一项目12个月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0%以上(含30%)的事项,应经股东大
会批准。


2、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⑴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
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
亏损绝对值10%以上(含10%)、或绝对
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事项;

⑵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
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净利润或
亏损绝对值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
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10%以上(含10%)、
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事
项;

⑶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
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对以下重大事项进行审
议: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具体标准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为准,但是达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⑴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关联交易;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⑵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⑶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拟进行属于本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视同
公司行为,适用本条规定;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拟进行属于本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按交易标的有关金额
指标乘以参股比例计算,适用本条规
定。


2、贷款(含资产抵押)事项

⑴单笔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上(含10%)、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的事项;

⑷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按上述标准计算
所得的任一相对值达50%以上(含50%),
且出售、收购资产的相关净利润或亏损
绝对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事
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⑸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
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视同公司行为;
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50%以下)收购、
出售资产,按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
以参股比例计算,适用本条规定。


3、对外担保事项

⑴单笔担保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内的担保;

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⑶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⑷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做出决议。


⑺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

⑻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⑼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
述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承
担连带责任。


4、贷款(含资产抵押)事项

⑴单笔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总资产值40%以内的事项;

⑵单笔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总资产值40%以上(含40%)的,应
经股东大会批准。


的总资产值40%以内的事项;

⑵单笔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总资产值40%以上的事项,应经股东
大会批准。


⑶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拟进行属于本条规定的贷款(含资产抵
押)事项,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条规
定;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拟
进行属于本条规定的贷款(含资产抵
押)事项,按单笔涉及的金额乘以参股
比例计算,适用本条规定。





5、关联交易事项

⑴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⑵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⑶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
大会批准。


⑷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除享有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下列特别
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7、对董事会决议行使“否决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除第7项以外的特
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第5项中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第7项特别职权
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下列特
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别职权时,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其中,第5项中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原文

修订稿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相关法律、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下列特
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7、对董事会决议行使“否决权”(指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时反对某一事项时,
该事项不能获得董事会通过)。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除第7项以外的特
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第5项中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第7项特别职权
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下列特
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别职权时,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其中,第5项中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六)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追加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关于追加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十七)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董事


会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十八)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2015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及利润补偿方案的议案》(内容详
见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2015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及利润补偿方案的公
告)。


上述第1、3、4、5、6、7、11、13、14、15、18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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