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蓉胜超微: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蓉胜超微 股票代码:002141 公告编号:2016-029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2711号)核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142,299,577股,发行价格为7.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1,749,992.47 元,扣除发行费用26,900,595.4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4,849,396.99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第11-13号《验 资报告》。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及交通银行珠海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新安支行、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共同简称“乙方”)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 公司在交通银行珠海东风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44000097018010068381,截止2016年4月21日,专户余额为96,681,455.87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新安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55901409110808,截止2016年4月21日,专户余额为96,683,067.23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3. 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8110901012600192677,截止2016年4月21日,专户余额为96,680,955.86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 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8114801013300042827,截止2016年4月21日,专户余额为 7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对甲方定期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东、林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 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 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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