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龙宇燃油: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6年04月22日 22:39:40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6-030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99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证发字(2012)26号文同意,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龙宇燃油”)于2012年8月8日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505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6.5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328,250,000.00元,扣除从募集资金中直接扣减的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4,298,883.6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3,951,116.33元。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及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2】第21059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定,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分别与交通银行上海张江支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徐汇支行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三方
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款专用。


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5年10月26日召开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相关议案。为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聘请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已签署《关
于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
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


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华泰联合未完成的持续
督导工作将由新时代证券承接,华泰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龙宇燃油、上海农商银行徐汇支行(以
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新时代证券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已在上海农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32411208010087078,截至2016年4月21日,该专户剩余募集资金余额为
58,696,977.61元(其中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详见龙宇燃油2016年1
月8日临2016-004号《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该专户仅用于龙宇燃油募投资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龙宇燃油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拟将龙宇燃油下面三个原募集资
金存放账户内资金转入专户统一管理,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

账号

截止2016年4月21日余额

交通银行上海张江支行

310066865018010214028

47,429.88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121902120310708

236,981.7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06211214000122

38,620.97



龙宇燃油上海农商银行专户余额待上述交通银行上海张江支行、招商银行上
海分行营业部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户余额进行结转后最终确定。

二、公司、上海农商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新时代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新时代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海农商银行应当配合新时代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新时代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新时代证券指定的持续督导人员可以随时到上海农商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海农商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新时代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向上海农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海农商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新时
代证券。上海农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上海农商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新时代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新时代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持续督导人员。新时代证券更换持续
督导人员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海农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公司、上海农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持续督导人员联系方式。更换持
续督导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海农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新时代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新时代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新时代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因公司、上海农商银行各自或双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专户内资金使
用违法、违规或违背募集投向等违反公司、上海农商银行双方基于本协议项下义
务造成的各种损害结果,由公司、上海农商银行双方共同和/或各自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新时代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自公司、上海农商银行、新时代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新时代证券
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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