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联安保本:关于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关于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000058;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 年4 月23 日成立。根据《国联安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6 年4月25日(2016年4月23日为非工作日,故顺延)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 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自2016年4月25日(含)起至2016年4月28 日(含)止,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 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6年4月29日(含)起至2016年5月27 日止(含)。过渡 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为三年, 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6 年5月30日至2019年5月30日,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 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过渡期开放过渡期申购并设置规 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接近、达到或超过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 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将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说 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 1、到期期间的操作选择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保本周期到期操作选择: ( 1 )赎回基金份额; ( 2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 3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到期期间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下一个保本周 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 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注册 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 2、到期期间的时间 自2016年4月25日(含)起至2016年4月28 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 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转换出业务。赎回和转换出采取“未知价” 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将在到期期间暂停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到期期间选择操作的费用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办理赎 回或转换出业务的,均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在选择赎回或转换出时根据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3)在到期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 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无交易费用。 4、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届满,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 择赎回、转换出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 购费用及募集期间利息收入之和。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 即自 2016年4月29日(含)至2016年5月27 日(含)。其中,2016年4月29日(含) 至2016年5月27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6年5月27日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本基金开放过渡期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赎回、 转换出。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1.00 元。 (一)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6年4月29日(含)至2016年5月27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八部分, 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 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 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0%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为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规模上限为 3 亿元。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3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3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3亿元,则采用“末 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 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6年5月27日收市后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并 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 人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 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 元) 五、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5月30日,保本周期为3年,保本周 期到期日为2019年5月30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若本基金提前接近、达到或超过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 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一) 保本 1、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 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 保本周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 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内申购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 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 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 1 )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 在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 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 其 保本金额。 (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 在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结束后选择或 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 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4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5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 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 6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 7 )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 二 个保本周期 由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 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担保人与基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 基 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 1 、 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2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刘祖前 成立日期: 2009年2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1亿元 净资产: 54.42亿元 经营范围: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各类信用担保业务、项目投资、资本运作、资 产管理、融资咨询、财务顾问及与信用担保有关的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东担保”)是根据省政府十一届18次常务会议精神,于2009年2 月17日以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依托成立的省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人 民币50.1亿元。公司主要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投资及 资本运作以及与信用担保有关的中介服务、企业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等业务,是 广东省首家获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全国首家主体信用等级 AAA的省级再担保机构,也是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和再担保专业委 员会主任委员单位。 2、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6年2月,广东担保对外担保规模为417.56亿元人民币,其中保本 基金为0元人民币;截止2015年末,广东担保总资产为63.23亿元人民币,净 资产为53.95亿元人民币。 3、保证合同 见附件。 六 、 担保费 费率和支付方式 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8%)/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于 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 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计算期间。 七、重要提示 1、本基金到期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出业务,但不开通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过渡期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申购和转换入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2、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 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 过 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 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3、对于投资 人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 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 , 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 承担。 4、对于 上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 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即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 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 期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具体 恢复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7 、 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 八、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 02 1 - 38784766 , 400 - 700 0 - 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 www.gtja - allianz.com 或 www.vip - 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 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 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奕丰科技服务(深圳)前海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九、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 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tja - allianz.com 或 www.vip - funds.com )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期间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 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ja - allianz.com 或 www.vip - funds.com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 1 - 38784766 , 400 - 700 0 - 365 (免长途话费) ) 咨 询相关情况。 4、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2 日 附件: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鉴于: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 金份额”)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的 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 准。按照《基金合同》解释,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保本义务定义为: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1)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或(2)从第 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在上述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该等差额有补 足偿还的义务。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 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第一个保本周 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 本金额(以下简称“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第一个 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第二个保本 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第二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第一个保本周期 转入第二个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第二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3.1 亿元人民币 且 不超过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 。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本《保证合同》 所指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 本周期为三年,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 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第一 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 分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 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但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 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进行修 改的除外 ;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基金管理人违反其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及《风险监 控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支付担保费等,经担保人书面提出后仍拒绝纠 正的; 10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1 、 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 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 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或 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义 务(即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 ),担保人就该保本义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连 带责任。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 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履行保本义务(即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保本 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 。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需代偿款项将代偿款项划入 《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托管 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托管 账 户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担保 人划付的 代偿款项的分 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 如果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 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 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 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仅得在保证期 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 担保人代偿 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 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担保人代偿支付之 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 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自保本周 期起始日起,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0.18%)/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计算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由该 会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且仲裁裁决为 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起生效。 3、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 本《保证合同》规定的义务,本《保证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5、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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