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勤上光电: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48100012号 目录 一、鉴证报告 ············································································ 1-2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3-12 三、本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号院 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 Post Code):100077 电话( Tel):传真( Fax):+86(10)88095588传真( Fax):+86(10)88091199 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48100012号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 公司”)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 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勤上光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 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 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 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1 我们认为,勤上光电公司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 [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勤上光电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李海林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茴郡 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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