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博时裕通纯债:招募说明书
博时 裕通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4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准予博时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 754 号),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 / 收益品种。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 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101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 裕通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博时 裕通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博时 裕通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 裕通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博时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博时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博时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 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国际业务部、销售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上 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 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 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销售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和销售战略管理、市场分析与策略管理、协调组织、目标和费 用管理、市场销售体系专业培训。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 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 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 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 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 整合与创新。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国际业务的规划管理、资源协调和国际业务的产品线研发, 会同博时国际等相关部门拟定公司国际业务的市场策略并协调组织实施。客户服务中心负责 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 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 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 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 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年5月至1993年4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有 限公司。1993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 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4 年10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年12月起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11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 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 教师。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年10月至2008年7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1年起历任世纪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总部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 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4年5月起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任职 投资投行事业部投资银行处处长。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年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年 7月至2006年6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年7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 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年10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年至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8年退休。2008年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年11 月至2010年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6月至今,兼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3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董事;2013年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1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2008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年退休。2013年8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9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年1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上海浦东发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 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年12月入伍服役。自1979年4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 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等职务;1993年8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年8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 年10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 2008年8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年 3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 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 年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筹备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11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 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2016年3月18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主管IT、财务、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和互联网金融等工作,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 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凯杨先生,硕士。 2003 年起先后在深圳发展银行、博时基金、长城基金工作。 2009 年 1 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特定资产投资经理、博时理 财 30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副总监兼博时安心收益定期 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 6 日 - 至今)、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 经 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 - 至今)、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25 日至 今)、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 22 日至今)、博时现金收益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2 日至今)、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9 日 至今)、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今)、博时裕盈纯债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9 月 29 日至今)、博时裕恒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0 月 23 日至今)、 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今)、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今)、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今)、博时裕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今)、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27 日至今)、博时裕坤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今)、博时裕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2 日至今)、博时裕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3 日至今)、博时裕康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3 日至今)、博 时安誉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23 日至今)、博时裕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15 日至今)、博时裕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18 日至今)、博时安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 26 日至今)、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2 月 4 日至今)、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基金( 2016 年 3 月 5 日至今)、博时裕新纯债基金( 2016 年 3 月 31 日至今 )、博时安瑞 18 个月定开债基金( 2016 年 3 月 31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现 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 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 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 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 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 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 021 -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4 年《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9 位,跻身全 球银行 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 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 217 位。 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6.63 万亿元 , 实现净利润人民 币 189.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 资格 ,以及 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 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 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 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 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 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 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刘先生 2014 年 4 月 至今任本 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 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1 年 10 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 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 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 15 年 二季度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2 只。 此外,还托管了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信托 计划、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金库宝资产保管、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LP 资金、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金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 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 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内部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 则: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 3 )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 4 )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 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5 )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 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 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 6 )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 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 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施 根据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 制定了一整套 严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 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 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四 、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 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 1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 - 65187055 传真: 010 - 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 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 - 33024909 传真: 021 - 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 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 - 83169999 传真: 0755 - 8319 945 0 联系人: 程姣姣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754】号文准予 募集 注册 。 一、基金名称 博时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 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 认 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3 、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 、计算举例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其对应的认 购费率 0.60 %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 1+ 0 . 6 0% )= 2 98,210 . 74 元 认购费用= 300,000 - 2 98 , 210 . 74 = 1789.26 元 认购份额=( 2 98,210 . 74 +30 ) / 1.00 = 298,240.7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可得到 298,240.74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其对应 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5,500,000 - 1000 = 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499,000+550 ) /1.00 = 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5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 投资者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 ( 2 )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4 、 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元,追加 认购 最低金额为 1 . 00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 售机构公告。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详情请见当 地销售机构公告 。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 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 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