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兴业天禧债券:招募说明书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 天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 年 四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 6 年 4 月 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 】 69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 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 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 存在 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一、绪言 ................................ ................................ ..... 3 二、释义 ................................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0 十六、风险揭示 ................................ .............................. 6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 08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109 一、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6 日 证监许可【 2016 】 691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 天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 天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兴业 天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 天禧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兴业 天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 天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 4 4 、元:指人民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 金融 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28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曾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副行长、行长,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杨吉贵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会计科副科 长,深圳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供贸事业部总会计师, 中国海运 ( 集团 ) 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 金融部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远洋海运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管理本部总经理。 汤夕生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利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国家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副处 长、处长,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 局长、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任、兼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主任,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学位。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第十届、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导、国际金融研究所 所长,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 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第十二届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 云南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 学院资源、环境与产业经济学系主任,兼任北京大学数字中国 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主任,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评论 员,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顾问,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广州市、西安 市、哈尔滨市、厦门市和青岛市金融咨询决策专家委员,云南省政府经济顾问。 2 、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系副主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现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刘冲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曾任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海(海 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中海集团资金管理部主任、中海集装箱运 输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集团租 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骏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渣打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银华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行长,中信银 行杭州分行信用审查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现任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 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顺国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 理,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 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 展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 行长、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 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兴 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逸君,硕士学位,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 2010 年 7 月至 2013 年 6 月, 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基金产品及证券市场研究分析工作; 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5 月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基金产品及量 化投资相 关的研究分析工作; 2014 年 5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9 日 起任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稳固收益两年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 2 月 25 日起任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 投资部 投资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9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10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11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2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 1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 管理 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 管理 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 管理 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 管理 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 其中, 风险控制执行 体系 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 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 关系 如图 1 所示 : 图 1 、 风险控制体系 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 风险管理总部 负责,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 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 2 、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 包括 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 指 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 控制 ;事中风险控制主要 指 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 指投资 组合 构 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 ( 1 ) 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 主要 指 投资 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 对此,本公司 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 ,并有效执行, 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 2 ) 投资决策 的 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 对此,本公司 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如 建立严格的 投资备选库 制度 , 严格的投资 权限 审批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 评估等。 ( 3 ) 基金交易 的 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 基金投资 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 的风险。 本公司 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 与公平 性 , 交易部 独立于 基金管理 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 4 )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 对基金投资 进行 实时监控 ,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 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风险管理总部 每月对 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 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 ; 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投资 主管 的要求 , 不定期对基金 投资 的 特定 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 报告。 七 、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 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3 )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 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 )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 518040 )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 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5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83199084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招商银行 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 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 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 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 招商银行 行长、 招商银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招商银行 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入 招商银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 2008 年 4 月起任 招商银行 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江省 分行, 华 商银行,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市 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 资基金(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 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 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 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 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 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 F ) 、中银中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沪深 300 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嘉实增强收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 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保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 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 (DA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 际龙头 (DA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 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 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 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聚焦 30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120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 它托管资产,托管资 产为 52,934.17 亿元人民币。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 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 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 4 )有效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 5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 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 (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 法》、《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 2 )经营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 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咨询电话: 021 - 22211975 传真: 021 - 22211997 网址: http://www.cib - fund.com.cn/ ( 2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 https://trade.cib - fund.com.cn/etrading/ ( 3 )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 cibfund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 金融 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17 日 联系电话: 021 - 2221 1912 联系人: 曹国军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顺福 电话: 021-6141 8888 传真: 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 陶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 吴凌志 六、基金的募集 一 、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经 2016 年 4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 691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 、 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三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在发售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五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 的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 发售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或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 、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 <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2% M ≥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九 、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1.00 元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 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0.6% ) = 9,940.3 6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940.3 6 = 59.6 4 元 认购份额= (9,940.3 6 + 10)/1.00= 9,950.3 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利息为 1 0 元,则其可得到 9,950.3 6 份基金份额。 十 、 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 、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投资者应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 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 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十二 、 认购的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 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 1 元(含认购费 ) 。各销 售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 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 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十三 、 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 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详见 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作 的 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申请 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 售 机构 的销售网点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 购费)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 机构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 费) 。 投资者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 个人投资者 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份 , 个人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