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远地产:独立董事意见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2015年公司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母公司为主体进行利润分配,按2015 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17,661,00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45,412,880.48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287,486,139.16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利润分配方 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和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在考虑到公司现阶 段业务特点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提出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综合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综合考虑了公司成 长性,考虑了公司所在的房地产行业目前阶段的宏观环境、公司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该利润分配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 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对《关于公司2016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2016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 行审阅,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 资格和应有的履职能力,在财务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 守,为保持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为90万元;同时聘用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年度 内控审计费用为30万元。 三、对《关于2016年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关联 交易的议案》和《关于2016年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周转资金的 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2016年将为公司(含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参股的各 下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 50亿元。 目前,市场上担保费收费标准为0.5%-5%,华远集团按不高于0.8%向公司收 取担保费。华远集团将根据公司融资的实际需要,与贷款银行或向公司融资的机 构签署担保协议。 由于银行贷款及对外融资有时要求提供两个担保人,所以,此担保额度与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度可能有重叠部分。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大股东华远集团 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公司对外融资,支持公司发展。担保费费率不高于 0.8%,接近市场担保费率的低限,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 益情形。 2、为支持公司的发展,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华远集团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 (以下简称“华远集团”),2016年度将向公司提供不超过80亿元的资金周转额 度,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需要之时,华远集团提供相应的周转资金,由实际 使用资金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向华远集团支付相应的资金使用成本,资金使用成 本不超过市场同期利率。具体资金使用成本按照届时实际划付的单据为准。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大股东提供周 转资金有利于公司资金周转,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时资金使用费收取原则合 理,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在审议上述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孙秋艳、孙怀杰、杨云燕、张蔚欣回 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关于公司变更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变更董事的议案》及闫锋简历进行认真 审阅,我们认为:闫锋的学历、个人工作经历、能力水平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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