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先河环保: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16】第2171号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公 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 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先河环保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 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 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 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先河环保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先河环保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鉴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彦巧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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