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先河环保: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时间:2016年04月26日 04:08:34 中财网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16】第2171号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公
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
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先河环保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
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
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
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先河环保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先河环保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鉴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彦巧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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