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聚隆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8610)5776-3888;传真:(8610)5776-3777 网站: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天股字(2016)第178号 致: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5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 北路1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的委托,指派蔡厚明律师、吴光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已审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股东 大会的召开,监督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24日做出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16年4月5日、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象等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5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创业北路1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军先生主持会议,并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4 日下午15:00 至2016年4月25 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118,068,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034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2,5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86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8,241,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20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持股5%)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223,3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11%。 除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 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如下: 1、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118,160,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 票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142,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9%;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95%。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118,160,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 票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142,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9%;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9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118,160,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 票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142,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9%;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95%。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18,068,8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1%;反对票17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9%;弃 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050,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88%;反对票17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118,160,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 票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142,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9%;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95%。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18,160,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 票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142,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9%;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95%。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18,160,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 票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142,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9%;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95%。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18,160,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 票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142,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9%;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9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蔡厚明 吴光洋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2016 年4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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