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交银60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4月27日 16:09:05 中财网

logo1











交银施罗德
理财
60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
6


1
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2
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68号文核准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例如本基金特有的流动性风险、
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的风险、
收益结转引起的份额变动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3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
4
二、释义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
23
七、基金的募集
................................
.....................
2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6
十、基金的投资
................................
.....................
3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4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5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1
十八、风险揭示
................................
.....................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103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6

9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29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运作期起始日:对
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6
、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7
、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
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
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3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
提损



55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6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万金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

,硕士
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
通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
,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雷贤达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位,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
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


陶文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
通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行
长。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
通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
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

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
森堡)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
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
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
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
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
长、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
授,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


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
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丽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总
经理,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基金会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
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
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
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
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
总部副总经理
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
场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
部经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乔宏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资金部副处长、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
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
中心副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连端清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8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2009
年至2011年于交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任职,2011年至2013年任湘财证券研究
所研究员,2013年至2015年任中航信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5年加入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4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盈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至今,2015年10月16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孙超先生,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11月17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凌琦女士,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8月1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军华女士,2013年3月13日至2014年3月3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乔宏军(副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6年3月13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
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
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
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
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09

1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票代码
601939)




2015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
.
81
%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
,
571
亿元,增长
7
.
20
%
;客户存款总额
1
36
,
970
亿元,增长
6
.
19
%
。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
;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

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
.
31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
.
76
%
。成本收
入比
2
3
.
23
%
,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1
4
.
70
%
,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
推进渠道整
合;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综合营销
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
,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
“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



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
,较上年末提高
6.29
个百
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

10.78%

11.47%
;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
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

20
15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
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
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
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
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
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
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
5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
0
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
201
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
;在美国《财富》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9
位,较上年上升
9
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

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
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
21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
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
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
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
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
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
2005

8

4



电话:

021

6105
5724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及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

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40088
95523


网址:
www.syw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的享受A类基
金份额的收益,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的享受B类
基金份额的收益。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A类基金
份额按照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分类标准和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分类标准

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500万份

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500万份

管理费率(年费率)

0.27%

0.27%

托管费率(年费率)

0.08%

0.08%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30%

0.01%



(三)基金份额类别的自动转换

1、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
工作
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
保留

A

基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
500
万份,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单个
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A

基金份额
转换

B

基金份额,并于
份额类别转换
当日

享受
B
类基金份额

收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B

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
(
包含
500
万份
)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
工作
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其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B

基金份额
转换

A

基金份额

并于
份额类别
转换
当日
起享受
A
类基金份额

收益




3、投资人在提交认/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
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
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投资人认/申购和转换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4、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在
500
万份左右时,可能会由
于在某笔申购、赎回、转换或收益结转等交易确认后达到份额类别自动转换条件,
而由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发起份额类别自动转换的处理,从而改变所持有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若投
资人
在提交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交易申
请时填写所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准确,申请将会被确认失败。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自动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68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3月8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777,917,201.1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324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与普通债券型基金不同。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其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关本基金
运作期说明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事宜参见招募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

3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
:(
021

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及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
3

5

1
3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
3

5

13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该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
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个月的月
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以此类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例1: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13日,则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为2013
年3月13日,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3年5月13日,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3年5月14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3年7月15日(因月度对日2013
年7月13日为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例2:如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2013年6月14日,则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即
申购申请确认日为2013年6月17日,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3年8月14日,
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为2013年8月15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3年10月
14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
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确认。前述未支付收益所结转的基金份额和该基
金份额一并进入下一运作期并享受收益,在下一运作期及后续运作期的到期日可
以申请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按
“先进先出”原则,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且赎回申请日为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份
额进行处理;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注册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5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
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
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
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
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申请,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
包括该日
)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
站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

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业务。

本基金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申购、赎回不收取费用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

10
元(含)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假定T日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1.00=10,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赎回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份额时将获
得当期运作期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投资者A 于2013年7月5日(周五)申请购买10,000 份A类基金份
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3年7月8日至2013 年9月5日(周四),
第一个运作期共60天,若投资者A于9月5日提出该10,000 份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9月6日被确认,假设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83.03元。


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 .1.00+83.03=10,083.03元


例3:投资者B 于2013 年7月5日(周五)申请购买10,000 份A类基金份
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9月5日(周四),
第一个运作期共60天,若投资者B 未于2013 年9月5日提出赎回申请,则2013
年9月6日对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进行结转确认,假设该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支付收益为
83.03元,则
收益结转确认后投资者B持有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
+83.03/1.00
=10,083.03份。


该基金份额自2013年9月6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3年11月5日(周二),若投资者B 于2013年11月5日提出该10,083.03
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2013年11月6日被确认,假设该10,083.03份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71.88元。则该日投资者B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83.03 .1.00+71.88=10,154.91元

若投资者B 未于2013年11月5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2013年11月6日起
进入第三个运作期, 2013年11月6日对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进行结转
确认,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4年1月6日(因月度对日2014年1月5日为
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投资者B 可于2014年1月6日赎回基金份额,
若不赎回则于2014年1月7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缓支付最长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八)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
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相关衍生
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
流动性的前提下,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金融市场
运行、资金流动格局、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合理安排组合
期限结构,积极选择投资工具,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具
体包括:


1
、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策略。



2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
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
、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
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
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80
天(含)以内。



4
、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
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
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