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富旺财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华富 旺财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6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7 第九部分 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 ................................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8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16 重要提示 华富 旺财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201 5 年 1 月 13 日 证监许可 〔 2015 〕 80 号文 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 015 年 3 月 16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 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 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 损失 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 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 是指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 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 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 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 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 自行 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和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 自身的风险收益 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6 年 3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华富旺财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 旺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 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 、保本义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 、基金合同:指《华富 旺财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 旺财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 富 旺财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 旺财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3 月 1 5 日 颁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 20 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及 转托管等 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 十八个月 为一个 保本周期,即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十八个月 后对应日 止, 此后 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 该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十八个月 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 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 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 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 为当期保本周期 34 、 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各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 、 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 、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开放期申购、开放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 、 开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与 申购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9个工作日的时间, 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和赎回,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开放期,但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 日。 38、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39、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 0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 1 、认购保本金额:指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 2 、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开放期申购 并 得到本基金管 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4 3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选择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 开始前一工作 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 4 、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如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 5 、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 十个 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 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 6 、 保证: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7 、 保 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0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5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 、《业务规则》: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申购 、开放期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 7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 华富旺财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 8 、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9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 未 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 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 6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 、巨额赎回: 在 开放期期间,指本基金赎回 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 件 71 、 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 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 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 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 021 - 68886996 传真: 021 - 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安徽省农村 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副科秘 书,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综合部 ( 办公室 ) 经理助理、副经理(副主任),安徽省证 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助 理兼办公室主任、副总裁,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华安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 李工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合肥市财政局副科长、科 长、副局长,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经理,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合肥市财政 局党 组书记,合肥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行长,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 厅主任、党组副书记,肥西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安徽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副理 事长、副主任(主持工作),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华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范强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长,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局长,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皖 煤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 刘庆年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历任解放军某部排长、指导员,副营职 干事,合肥市财政局党组秘书、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国元证券寿春路第二营业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怀然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总办主任、总经理助理兼证 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华 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富利得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 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汪明华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处长、主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高级法院经济庭、民二庭庭长等职。 现任安徽承义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 梅鹏军先生,监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 副所长。现任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研究所所长,安徽大学经 济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交 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邵恒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CFA 。历任雀巢 (中国)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 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 拓展部总监 。 3 、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姚怀然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 CPA 。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现 任华富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 监 。 陈大毅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 公司上海自忠 路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筹)。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龚炜先生,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监会安徽 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硕士学位,先后供职 于庆泰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胡伟先生, 十 二 年 从业经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本科学历,曾 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交易员,从事债券研究及债券交易工作, 2006 年 11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公司 公募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 、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华 富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恒富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 华富恒利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张惠女士, 九 年 从业经验 。 合肥工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2007 年 6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发展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 研究员、华富策略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员、华 富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富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恒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 富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 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 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T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T 胡伟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刘文正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6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 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 1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 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 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 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 3 )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 董事长; (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 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 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 监控与管理; ( 5 )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完备性、合 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7 )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 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 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 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 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 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 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 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 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 2 )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 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 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 3 )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 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 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2,1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81%;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101,571亿元,增长7.20%;客户存款总额136,970亿元,增长 6.19%。净利润1,322亿元,同比增长0.97%;营业收入3,110亿元,同比增长 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5.76%。 成本收入比23.23%,同比下降0.94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4.70%,处于同业领 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 合;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综合营 销团队达到19,934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 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 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4.32%,较上年末提高6.29 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10.78%和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 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2,374.76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 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 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 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 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 户数3,076万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 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 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2015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 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 的“2015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 有员工21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5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56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 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 021 - 50619688 , 400 - 700 - 8001 传真: 021 - 68415680 网址: www.hffund.com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 021 - 68886996 传真: 021 - 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 21 -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 129 号 9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 021 - 62281910 传真 : 021 - 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 林晶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13日证监许可【2015】8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从2015年3月3日到2015年3月12日止,共募集 了317,721,268.43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1,454户。本基金的类型为保本混合型, 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 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 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 期内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 金 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在开放期内,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 该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视为 无效申请。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 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 T + 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 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 和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 或其他销售 机构 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 中心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 0,00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 (网点) 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即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开 放申购与赎回。 2 、 申购费 本基金 不收取 申购费用。 3 、赎回费 本基金 不 收取 赎回费 用。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特定身份的投资人(如社会保障资金)、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以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 算 ,计算方法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40 , 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T 日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0 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 份额 40,000/ 1 .00 0 = 40 , 000.00 份 即:假定投资者投资 40 , 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40 , 000.00 份 本基金份额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 000 份基金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 =10 , 000 × 1.200=12000.00 元 即:假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记(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