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招商增荣:招募说明书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2016年4月11日《关于准予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6】724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备案................................................................ 3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5 十、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八、风险揭示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增荣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18个月(含18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18个月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INGAssetManagement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 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RMB210,000,000元)。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AssetManagement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 INGAssetManagement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号文批复同 意,荷兰投资公司(INGAssetManagement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6%股 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 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 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2002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六十九只共同基金,包括: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含招商安泰偏股混合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大 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消费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深 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 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大宗 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央视财经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 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盛稳定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 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行业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医药健康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移动互联网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益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庆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体育文化休闲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制造业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境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康泰养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瑞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睿逸稳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7年5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行长助理、上海分行行长、副行长,现任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 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 期间于2004年1月至2005年9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南方 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俊江,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德国不 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美国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 秘书长、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共吉林省 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 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兼 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PatersonCollege和ArizonaState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 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特聘 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 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 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年07月至1988年8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1983年11月至1988年08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年 08月至1994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4年11月至2006年02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6年03月至2009年0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 审计师;2009年04月至2016年1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16年1月起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年2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年2 月至2006年6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年6月 至2007年7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年9月至2014 年6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 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年 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 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 计师;1998年3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1999年11月加入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2000 年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交易主管;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任投资总监、部门总经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男,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张韵,女,中国国籍,金融数学专业硕士。2012年9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从事宏观及债券研究相关工作;2015年5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助理基金经理,现任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10月9日至今)、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月8 日至今)、招商安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3月1日至今)。。 姚飞军,男,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2007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 易员及交易主管;2012年8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总监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2015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支持与创新部总监,负责投研支持 工作。 3、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兼投 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 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 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 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 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 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 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342 传真:057187659965 联系人:何燕燕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浙商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全称为“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CHINA ZHESHANG BANK CO.,LTD.”,英文简称“CZB”。浙商银行 前身为“浙江商业银行”,是一家于1993年在宁波成立的中外合资银行,2004年6月30日,经 中国银监会批准,重组、更名、迁址,改制为现在的浙商银行,并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 业,总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截至2015年9月30日,本行总资产人民币10043.15亿元,较2014年底增长49.9%,增幅高 于所有已上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期增幅;营业收入和拨备前利润三年(2012年至2014 年)复合增长率、净资产回报率与已上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均位居前列,截至2015 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净资产回报率高于已上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水平。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公布的“全球银行业1000强“榜单中按总资产位列第145 位,2015年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目前,浙 商银行已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 等12个省市和浙江省内全部省辖市设立(筹建)了约150家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 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同时,积极推进香港分行筹建,加快国际化布局步 伐。 浙商银行确立了“两最”发展总目标:到2025年左右,成为最具竞争力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最具竞争力是指在服务能力、风控能力、创新能力、盈 利能力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最重要金融平台是指成为服务全国乃至全球市场、功能齐全、 规模领先、业绩优良、声誉卓著的代表性金融机构。根据上述总目标,浙商银行确立了全资 产经营战略:在继续做大信贷资产规模的同时,通过加强与银行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 类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各类金融市场,实现资产经营表内与表外、本币与外币及多品 种融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持续性金融解决方案。以尽量少耗用资源的方式,在不同阶段 强化相应的战略性业务、轻资产业务和效益型业务,进而重塑银行资产负债表,以资产经营 能力驱动负债,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男,196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浙江省丽水市青 田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丽水市副市长,副市长、丽 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 长。现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刘晓春先生,男,1959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编辑部副主任、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正局级)。现 任浙商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浙商银行于2013年11月13日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6年3月31日,浙商银行已托管5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易方达增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国寿安保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和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的资 产净值合计109.94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投资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投资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 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投资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 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 207-219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601室 电话:(021)68889916-116 联系人: 秦向东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 207-219单元 电话:(010)83064741 联系人:王默飞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代销机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唐燕 (3)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代销机构: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5)代销机构: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6)代销机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7)代销机构: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8)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9)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10)代销机构: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11)代销机构: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12)代销机构: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13)代销机构: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14)代销机构: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军 (15)代销机构: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16)代销机构: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17)代销机构: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 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 内发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 吴凌志 联系人:陶坚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 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724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18个月(含18个月),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27日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 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 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具 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 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公 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5% M≥500万 每笔500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 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利 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 1.2%,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元本金场外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 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60,000份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60,000×(1+1.2%)=60720.00元 认购费用=1.00×60,000×1.2%=72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60000.00+50=6005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60,000份本基金,需缴纳6072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60050份。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 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招商基金 官网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 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 况。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之内(含18个月)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18个月以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可进行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4、当日场外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单笔赎 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0 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收取。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且不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在场外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且不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 包括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和400-887-9555的电话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 准的调整请查阅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及公司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7、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 者。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1,500元在申购本基金,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