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融通增益债: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5月05日 21:03:52 中财网

融通
增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
5

2

16
日证监
许可
[
201
5
]
280
号文
准予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
品种
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
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除上述风险外,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年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
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份额持有人
面临
封闭
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重要提示
................................
................................
................................
.............
1

绪言
................................
................................
................................
.............
4

释义
................................
................................
................................
.............
5

基金管理人
................................
................................
................................
.
9

基金托管人
................................
................................
...............................
17

相关服务机构
................................
................................
...........................
21

基金的募集
................................
................................
...............................
24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31

基金的投资
................................
................................
...............................
43

基金的财产
................................
................................
...............................
49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0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55
十三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
7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0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1
十六
风险揭示
................................
................................
...............................
67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0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20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22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2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
.........................
12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融通
增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


6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年的期间
,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
的,相应顺延。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
、开放

:指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的期间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6
、开放日:指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期间,
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
3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
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





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
后端
申购费用
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
费用的,称为
B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

申购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
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募集期内仅开通
A
类基金份额


4
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
8
、元:指人民币元


4
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4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
5
、不
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3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4

法定代表人:
高峰


5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1

5

22



7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
[2001]8



9

存续期间:

续经营


10

电话:
0755
-
26948070


1
1
、联系人:刘宏


12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人民币


1
3

股权结构: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4
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7
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

2011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2011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
2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
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工科学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管理处主管。

2015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David Semaya

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长,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历任日本美林副总,纽约美林
总监,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
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巴克莱全球投资者
(
英国
)
首席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富管理
(
英国
)
董事及总经理。

2015

6
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
(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
、富达投资公司
(
日本东京
)
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

2015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5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15

8
月起至今任
公司监事。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简历同上。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14

9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
Allen Yan
)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
公司财务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
与分析部部长。

2011
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
渠道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

2015

9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原国务院法制局
)

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
师。

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
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金融工程硕士,经济学、数学双学士,9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历任深圳
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债券自营交易盘投资与理财投资管理经理。2012
年8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7日起至今任“融通标普中
国可转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
月7日起至今任“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
14日起至今任“融通四季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融通岁岁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23日起至今任“融通通瑞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孙海忠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一格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王超
先生,基金交易部副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
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A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3

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7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484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673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
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3

6
日)于
2012

1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
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业资格,
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7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

2012

7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15

12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
4
只,
包括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16
6006)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
资基金)
(519985)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3
)、万家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1908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4208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160618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2105
)、中
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6012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浦银安盛中证锐
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9117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华安安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
662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
)、银河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56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
)、中加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52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63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000576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774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
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000966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001006
)、景
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001194
)、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83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6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076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1250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1249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85
)、天弘互联
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1447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314

、方正富邦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1
)、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1433


南方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570
)、广发安
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07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
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
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22,508.33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
在深圳

北京和上海设立的
销售服务小组
以及网上直销为

资者
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
883
-
8088(
免长途通话费用
)
、(
0755

26948088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
0755

269480
3
4


传真:(
0755

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
883
-
8088(
免长途通话费用
)
、(
0755

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1241
-
1243



邮编:
10003
3


联系人:
魏艳薇


联系电话:

010

661909
89


传真:(
010

88091635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601

602


邮编:
200120


联系人:
杨雁


联系电话:

021

38424950


传真:(
021

38424884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
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
殷洁


联系电话:

0755

26947856


传真:(
0755

26948079


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
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设立日期:
2001

5

22



法定代表人:
高峰


电话:
0755
-
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王德森


经办律师:
闵齐双
王德森


电话:
075533382888
(总机)
075533
389203
(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
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
5

2

16
日证监许可
[
201
5
]
280
号文
准予注册
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
和运作方式


1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
、基金
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3
、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年的期间
内封闭运作。本合同如无特别指明,本基金的封闭期
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三年后对应日的
前一日为非工作日的,相应顺延。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5、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见份额发
售公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6、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B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
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在募集期仅开放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增开B
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7、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

基金份额分为
A


B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募集期仅开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即
投资人在认购时
仅能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并
支付认购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
为每笔
100
元。



2

其他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2%


1000
万元
≤M


单笔
1000






注:M为认购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 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5.5)/1.00=9,945.86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86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如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认购费用为
1
00
元,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1
00

99,
9
00



认购份额=(
99,
9
00

50

/1.00

99,
9
50
.00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前端认购费为
1
00
元,可得到
99,
9
50
.00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排
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
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
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交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募集期间
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
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网上直销
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

(含认购费)

1
0
元,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
直销柜台
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含
认购费)

1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含认购费)

10
万元。

本基金对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
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
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本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到
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环境、产品特点等情况综合评估本基金的风险收益,决定本基金进入开



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并提前公告,且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暂停进入开放期


如本基金决定暂停进入开放期,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如出现暂停进入开放期的情形,本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前使基金财产保持为
现金形式。在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全部基金份额按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开放期的具体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的相关安排,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本基金再进入开
放期。



2
、进入开放期


如本基金决定在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直接进入开放期,则本基金封闭期到期
日的次日开始开放式运作,开放期内:



1
)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2
)如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本基金暂停运作,并按
照本部分第三条第
1
款“暂
停进入开放期”的约定操作,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本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或开放期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
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本基金
财产不进行清算。暂停进入开放期或开放期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年的期

内封闭运作。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
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在确定本基金的开放期开始时间(即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公告。



(三)申购和
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自动赎回的情形除外)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含申购费)为
1
0
元,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
柜台
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不设
最低
赎回
份额
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
前的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4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2
、申购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并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B
类基金份额
在赎回时
收取
基金申购费用

采取后端收费模式;
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基金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
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



为每笔
100
元。



2)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
M



前端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