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大成标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

时间:2016年05月06日 16:02:00 中财网

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
1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


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2月
20日证监许可【2010】
1876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年
3月
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品。本基金投资于
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除了会因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还需面临汇率风
险等投资海外市场的特殊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年
3月
23日(其
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年
12月
31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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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
.....................................................................................................................0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风险揭示
....................................................................................................................7
四、基金的投资
..............................................................................................................10
五、基金业绩
..................................................................................................................22
六、基金管理人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4
十、基金的资产
..............................................................................................................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6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49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0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51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55
十六、基金托管人
...........................................................................................................57
十七、境外托管人
...........................................................................................................58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6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0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0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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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
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
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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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
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
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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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募集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

存续期:
日:
月:
工作日:

开放日:
认购:

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转换: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公历日;
指公历月;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美国主要证券交易
所同时交易的正常交易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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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括
T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标的指数:指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以及未来可能发生变更的其他指数;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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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美国市场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
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税务
风险;二是指数化投资的特殊风险,包括对指数编制方法的认知风险、指数授权风险、金融
模型风险、跟踪误差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
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
金而言,主要指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
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有存在较大空间的可能性。另外,美国的
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
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美元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



3.
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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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
/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
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
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 政治风险
美国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
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 税务风险
由于美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
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美国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美国缴纳在基金销售、估
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指数化投资的特殊风险


1.指数编制方法的认知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该指数是在标普
500指数的基础上,给
予每一个成份股公司初始权重为
0.2%。由于成份股价格的走势导致了成份股权重可能发生
变化,该指数每季度对成份股权重进行调整,使其重新回归至
0.2%。等权重指数并不意味
着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永远相等,而是在兼顾指数换手率与等权重特征的基础上,设定了定期
调整机制,使成份股权重在某一时刻保持几乎相等的状态。与市值加权指数相比,等权重指
数具有以下特点:
(1)等权重指数中小市值公司所占的比重较高;
(2)等权重指数中小公司行
业所占的比重较高。等权重指数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风险收益特征高于按市值加权的指数。



2.指数授权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指数授权许可协议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发行跟踪标普
500等权重指
数基金的权利。未来,如果标的指数提供商标准普尔公司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继续使用该指数
的授权,或者是标准普尔公司基于其独立判断停止继续发布该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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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3.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
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
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
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4. 跟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在跟踪指数的
过程中,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指数成份股分红、配
股、增发,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基金的管理费、申购赎回带
来的调整成本等。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
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的下降风险。



3.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证券价格波动,由此给基金的收益带来不确定因素。

利率与证券的价格一般呈反方向变化。当市场上的利率普遍提高时,证券价格会下降
(包括
股票和债券
)。一般债券对利率的变化反应较快,方向基本是反向的;而股票的反应相对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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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同时股票价格的变化在短期和长期对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向可能是相反的。利率风险是
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变动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5.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损益。



6.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失误或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基金管理
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
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 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而使基金
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8.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9.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
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
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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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
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相
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与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相关
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80%—95%,其中投资
于与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
10%;
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
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20%,其中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理念

通过指数化投资最大限度的分享美国经济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
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还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与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
市交易型基金,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涨的过程中,
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会落后于标的指数的表现。另外,由于基金投资组合权重与目标指
数成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的差异、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与指数成份
股权重的调整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与开支都会使基金投资组合产
生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
指数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5%(以美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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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计价)。


未来,随着跟踪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投资工具的增加,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
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全收益指数)

未来,如果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的提供商标准普尔公司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继续使用该指
数的授权,或者是标准普尔公司基于其独立判断停止继续发布该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
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品。


(七)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
3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
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
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的时间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2.投资组合的管理
(1)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增发、配股、拆股、缩股、分红、停牌、复牌、暂
停交易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
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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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份股的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不定期的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策,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确定指数变化是否与预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
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4)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根据本基金每日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由此对组合产生的系列影响。

5)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6)组合调整:
①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确定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和组合交易计划。

②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提请境外投资决策委员
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③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2)定期(每月)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
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2)每月末,在基金经理会议上对投资操作、组合、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基
金组合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3)每月末,公司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公
司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3.投资组合调整
(1)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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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份股变动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
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①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的审核、公布与调整
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决定成份股的变动,即将某只(某几只)
股票新纳入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或将某只(某几只)股票自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中剔
除。


②本基金投资组合调整期间
根据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的审核公布与调整频率,本基金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调整期间原
则上为不定期调整。

具体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调整决定公布日起至该股票正式纳入
(剔除)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后的五个交易日之内。


③本基金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按照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构造原则和权重,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成份股权重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每季度对成份股的权重进行调整,使每一个指
数成份股的权重重新回至
0.2%。本基金将根据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权重变动公告,
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当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
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公司的股权变动公告及时计算需要调
整的权重比例,并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对于每季度的成份股权重的定期调整,在调整日(通常为每季度
末的最后一个月的第三个周五收盘后)之前
5个交易日与之后的
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于因
公司行动进行成份股调整时,在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调整决定公布日起至该股票除权日后的
5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3)其它调整
①限制性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股
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
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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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大额赎回调整
由于本基金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最高现金保有比例
5%时,本基金
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此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5.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九)禁止行为
1.依据《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管理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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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个
工作日内增加
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个工作日延长到
3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三)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委托基金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
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证券交易


1.券商的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平交易制度及保密
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针对本基金需要能及时、定期、全面地提供各方面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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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备本基金运作所需的交易执行能力;
(6)具备本基金运作所需的后台清算执行能力;
(7)能够提供本基金运作、管理所需的其他服务。

2.券商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
“一家
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
券交易佣金的
30%”的规定。


对券商服务的评价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交易服务能力:包括券商所能够提供的交易方式、所能覆盖的交易市场范围及在
该交易市场的交易执行能力、交易前后的交易执行分析评价能力等;
(2)交易执行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价格、数量是否符合指令要求;交易成本最小
化、交易回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公平交易安排以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3)研究服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研究资源及路演服务等质量;
(4)清算协作表现:包括清算、交收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其他协作评价。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每季度对券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配基金在各
家券商的交易量。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同时将本着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原则,对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善处
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五)基金的融资和融券


1.为了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可以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为了应付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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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3.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
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
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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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计入本基金总资产。



5.本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
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十六)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年
4月
1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5年第
4季度报告,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
46,407,281.66 92.78
其中:普通股
46,407,281.66 92.78
优先股
-0.00
存托凭证
-0.00
房地产信托凭证
-0.00
2基金投资
-0.00
3固定收益投资
-0.00
其中:债券
-0.00
资产支持证券
-0.00
4金融衍生品投资
-0.00
其中:远期
-0.00
期货
-0.00
期权
-0.00
权证
-0.00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0.00
6货币市场工具
-0.00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474,764.33 6.95
8其他资产
139,136.17 0.28
9合计
50,021,182.16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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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美国
46,407,281.66 94.05
合计
46,407,281.66 94.05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金融
8,254,942.52 16.73
消费者非必需品
7,634,387.05 15.47
信息技术
6,315,752.59 12.80
工业
6,057,403.71 12.28
医疗保健
5,279,363.75 10.70
能源
3,690,992.88 7.48
消费者常用品
3,463,099.58 7.02
公用事业
2,803,486.94 5.68
基础材料
2,428,120.54 4.92
电信服务
479,732.10 0.97
合计
46,407,281.66 94.05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



公司名称
(英
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代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
1
First Solar
Inc
福思第一
太阳能公

FSLR
UQ
纳斯
达克
交易

美国
272 116,555.44 0.24
Oneok股纽约
2 ONEOK Inc 份有限公OKE UN交易美国
705 112,893.18 0.23


3
Southwestern
Energy Co
西南能源
公司
SWN UN
纽约
交易

美国
2,429 112,145.71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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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G 能源纽约
4 NRG Energy 股份有限NRG UN交易美国
1,413 107,995.13 0.22
公司

Royal 皇家加勒纽约
5 Caribbean 比海游轮RCL UN交易美国
164 107,783.63 0.22
Cruises Ltd有限公司

6
PerkinElmer
Inc
珀金埃尔

PKI UN
纽约
交易

美国
303 105,402.23 0.21
7
CONSOL
Energy Inc
CONSOL能
源公司
CNX UN
纽约
交易

美国
2,050 105,163.85 0.21
8
General
Growth
Properties
Inc
通用增长
物业公司
GGP UN
纽约
交易

美国
589 104,070.91 0.21
9
Cigna
Corporation
CIGNA公

CI UN
纽约
交易

美国
109 103,572.73 0.21
Simon 西蒙房地纽约
10 Property 产集团公SPG UN交易美国
82 103,534.48 0.21Group A司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额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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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人民币元)
1存出保证金
-
2应收证券清算款
-
3应收股利
63,306.30
4应收利息
103.07
5应收申购款
75,726.80
6其他应收款
-
7待摊费用
-
8其他
-
9合计
139,136.1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指数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1.3.23-2011.12.31 -11.70% 1.67% -4.14% 1.79% -7.56% -0.12%
2012.1.1—2012.12.31 13.82% 0.82% 17.65% 0.89% -3.83%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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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013.12.31 27.26% 0.75% 36.16% 0.78% -8.90% -0.03%
2014.1.1-2014.12.31 11.91% 0.67% 14.49% 0.70% -2.58% -0.03%
2015.1.1-2015.12.31 2.35% 1.00% -2.20% 1.22% 4.55% -0.22%
2011.3.23-2015.12.31 46.51% 1.03% 71.93% 1.09% -25.42% -0.06%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本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
3月
23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


注:1、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美元计价,不包含人民币汇率变动等因素产生的效应。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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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
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8年
8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2年
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2012年
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4年
12月
15日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

1991年
7月至
1993年
2月,任职于共青团河
南省委;
1993年
3月至
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
1994年
1月至
6
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
1994年
7月至
1997年
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
1997年
5月至
2015年
1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
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金融风
险管理师(
FRM)资格。曾任毕马威(
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
以及
SLCG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
2009年至
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2013年
2月至
2014

10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

2014年
11月
26日起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年
3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

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1987年
8月至
1993年
4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
1993年
4月至
1996年
8
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
1996年
8月至
1999年
2月,任人民日报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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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
1999年
2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
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
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012年
6月起,兼任
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2006年被亚洲风
险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

2007年起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常务副总裁(至
2012年
7月)、党委委员;
2010年
7月起,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
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2012年
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年
7月起至今,任中
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

1997年
7月至
1998年
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

1998年
10月至
1999年
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员。

1999年
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
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现任
风险管理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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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

1991年至
1992年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
部会计。

1993年至
1998年任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主任。

1999年至
2009
年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

2010年
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

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
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
1994年-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
理部经理;
1998年
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
1999年
3月起,任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009年
3月—
2015年
7月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钟鸣远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硕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2014年
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司助理总经理。

2014年
11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年
1月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深
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

2015年
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

2000至
2002年就职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际律师事务所,
2002至
2006年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
2006至
2009年任香
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9至
2014年任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
行业务主管。

2015年
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任首席战略官,
2015年
8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

2005年
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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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
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
2015年
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冉凌浩,金融学硕士,
13年证券从业经历。

2003年
4月至
2004年
6月就职于国信证券
研究部,任研究员;
2004年
6月至
2005年
9月就职于华西证券研究部,任高级研究员;
2005

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师、境外市场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

2011

8月
26日起担任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11月
13日
起担任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管理本基金时间
张英辉
2011年
3月
23日至
2011年
8月
25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
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由
2名成员组成,名单如下:邓韶勇,国际业务部总
监,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冉凌浩,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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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配合基金托管人收集与本基金有关的基金资产投资
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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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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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资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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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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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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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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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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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
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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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