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鸿达兴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6年05月09日 18:29:02 中财网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鸿达兴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被担保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且本次公司为乌海化工担保事项均因乌海化工流动资金需求等正常生产经
营需要而发生,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意公司为乌海
化工向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合计约22,300万元提
供担保;同意公司为乌海化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8,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乌海化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
浩特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7,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2,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乌
海化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7,600万
元提供担保。


2016年5月7日,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
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因此,
鸿达兴业集团提出的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内
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我们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希和、李旦生、刘东升

二○一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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