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长方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长方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1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249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60,000,0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为 7,311,320.76元,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688,679.24元,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4月27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第000339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 波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兴 业银行深圳龙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 简称“建设银行深圳龙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 下简称“招商银行深圳龙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建设银行 深圳龙岗支行、招商银行深圳龙岗支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宁波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73010122001325730,截止2016年4月28日, 专户余额为1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以PPP模式为主的照明节能服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兴业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账号为337170100100254591,截止2016年4 月28日,专户余额为19,3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以PPP模式为主的照明 节能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建设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账号为44250100007800000204,截止2016年4 月28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以PPP模式为主的照明 节能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招商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账号为755916340910509,截止2016年4月28 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8110301012900071122,截止2016年4月28 日,专户余额为1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建设银行深圳 龙岗支行、招商银行深圳龙岗支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 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国信 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立忠、王尚令可以随时到上 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建设银行深圳龙岗支 行、招商银行深圳龙岗支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和上述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建设银行深圳龙岗支 行、招商银行深圳龙岗支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 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 龙岗支行、建设银行深圳龙岗支行、招商银行深圳龙岗支行、中信银行深圳 分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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