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帝王洁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 n Monarch Sanitary Ware Co.,Ltd (四川省 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 C:\Users\User\Desktop\20086161742450_2.jpg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 说明 书 摘要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 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对因此而 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公 司将按照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20个交易 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回购价格,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回购原转让 的限售股股份,并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将按照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回购价格购回全部已经出售的原限售股股份, 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将 进行相应调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在未查明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先于其他赔偿主体赔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 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进、陈伟和吴志雄分别 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 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 例不超过 50% 。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朝容承诺: 除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 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陈安、阙再伟、黄廉、赵小松分别承 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 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公司股东文景九鼎、永乐九鼎和含光九鼎分 别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 外,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革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 人 2015 年 5 月 1 日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本次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安排 根据公司 201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 议,经 201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延期, 经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延期, 经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次延期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 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依其所持 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拟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 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 (上市后适用)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根据当 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 、 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5 元; ( 3 )公司当年现金净流量占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 50% 。 2 、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同时具备前款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 3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公司可 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 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以下两种情况 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 、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注册资本 100% 时,可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 方式。 (六)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 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监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有权提出股东大会提案的股东, 也可以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关于股利分配的提案。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说明并及时披露。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 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的主 营业务发展,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可依法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并及时予以披露。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 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 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刘进、陈伟、吴志雄分别承诺: 1 、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的股份数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 5% ;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的股份数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 10% 。 2 、每次减持时,刘进、陈伟、吴志雄按公司上市时各自持股数量的比例同 比例进行减持,任一控股股东不得单独减持。 3 、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交易方式实现减持。 5 、每次减持均严格履行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股东文景九鼎、永乐九鼎和含光九鼎分别承诺: 1 、本机构有意向在所持帝王洁具股份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完毕,但不 排除根据本机构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帝王洁具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调 整减持时间的可能性。 2 、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 的 150% ,期间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 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实现减持。 4 、每次减持均严格履行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 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五、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如下预案实施股票价格稳定措施: (一)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与投资者 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等进行深入沟通,自上述投资者见面会召 开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将不再举行类似会议。 (二)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下称“启动条件”)时,公司及相关方将立即综合采用多 种方案稳定股价,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 股净资产的 120% 的价格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回购 的议案应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为社会 公众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承诺就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及 董事会投赞成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 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20% 的价格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 价。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将在 a)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从公司分取的现金红 利或者 b) 刘进、陈 伟、吴志雄分别在 1,000 万元的范围内(两者孰高为准)承担 增持义务。 3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以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20% 的价格增持公司股票以 稳定公司股价。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a)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的 30% 或者 b)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30 万元的范围内(两者孰高为准) 承担增持义务。 “ 启动条件 ” 触发后,公司及相关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定信息披露 要求 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方案并实施。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措施可以暂停实施,再次触及“启 动条件”后,再次启动。 公司控股股东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增持义务,每隔 5 个交 易日向公司报告履行增持义务的情况,由公司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股东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 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新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 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 相应进行调整。 六、关于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 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 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对因此而 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公 司将按照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 20 个交易 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回购价格,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回购原转让 的限售股股份,并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将按照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回购价格购回全部已经出售的原限售股股份, 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将 进行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将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赔 偿责 任,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在未查明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先于其他赔偿主体赔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 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 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 责,导致本保荐机构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本着积极 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 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 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除文景九鼎、 永乐九鼎、含光九鼎外的全部股东分别承诺:如本人违反 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 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公司股东文景九鼎、永乐九鼎、含光九鼎分别承诺:如本机构违反股份流通 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将自 违反上述承诺 之日起自动锁定 6 个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 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 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 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应实施 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至公司上市满三年期间,控股股东应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董事会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同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自应实施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至公司上市满三年期间,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 由公司扣留并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承诺的 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分别承诺:如本人未按承诺进行回购或 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本人未按承诺赔偿投资者损 失,本人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分别承诺:如本人违反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的原则减持,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按上述原则减持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按上述原 则减持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 支付到公司账户;同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 6 个月;如果 因未履行相关减持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股东文景九鼎、永乐九鼎、含光九鼎分别承诺:如本机构违反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的原则减持,则本机构将在帝王洁具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按上述原则减持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同 时本机构所持帝王洁具股份将自违反上述原则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 6 个月;如果 因未履行相关减持承诺给帝王洁具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帝王洁 具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八 、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 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共同承诺: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 本人 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若 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拟公布 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越权干预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切实履行 公司 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以 及本 承诺 ,若 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其他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职务 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 本人 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由董事 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 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拟公布 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切实履行 公司 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本 承诺 , 若 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 资者的补偿责任。 九 、本次发行方案 (一)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新股不超过 2,16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三) 发行价格 10.57 元 / 股 。 (四) 发行方式 本 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或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五)拟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对 象,可参与网下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条件由公司董事会和承销商最终依法协商确定 并向社会公告。 (七)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 (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1 、年产 36 万台(套)亚克力洁具产能扩建项目,该 项目投资总额 16,826.82 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14,056.68 万元; 2 、营销网络扩建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 4,299 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 资 3 ,299 万元。 如本次发行新股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资金需求量,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 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可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本次发行新股的实际募集资 金量如多于上述项目资金需求量 , 超出的资金将用于公司发展需要的其他 实际资 金需求。 十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 “ 风险因素 ” 中的下列风险 (一)下游需求变化的风险 本公司主要产品为卫生洁具,主要用于住宅、办公楼、酒店等,公司产品销 售易受到下游房地产、装饰装修等行业波动的影响。自 2010 年以来,国务院及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及各地方政府先后 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房地产的有关信贷、监管、税收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有 效抑制了房地产开发行业过快的投资增速,也使得房地产行业持续处于低景气度 状态。虽然公司具备良好的品牌效应、高效的管理模式、健全的营销渠道,在 房 地产行业受调控的大环境下,房地产、装饰装修等行业需求变化的不确定性仍会 导致公司未来销售情况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二)房地产行业波动背景下,公司产品促销政策导致毛利率下降 和促销 政策对销量提升作用削弱导致销量下降的 的风险 2010 年以来,房地产销售总面积增速持续放缓,卫生洁具行业整体呈现低 景气度业态。为应对下游房地产市场变化, 2011 年以来公司加大了对中低档价 位产品的促销力度,在促使产品总销量保持增长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拉低了亚克 力浴室柜、亚克力坐便器、亚克力淋浴房等优势产品的毛利率, 2011 年上述产 品的毛利率 较 2010 年分别下降了 1.58% 、 3.64% 和 0.18% 。 2012 年,亚克力卫生 洁具产品综合毛利率虽然有所上升,但仍低于 2010 年的水平。此外,随着房地 产调控政策的持续实施, 2012 年以来,公司促销政策对销量提升的作用正被逐 步削弱,亚克力卫生洁具 2012 年的总销量为 22.83 万台(套),较 2011 年的 25.95 万台(套)下降了 3.12 万台(套),降幅为 12.02% 。若未来房地产行业持续保持 低景气度状态,公司存在因实施促销政策导致毛利率下降和促销政策对销量提升 作用削弱导致销量下降的风险。 ( 三 )主要原材料 MM A 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所采购的主要原材料 MMA 的价格,主要参考 “ 易贸化工 网 ” 1公布的华东地区 MMA 每日现货市场报价确定。 1 注:易贸化工网于 2011 年 10 月 更名为安讯思化工网,因采购合同仍以旧名约定,在此不作更改。下 同。 根据 “ 易贸化工网 ” , 近年来华东地区 MMA 月度均价走势如下图: 报告期内, MMA 的现货市场报价呈现波动态势,给公司的原材料成本管理 带来一定压力。未来某一时期,若 MMA 价格处于上涨周期,而公司产品价格不 能随之上调,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 四 ) 福利企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财税 〔 2007 〕 9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 2007 〕 67 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 管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等政策,公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和增值税税收返还。若 存在公司无法持续保持 “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 高于 2 5% (含 25% ),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10 人(含 10 人 ) ” 或国 家福利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情形,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西部大开发政策和福利政策同时变化的风险 帝王洁具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按 15% 征收以及安置残疾人企 业 所得税税收减免和增值税税收返还的税收优惠,亚克力板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 所得税按 15% 征收税收优惠,统一分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2015 年度、 2014 年度和 2013 年度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28.79% 、 33.77% 和 30.34% , 对公司的净利润影响较大。 虽然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 2011 〕 58 号《关于深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第 1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之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 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 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若未来上述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在 未来年度不能持续满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公司存在不能继续 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能。 根据财税 〔 2007 〕 92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安置残疾职工人数需满足“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 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 25% (含 25% ) ,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 人数多于 10 人(含 10 人) ”的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公司未来 存 在因无法持续保持“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 于 25% (含 25% ),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10 人(含 10 人) ”或国家 福利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而无法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的可能。 如果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发生,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六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刘进、陈伟和吴志雄目前合计持有本公司 83.5068% 的股份,共同为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规章制度,且公司董事会构成科学合理,公司董事的选举采取累计投 票制,上述制度的执行可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 力,最大限度的降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日常经营的控制风险。 若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顺利完成,尽管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 有所下降,但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其利用控股地位,通过行使 表决权对公司人事、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可能 。 十一、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资 产负债表及 2016 年 1 - 3 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所审阅并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 第 810156 号《审阅报告》。 2016 年 1 - 3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6,485.9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8.84% ; 2016 年 1 - 3 月净利润为 - 210.83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 281.68 万元。财务报告审计截 止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本 招股说明书 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在主要产品的 生产经营模式、生产销售规模、销售价格以及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 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国家产业、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 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 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均不存在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 招股说明书 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缩 略 语 发行人、帝王洁具、公司、 本公司或股份公司 指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帝王有限 指 本公司的前身四川帝王洁具有限公司 亚克力板业 指 成都亚克力板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之 全资 子公司 帝亚尔特 指 四川帝亚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亚克力 板业之全资子公司 皇冠建材 指 四川皇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闽兴实业 指 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 文景九鼎 指 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永乐九鼎 指 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含光九鼎 指 北京含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兴海发 指 成都兴海发科技有限公司 伟永盛 指 成都伟永盛科技有限公司 志达通 指 成都志达通科技有限公司 东陶集团 指 东陶机械株式会社( TOTO Ltd., ), 1917 年成立于日本,为全 球知名的陶瓷卫生洁具生产企业,拥有 TOTO 品牌(东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美国科勒 指 K ohler Company , 1873 年成立于美国,为全球知名的陶瓷卫 生洁具生产企业,拥有 K ohler 品牌 西班牙乐家 指 Roca Sanitario,S.A , 1917 年成立于西班牙,为全球知名的陶 瓷卫生洁具生产企业,拥有 Roca 品牌 美国美标 指 America n Standard Brands , 1861 年成立于美国,为全球知名 的陶瓷卫生洁具生产企业,拥有 American Standard 品牌, 2009 年,其亚太地区的业务被日本伊奈收购 日本伊奈 指 伊奈制陶株式会社, 1924 年成立于日本,为全球知名的陶瓷 卫生洁具生产企业,拥有 Inax 品牌 杜拉维特 指 Duravit AG , 1817 年成立于德国,为全球知名的陶瓷卫生洁 具生产企业,拥有 Duravit 品牌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 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次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 拟 向社会公开发行 2, 16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的行为 报告期 、近三年 指 2013 年度 、 2014 年度 和 2015 年 度 的会计期间 《公司章程》 指 《 四川帝王洁具 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指 人民 币元 ,特别注明的除外 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华 西证券 指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原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机构、 立信所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 中和正信四川分所 指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分所 律师、金杜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术 语 亚克力 指 英文名称 Acrylic , 化学名称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俗称 “ 有机 玻璃 ” MMA 指 甲基丙烯酸甲酯,通过聚合反应生成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 PMMA ) 卫生洁具专用 板 指 利用亚克力生产的板式初级工业品,是生产亚克力卫生洁具 的主要原材料,卫生洁具专用板具有光洁度好、色彩丰富、 易于清洁、抗冲击性强等优点 声屏板 指 利用亚克力生产的板式初级工业品,是生产用于高速铁路、 高速公路等场所隔音屏障的主要原材料,利用亚克力生产的 声屏板具有耐候性好、耐化学性强、隔音效果好等优点,通 过加金属丝等技术的运用,可增强防碎性能 广告及装饰用板 指 利用亚克力生产的板式初级工业品,是目前用于灯箱、标识、 装饰等领域的重要原材料 树脂 指 人工合成的固相介质。一般以聚苯乙烯为基质,当经修饰 带 有磺酸基或羧基时可用做阳离子交换剂;携带伯胺或季胺基 时可作阴离子交换剂等 PVC 板 指 聚氯乙烯塑料 ,是 由氯乙烯单体经聚合而成的聚合 材料,可 用于 建材、包装、医药等行业 聚合 指 化学用语,指单体小分子通过相互连接成为链状大分子,一 般 分子量 在 5 , 000 以上 , 甚至可以达到几千万 OEM 指 原始设备制造商(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 , 指企业向 具有核心技术的外包商提供制造或加工服务,赚取相应服务 费用,而产品的设计由外包商自行负责,并最终以外包商自 有品牌进行销售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160 万股 发行价格 10.57 元 / 股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5. 98 元(根据 201 5 年 12 月 3 1 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50 元 发行前市盈率 17.23 倍 发行后市盈率 22.98 倍 发行前市净率 1.77 倍 发行后市净率 1.63 倍 发行方式 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或中国证监 会等有权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 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或中国证监会等 有权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 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进、陈伟和吴志雄分别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 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 。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朝容承诺: 除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 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 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 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陈安、阙再伟、黄廉、 赵小松分别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 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公司股东文景九鼎、永乐九鼎和含光九鼎分别承诺: 除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革承诺: 除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 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人 2015 年 5 月 1 日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 发售外,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约 22,831.20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约 5,475.52 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约 17,355.68 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ichua n Monarch Sanitary Ware Co.,Ltd 注册资本 6,447.7358 万元 设立时间 201 0 年 4 月 15 日 成立日期 1994 年 3 月 14 日 法定代表人 刘进 注册地址 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 19 号新希望国际大厦 A 座 15 层 邮政编码 610041 联系电话 028 - 8280 1189 传真 028 - 82801277 公司网址 http://www.monarch - sw.com 电子邮箱 monarch - zq@monarch - sw.com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 的 设立 方式 公司前身为四川帝王洁具有限公 司,成立于 1994 年 3 月 14 日。 2010 年 4 月 15 日,帝王有限以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立信所审计的净资产 104,023,357.42 元,按照 1:0.5768 的比例折合公司股本 60,000,000 股,整体变更 为 “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 ,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额(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刘 进 19,933,555 净资产折股 33.2226 2 陈 伟 19,347,274 净资产折股 32.2455 3 吴志雄 19,347,274 净资产折股 32.2455 4 吴朝容 146,570 净资产折股 0.2443 5 邹大春 146,570 净资产折股 0.2443 6 杨 革 146,570 净资产折股 0.2443 7 杨 东 87,942 净资产折股 0.1465 8 陈 安 87,942 净资产折股 0.1465 9 谭 卫 87,942 净资产折股 0.1465 10 黄 廉 87,942 净资产折股 0.1465 11 阴 建 58,628 净资产折股 0.0977 12 万恩仁 58,628 净资产折股 0.0977 13 阙再伟 58,628 净资产折股 0.0977 14 付良玉 58,628 净资产折股 0.0977 15 宋基良 58,628 净资产折股 0.0977 16 刘增明 58,628 净资产折股 0.0977 17 迟 滔 46,903 净资产折股 0.0782 18 李广汝 46,903 净资产折股 0.0782 19 赵小松 46,903 净资产折股 0.0782 20 何良云 29,314 净资产折股 0.0489 21 张 宁 29,314 净资产折股 0.0489 22 黄 刚 29,314 净资产折股 0.0489 合计 60,000,000 - 100.0000 三、 股本 结构 (一)股本结构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6,477.7358 万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表: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 数 (股) 持股比例 ( % ) 1 刘 进 18,391,854 28.3924 2 陈 伟 17,850,917 27.55 72 3 吴志雄 17,850,917 27.5572 4 文景九鼎 3,886,642 6.0000 5 永乐九鼎 3,303,645 5.1000 6 黄振龙 1,538,490 2.3750 7 含光九鼎 582,996 0.9000 8 吴朝容 146,570 0.2263 9 邹大春 146,570 0.2263 10 杨 革 146,570 0.2263 11 杨 东 87,942 0.1358 12 陈 安 87,942 0.1358 13 谭 卫 87,942 0.1358 14 黄 廉 87,942 0.1358 15 阴 建 58,628 0.0905 16 万恩仁 58,628 0.0905 17 阙再伟 58,628 0.0905 18 付良玉 58,628 0.0905 19 刘增明 58,628 0.0905 20 迟 滔 46,903 0.0724 21 李广汝 46,903 0.0724 22 赵小松 46,903 0.0724 23 杨菊华 39,086 0.0603 24 何良云 29,314 0.0453 25 张 宁 29,314 0.0453 26 黄 刚 29,314 0.0453 27 宋 建 9,771 0.0151 28 宋 颖 9,771 0.0151 合 计 64,777,358 100 .0000 刘进、陈伟和吴志雄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共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文景九鼎、永乐九鼎、含光九鼎均为北京惠通九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或其关 联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除此之外,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 公司本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拟发行不超过 2,160 万股,按照发行 2,160 万股计算,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表 : 项目 股东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数(股) 比例( % ) 股数(股) 比例( % ) 有限售 条件的 股份 刘 进 18,391,854 28.3924 18,391,854 21.2924 陈 伟 17,850,917 27.5572 17,850,917 20.6662 吴志雄 17,850,917 27.5572 17,850,917 20.6662 文景九鼎 3,886,642 6.0000 3,886,642 4.4996 永 乐九鼎 3,303,645 5.1000 3,303,645 3.8247 黄振龙 1,538,490 2.3750 1,538,490 1.7811 含光九鼎 582,996 0.9000 582,996 0.6749 吴朝容 146,570 0.2263 146,570 0.1697 邹大春 146,570 0.2263 146,570 0.1697 杨 革 146,570 0.2263 146,570 0.1697 杨 东 87,942 0.1358 87,942 0.10 18 陈 安 87,942 0.1358 87,942 0.1018 谭 卫 87,942 0.1358 87,942 0.1018 黄 廉 87,942 0.1358 87,942 0.1018 阴 建 58,628 0.0905 58,628 0.0679 万恩仁 58,628 0.0905 58,628 0.0679 阙再伟 58,628 0.0905 58,628 0.0679 付良玉 58,628 0.0905 58,628 0.0679 刘增明 58,62 8 0.0905 58,628 0.0679 迟 滔 46,903 0.0724 46,903 0.0543 李广汝 46,903 0.0724 46,903 0.0543 赵小松 46,903 0.0724 46,903 0.0543 杨菊华 39,086 0.0603 39,086 0.0453 何良云 29,314 0.0453 29,314 0.0339 张 宁 29,314 0.0453 29,314 0.0339 黄 刚 29,314 0.0453 29,314 0.0339 宋 建 9,771 0.0151 9,771 0.0113 宋 颖 9,771 0.0151 9,771 0.0113 社会公众股 - - 2 1,600,000 25.0066 总股本 64,777,358 100 .0000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