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奋达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6年5月 13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召开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 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 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 参加表决的权利等。所有议案已在《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 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于2016年5月13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702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肖奋先生主持。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 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共计 306,118,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5682%。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016年5月10日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股东相关证明,代 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 代表股份共计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13%,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共计306,126,0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5695%。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3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6%。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按规 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监票、计 票,并由本次股东大会监事郭雪松先生当场公布最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104,52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14,33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262%;反对14,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1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104,52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14,33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262%;反对14,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1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104,52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14,33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262%;反对14,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1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104,52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14,33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262%;反对14,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1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104,52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14,33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262%;反对14,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1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大会通知》公告的拟审 议提案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波 经办律师:彭素球 经办律师:庞明璐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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