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信凤凰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中信建投 凤凰 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6 年第【 1 】 号 基金管理人: 中信 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 年 四 月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 准予注册 文件名称为:《 关于 核准中信 建投 凤凰货币 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 】 1 号), 注册 日期为: 2015 年 1 月 4 日。本基金合同于 201 5 年 3 月 3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特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 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七)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八)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的生效 ................................ ................................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 ................................ ................................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2 第二 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6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9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 96 第一部分 前言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 知》、《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 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中信建投 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信建投凤凰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信建投 凤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信建投 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 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 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 《业务规则》: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 元:指人民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1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 4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 5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邮政编码: 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 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3 〕 110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 010 - 59100288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 25% 、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董事长,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中信证券 交易部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经营决策会成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张杰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首都师范大学学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经纪 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袁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 任德国 HVB 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职工董事,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石明磊先生,董事,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安冉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 台财务资产部主任,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经营管理 部主任。 杜宝成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律师 ,现任北 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 王汀汀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 授。 王宏利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天健正信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任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 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 委员会委员。 陈冬华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香港科技大学博士 后,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教、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 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副院长。 2 、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财务处副科长,华夏证券财务、稽核、清算部部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许会芳女士,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航 天科技财务风险管理与法律部总经理。 周琰女士,监事,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研 究生学历。 曾 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 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 ,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 科科长 。 张全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 职于中信建投证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现任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晨先生,职工监事,北京工业大学学士。曾就职于华夏证券信息技术部网 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王琦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曾任 大通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 关村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索隽石先生,北京大学软件 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杰女士,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曾任大通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 关村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 总经理 助理 。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渤海证券研究员、广发证券研究员、 国金证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 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 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 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 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 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 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86.0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 010 - 68858126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业资格, 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 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 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5 只, 包括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166006)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 资基金) (519985)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3 )、万家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1908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3003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4208 )、鹏华丰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0618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400015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2105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166012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浦银安盛中证锐 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9117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 420006 )、汇丰晋信恒 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华安安 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0016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519662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 )、银河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56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 )、中加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52 )、南方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000563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000576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 000647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774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 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000966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001006 )、景 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94 )、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83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001216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076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001250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1249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85 )、天弘互联 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1447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314 )、方正富邦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1 )、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1433 )、南方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570 )、广发安 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07 )、天 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2388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 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29,423.07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传真: 010 - 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108 - 108 网址: www.cfund108.com ( 2 )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 www.cfund108.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传真: 010 - 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3 、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电话: 010 - 59100228 传真: 010 - 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85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 王珊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 2015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 1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 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 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 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 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 2 、认购原则 ( 1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3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 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方式和网上直销渠道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 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 、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 1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 100,000+1 ) /1.00=100,001 .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01 .00 份基金份额。 九、 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份额分类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申购金额或持有份额数量、期限等条件对基金份 额进行分类。各类别基金份额可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费用并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则 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收费方式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 5 年 3 月 31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将基金合并方案报 告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 4 、 赎回遵循 “后 进先 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逆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3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申购 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 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 额不设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0.01 份。 3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1.00 = 10,000.00 份 4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00 份,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 × 1.00 = 10,000.00 元 5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