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华东重机: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6)金匮律意字第015号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无锡华东重型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 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 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审议事项、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 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于2016年5月17日下午14时在无锡市高浪东 路508号华发大厦B座24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翁耀 根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6日—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16日15:00至2016年5月17日15:00的任意 时间。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 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位,均为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388,366,667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56.33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 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388,366,6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56.330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 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四)《2015年度审计报告》; (五)《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关于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授信壹亿元的议 案》; (十)《关于向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授信叁亿元的议 案》; (十一)《关于向中国银行无锡南长支行申请叁亿元授 信额度的议案》; (十二)《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滨湖支行申请授 信壹亿元的议案》; (十三)《关于向交通银行无锡城北支行申请授信伍亿 元的议案》; (十四)《关于向工商银行无锡城南支行申请授信叁亿 元的议案》; (十五)《关于向建设银行无锡新区支行申请授信壹亿 元的议案》; (十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七)《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 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本次股东 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议 案(六)(七)(八)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计票,并 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 果如下:议案八《关于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出席本次会议之股东,即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翁耀根均为关联股东,均需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时无非关 联方股东参会投票,导致该议案未能通过。其余议案均获通 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秦党亲 秦党亲 承办律师: 袁红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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