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华东重机: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05月18日 11:35:11 中财网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6)金匮律意字第015号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无锡华东重型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
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
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审议事项、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
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于2016年5月17日下午14时在无锡市高浪东
路508号华发大厦B座24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翁耀
根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6日—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16日15:00至2016年5月17日15:00的任意
时间。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
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位,均为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388,366,667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56.33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
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388,366,6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56.330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
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四)《2015年度审计报告》;

(五)《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关于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授信壹亿元的议
案》;

(十)《关于向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授信叁亿元的议
案》;

(十一)《关于向中国银行无锡南长支行申请叁亿元授
信额度的议案》;

(十二)《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滨湖支行申请授
信壹亿元的议案》;

(十三)《关于向交通银行无锡城北支行申请授信伍亿
元的议案》;

(十四)《关于向工商银行无锡城南支行申请授信叁亿
元的议案》;

(十五)《关于向建设银行无锡新区支行申请授信壹亿
元的议案》;


(十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七)《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
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本次股东
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议
案(六)(七)(八)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计票,并
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
果如下:议案八《关于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出席本次会议之股东,即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翁耀根均为关联股东,均需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时无非关
联方股东参会投票,导致该议案未能通过。其余议案均获通
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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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承办律师:

秦党亲 秦党亲







承办律师:

袁红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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