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大摩健康产业:招募说明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 6 】 311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混合 型 基金、债券 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 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 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同时, 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8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5 第一部分 绪言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 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YU HUA(于华)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22,75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赵婧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应为: 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39.560% )、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 37.363% )、深圳市招 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989%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593%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 5.49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于华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鲁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金融分 析师( CFA )。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险 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管理业务主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 本公司董事长。 俞洋先生,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常州市证券 公司延陵东路营业部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营业部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助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2014 年 5 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党委副书记、董事,兼任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 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田明先生,香港中 文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曾先后担任上海舒天(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部主管、大昌行汽车集团华东总部财务部副经理、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经济部主管、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总会计师和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2015 年 9 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副总监、董事,兼任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 孙辰健,西安交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产业经济博士 研究生。曾先后担任兰州炼油化工总厂研究所职员、中国水电三局技术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 所电脑工程部业务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北中心主任、 深圳证券通信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管理部总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数据技术分公司和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至今担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Edmond N. Moriarty 先生,汉密尔顿学院学士,弗吉尼亚大学达顿商学院 工商管理硕 士 。 2011 年 3 月起任摩根士丹利商业银行与房地产投资部 主管。曾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 部首席运营官、美林证券公司联席首席风险管理官、环球信贷与债务部主管、 GMI 资产配置 与债务部主管、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张文础先生,悉尼大学法律荣誉学士和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富而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和 伦敦办公室。加入摩根士丹利之后,历任摩根士丹利大中华区法律负责人及公司法律与合规 部其他高级职务,现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和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本公司董事。 彭磊女士,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南山开发集团金 融投资部主管、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部、友联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招商局金 融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审计稽核部总经理、中国业务部总经理、证券部总经 理。 2012 年 4 月至今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高潮生 (Sheldon Gao) 先生,美国康奈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曾任汇添富资 产管理(香港)公司总经理,英国施罗德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总裁,美国联博资 产管理公司投资分析总监,美国晨星公司全球研究总监和美国道琼斯公司全球研究与战略总 监,并曾在多家美国对冲基金公司担任资深基金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总经理。 贾丽娜女士,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学士、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硕士。曾于金陵 科技学院任教, 1994 年 8 月至今,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高级合伙人,兼任俊 知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彭章键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 2008 年至今担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兼任华南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苗复春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专业硕士。 2007 年 5 月起至 今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 司顾问。曾任内蒙古商业局计委科长,中国社科院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技术 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外经贸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 室局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Paul M. Theil 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 MBA )、法学院法律博士( JD )。目前担任中安信业董事长,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私 募股权 部门主管、美国驻华大使馆一秘 。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恒先生,西安大学计划统计 学 学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西安分行干部、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监、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08 年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任华鑫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监事长。 蒋蓓怡女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会计学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 )。 2011 年 12 月起至今任摩根士丹利中国区首席风险 官执行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风险管理部董事、德意志银行亚太 总部风险管理部助理副总裁,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 分析师,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分析师。现任本公司监事。 王章为先生,东北财经大学学士,南澳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 内部审计师。曾任深圳三九集团会计、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招商局蛇口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 高级经理。 2008 年 6 月至今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赵婧女士,英国雷丁大学学士,英国诺丁汉大学硕士。曾任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管理培训 生、广州英国文 化教育处财务官员。 2007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综合管理和人力资源 部总监、规划发展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职工监事。 周苑洁女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学士,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 任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经理。 2004 年加入本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人、上海理财中心负责人、营销策划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监助理、销售服务部副总监, 现任本公司销售服务部总监、职工监事。 周源女士,湘潭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湖南大学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硕士。曾任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会计(高级经理)。 2010 年起加入本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 、 专户理财部副总监 , 现任本公司专户理财部总监、职工监事。 许菲菲女士,中南财经大学国际会计专业学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 2005 年起加入本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稽核员、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职工监事。 徐达女士,弗吉尼亚大学商业与经济学士。 2012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研究管理 部研究员、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潮生 (Sheldon Gao) 先生, 总经理 ,简历同上 。 孙要国先生,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硕士, 19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 任职于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曾任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 2009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董事会秘书。 高见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香港科技大学 MBA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经济学 博士。 16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高级经理、 市场部执行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产 品总监、委托投资 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事业部首席投资顾问 兼产品与资产管理中心总监,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2014 年 2 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 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锦女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 19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 经历。曾就职于巨 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 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部理财部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 2003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 历 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大鹏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博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长春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 院金融学专业教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医药行业研究员。2010年12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2015年1月起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2016年2月起任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高潮生(代理),本公司总经理 副主任委员: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委 员:李轶,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胡明,交易管理部总监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 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 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 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 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 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 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 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 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 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 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 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 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 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 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 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 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6060069 传真: 010 - 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 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 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 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33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 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 ,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 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吴海灵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0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005室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66155568 - 6100 传真:(010)66158135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朱冰楚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63343988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开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银联通、汇付天下“天天 盈”等支付渠道。支持汇付天下“天天盈”渠道支付以及支持银联通渠道支付的银行卡 详见本公司官方网站 ( http://www.msfunds.com.c n )。以上支付渠道支持的银行卡均指 银行借记卡,信用卡等贷记卡不支持购买基金。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上门服务。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刘一宁 网址:www.ab china.com 2、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三)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Yu Hua (于华) 联系人:赵恒 电话:(0755)88318709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 - 31358666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2月22日证监许可【2016】311 号文件准予募集。 一、基金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本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九、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限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 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 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 下表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32%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认购 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上述计算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所有或承担。 举例: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0%,假设认购利 息为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9.76)/1.00=98,833.99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 19.76元,则可得到98,833.99份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 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被确认为无效,销售网 点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 其他 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 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基金募集期间 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 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本 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本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其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其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相关业务流程,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 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基金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0 份(除非该账 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 为 10 份。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60 %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40 %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50% 100 万≤ M < 500 万 1.00%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时间( Y ) 赎回费率 记入基金资产 Y < 7 日 1.5% 100% 7 日≤ Y < 30 日 0.75% 100% 30 日≤ Y < 90 日 0.5% 75% 90 日≤ Y < 180 日 0.5% 50% 180 日≤ Y < 365 日 0.1% 25% 365 日≤ Y < 730 日 0.05% 25% Y ≥ 730 日 0% 0 (三)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某非养老金客户当日申购本基金10万元,对 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93,830.64 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 申购费用为1,477.83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3,830.64份。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5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0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12,800.00元 赎回费用=12,800×0.05%=6.40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6.40=12,793.60元 即: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50日,假定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28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793.60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1、基金投资人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 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基金投资组合中重要 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等原因,使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投资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是发生其他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