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商万众创新:招募说明书
华商 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 年 五 月 重要提示 华商 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国 证监会 2016 年 3 月 1 日证监许可 [ 2016 ] 399 号文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 期、市场环境或 基金 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 的判断不足等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 带来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重点关注“ 万众创新 ”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这 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 险。 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 素的影响。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 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 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 ................................ ........................ 1 二、释义................................ ................................ ................................ ........................ 1 三、基金管理人................................ ................................ ................................ ............ 5 四、基金托管人................................ ................................ ................................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 .......... 34 十、基金的财产................................ ................................ ................................ .......... 4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4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4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1 十六、风险揭示................................ ................................ ................................ .......... 5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5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 105 一、绪言 《 华商 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华商 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商 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商 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基金合同:指《 华商 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商 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商 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商 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负责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 36 、《业务规则》:指《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4 、元:指人民币元 。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 0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 5 1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 成立时间: 2005 年 12 月 20 日 6. 注册资本: 1 亿元 7. 电话: 0 10 - 58573600 传真: 010 - 58573520 8. 联系人:周亚红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 10.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58573300 400 - 700 - 8880 (免长途费) 11. 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 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新锐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清华大学 EMBA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记;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 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田洪宝 : 董事。男,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临沂电业局,任用电所 副主任、副局长、党委委员;潍坊电业局,任副局长;山东潍坊发电厂,任工会 主席、党委委员、副厂长;北京第二热电厂,任厂长、党委委员;华电(北京) 热电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任计划发展部副主任、 规划发 展部副主任,期间兼任浙江华电三门发电厂筹建处主任;华电陕西能源有 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陕西华电安康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俊芳: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现任济钢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六中学、济南钢 铁总厂职工大学、济南钢铁总厂;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办、公司 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曾就 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董事。男,大专学历,经济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历任团委干事、团 委副书记、宣传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党总支书记;黑龙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 任金融产业部经理;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梁永强: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基金 经理,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北京亿路特通新 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京长江第 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曾就职于江苏 盐城悦达集团、亿阳集团经贸 公司;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裁、总裁;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 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独立董事。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现已退休,曾就 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任副司长;中国钢 铁工业协会,任常务 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监事。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亦军:监事。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经理;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 务所(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 经理。 徐亮天:监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处处长,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成本科科员、科长、财 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永强:董事、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 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 公司筹备组,公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 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渠道主管、市场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 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 保障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 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 员。 刘宏:副总经理。男,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任项目经理; 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 就职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员; 2008 年 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华商产业 升级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创新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 4、基金经理 赵媛媛:女,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年12月至2008 年2月 就职于中宏保险,任投资经理;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就职于联合 证券,任宏观策略研究员;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任宏观策略研究员;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就职于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宏观策略研究员;2011年3月至2014年8月就职于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宏观、机械研究员,基金经理,2014年9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5日担任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7月6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永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 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刘宏: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商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 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蔡建军: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吴鹏飞: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商红利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商 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于2014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2,079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 第四位。 于2014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7,441.30亿元,较上年增长8.99%;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94,745.23亿元,增长10.30%;客户存款总额128,986.75亿元, 增长5.53%。营业收入5,704.70亿元,较上年增长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 增长12.28%,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 为19.02%;成本收入比为28.85%。利润总额2,990.86亿元,较上年增长6.89%; 净利润2,282.47亿元,增长6.10%。资本充足率14.87%,不良贷款率1.19%, 拨备覆盖率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 增11万户和68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 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到1.37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综合营销团队1.75 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 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网点30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 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 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多功能优势 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 颐”为主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 规模分别新增188.32亿元和62.34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新增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1万个、结算 量达1.46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万张,消费交易额16,580.81亿元,多 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14.18%,金融资产 增长18.21%。 2014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 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 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 强排名第29位,新兴市场500强排名第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 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此外, 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 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 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5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14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0号楼2203室 办公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0号楼2203室 负责人: 王萍 电话:010-59603878 传真:010-59603182 经办律师: 王萍 郭敏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6 ] 399 号 注册 日期: 2016 年 3 月 1 日 ( 二 )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 四 )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五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 六 ) 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 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 公告。 ( 七 )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 立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 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 免予申请 开立 基金账户 。 3 、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 1 . 00 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5 、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 八 ) 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 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 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0 %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5 %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 笔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 九 )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 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 以及 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 十 )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 ( 1 + 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 ( 9,881.42 + 5 ) /1.00 = 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 十 一 )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 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时 ,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 、 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3 、 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三 )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 00 元,超过部分不 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 00 元,超过 1 . 00 元的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 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 00 元,超过 1 . 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 00 元,超过 1 . 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 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 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 . 00 份; 4.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 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 五 )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 申请。 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 六 ) 申购 和 赎回费 率 1 、 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 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2 %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8 %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 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 、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 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 0 %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1 年 0.5 %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3 个月指 90 天, 6 个月指 180 天,以此类推。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销售 费率 。 ( 七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3、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