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城久源:招募说明书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2016年4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4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 42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45 第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5 附件:《保证合同》 ............................................................................................... 12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 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每3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保本周期到期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保本周期到期 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6、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 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 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 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 期 37、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 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 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 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15 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 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 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 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的一段期间 39、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 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 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0、过渡期赎回:指本基金在达到目标收益,并且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依据 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 一个保本周期) 42、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3、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4、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保本赔付差额: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 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6、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 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7、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 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8、持有到期: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行为 4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 50、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2、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 额折算日 54、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 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0、《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6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江天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淘金一 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三十五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曾任职于北 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 司,1993年2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 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范小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纪委书记。曾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 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华能 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财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年7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及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 作,1983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 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党委书记,海南汇通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 刘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 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中华工商时报社总 编辑助理。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进 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1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历任中国纺织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 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袁江天先生,监事,博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曾任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国海(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证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年8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 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2002年3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 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 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广州管理部总经理,学士。曾任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年8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 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卢盛春先生,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 行、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2003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 员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钟光正先生,经济学硕士。具有12年债券投资管理经历。曾就职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广发银行总行资金部、招商银行总行资金交易部。2009年11月进入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稳健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自2011 年4月至今任“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至今任“长 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9月至今任“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至今任“长城稳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5年11月至今任“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旻先生,CFA,厦门大学金融工程专业学士及硕士。具有6年证券从业经历。2010 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自2015年1月至今任“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长 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至今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至今任“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3月至今任“长城新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钟光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文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2216867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9%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5年6月底, 平安银行在职员工35,800多人,通过全国45家分行、855家网点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 务。截至2015年6月末,平安银行资产总额25,705.08亿元,较年初增长17.56%;存款 余额16,551.12亿元,较年初增长7.95%;贷款和垫款(含贴现)11,878.34亿元,较年初 增长15.92%。营业收入465.75亿元,同比增长34.09%;净利润115.85亿元,同比增长 15.02%;资本充足率10.96%,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85%,满足监管标 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 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8个处室,目前部门人 员为55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 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 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 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 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 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 部任总经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 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 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5年6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2.10万亿,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共26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 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1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 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 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 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 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 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李妍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1日证监许可 [2016]743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保本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设在深圳、北京、上海的直销机构,以 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6月17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 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六)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3年,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在运作 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 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 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在过 渡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净值折算为1.00元。过渡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为18%,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 中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 过30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长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最长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七)保本金额 1、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3、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八)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 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 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 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 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九)基金保本的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 金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保证范围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 个月止。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认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 基金时,若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认购金额高于该认购金额限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具体如下: (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6% 300万元(含)-500万元 0.2%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2% 100万元(含)-300万元 0.12% 300万元(含)-500万元 0.04%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 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这100,000元在认 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1.000=99,01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19.90份 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二)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 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 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 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 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的相反顺序进行 赎回,优先赎回投资者所持有的距离赎回时点最近的认购、申购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时,若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300万元 0.8% 3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24% 100万元(含)-300万元 0.16% 300万元(含)-500万元 0.08%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长城久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2.0% 1年(含)-2年 1.5% 2年(含)-3年 1.0% 3年(含)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长城久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50=85,925.42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85,925.42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25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基 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0×1.325=132,500元 赎回费用=132,500×2.0%=2,650元 赎回金额=132,500-2,650=129,850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获得赎回金额129,8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 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为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