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国石油: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 5. 2016 年5 月13 日,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6.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 年第1 次会议决议公 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并现场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为165,184,453,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0.25%。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有158,035,394,30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5%;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有7,149,058,7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A 股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 股股东资格由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3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逐 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系统,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形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65,195,665,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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