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泰达宏利增利: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5月26日 11:32:27 中财网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1
5

5

21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5]945
号文
注册

并于
2016

5

17
日获得

国证监会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同意延期募集备案的回
函(机构部函
[2016]1065
号)。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目录

第1部分
绪言 ................................................................................................................. 1-1
第2部分
释义 ................................................................................................................. 2-1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6部分
基金的募集 ..................................................................................................... 6-1
第7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1
第9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1
第10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0-1
第11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1
第12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2-1
第13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3-1
第14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4-1
第15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5-1
第16部分
风险揭示 ....................................................................................................... 16-1
第17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7-1
第18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8-1
第19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9-1
第20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0-1
第21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1-1
第22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2-1
第23部分
备查文件 ....................................................................................................... 23-1



第1部分 绪言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2部分 释义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宏利增利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4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5
、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36
、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十八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为
5

10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
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十八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
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
5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的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2

6

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010
-
66577
808


信息披露
联系人:
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1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
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6
月,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
目前
,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
利首选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逆向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

收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改革
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
金、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同顺
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在内的
三十多

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
2001
年至
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
中心
负责人;
2003
年至
20
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2014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
5

8

起任公司总经理。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
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泉先生,董事。拥
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
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88
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
1989
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责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1997
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
源整合、上市筹备和金融类、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渤海产业基金
投资管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宏利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
险、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
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年的丰富经验,其间担任多个
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
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
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加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

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
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新业务发展
及会计等高级职务。

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
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
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
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
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
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
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
学院数学力学
部理学硕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



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
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
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
2007
年至今,担任东北财经大学“社
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获得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
士学位、民商法法学博士
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担
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起草小组成
员、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中国信托
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
,任期始于
2014

6

20

。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
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

1992

10
月,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
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现任该律所副主任,正高级律师,具有
22
年法律实务经
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
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

1975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
1982
年至
1985
年,于宁夏自治区党校
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经
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书
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
2002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
校作访问学者。



2
、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
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
年加入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

1998
年起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巴克莱
资本、
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



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

2002

3
月加入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运营副总
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4

10
月起担任运
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硕士,
2004

5
月至
2005

4
月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任公司业务部职员;
2005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研究部总监业务助理兼
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具备
11
年基金从业经
验,
11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
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
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

2006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07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

1998

8
月至
2001

4
月,先后在国际证券、日商大和
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
2001

5
月至
2008

2
月,任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主管;
2008

2
月至
2008

8
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
2008

8
月至
2015

10
月,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
2015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
监,
2015

1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5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11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张勋先生


管理学硕士;
2006

7
月至
2009

6
月就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
任研究组长;
2009

7
月至
2010

4
月就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担
任研究组长;
2010

4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员、高
级研究员,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2014

11
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4
月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2
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具备
10
年证券从业经验,
10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卓若伟先生


2004

7
月至
2006

9
月任职于厦门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从事债券交
易与研究工作;
2006

10
月至
2009

5
月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
投资部任投资经理;
2009

5
月起就职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助理;
2009

9
月至
2011

12
月任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12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2012

5
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3
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6
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
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原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11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6
月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

6
月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风险预算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6
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
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4
月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
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具备
10
年基金从业经验,
1
2
年证券投
资管理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建、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

资副总监兼
研究部门总监邓艺颖、金融工程部门负责人戴洁、固定收益部门负责
人卓若伟、资深基金经理
兼首席策略分析师
庄腾飞。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
)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卓若伟表决。




2
)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3
)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
、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
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
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10

31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唐州徽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中国银行于
2005

3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现有员工
12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
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
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
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
银行首家开展绩效
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
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
6

3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4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410
只,
QDII
基金
32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
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
010
-
665776
17


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
400
-
698
-
8888


传真:
010
-
66577760/61


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
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行卡、建行
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交通银
行卡、浦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
行卡、上海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
快钱
支付
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98
-
8888

010
-
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
irm@mfcteda.com


2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银行网站:
www.boc.cn


2) 其他
销售
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联系人:
石楠


联系电话:
010
-
6657776
9


传真:
010
-
66577750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
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
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庞伊君






第6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5

5

21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
1
5
]
945


注册

并于
2016

5

17
日获得

国证监会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同意延期募
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6]1065
号)。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开放运作的方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
、募集时间:本基金于
2016

5

30
日至
2016

6

27
日向社会公开
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
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
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
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
中心、网上直销
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
和提前发售基金份
额。



3
、发售
对象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

投资

认购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认
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若各代销机
构调整认购金额下限,以最新公告为准




4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七、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基金份额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
率见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
30
%


100
万元≤
M

25
0
万元


0.20%





25
0
万元≤
M

5
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






2
)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0
%


100
万元≤
M

25
0
万元


0.8
0
%


25
0
万元≤
M

5
00
万元


0.6
0
%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份额时缴
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
)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
万元,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
1
.2
%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则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100,000
/(
1+
1
.2
%)
=
9
8
,
814
.
23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100,000

98
,
814
.
23

1,185.77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
8
,
814
.
23
+100
)/
1.00

98
,
914
.
23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
9
8
,
914
.
23
份。



八、
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
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
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
T+2

起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
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
才能够确认;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
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
准。



十、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7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其自行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
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金任一封闭期内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3
、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每十八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为
5

10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
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十八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
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
5

10
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亦不上市交易




举例: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
201
5

5

6
日,那么第一个开放期所在月份

2016

11
月,
如果第一个开放期为
10
个工作日(具体天数以基金管理人


公告为准),
2016

11
月的最后
10
个工作日为
11

17
日至
11

30
日,

此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6

11

17
日至
2016

11

30

,以此类推。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
封闭期结束后或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
调整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

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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