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弘价值精选:招募说明书
天弘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弘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 6 年 4 月 6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 6 】 670 号)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基金募集注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 )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属于 中等 风险、 中等 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但是 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风险揭示 ................................................... 6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3 一、绪言 《 天弘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天弘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编写。 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天弘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天弘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天弘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天弘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 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1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 员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 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 - 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 )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4]164 号),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 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君正 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袁雷鸣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专员。现 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 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 律合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资深总 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 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 ,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 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 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 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法 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 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 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 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本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本公司 互联网综合业务及战略产品业务。 张磊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 理,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 总裁。 2012 年 10 月加盟本公司, 20 12 年 11 月任命为本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本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本公司 股权投资 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4 年 11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本公司机构投资部副 总经理,现任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鑫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兼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勤先生,本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股票投资总监兼 机构投资总 监。 姜文涛先生,本公司投资管理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本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 ) 风险管理委员会 :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 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 (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 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 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 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 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 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 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 风险管理 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 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 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4 年《银行家》杂志 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9 位,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 217 位。 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7.21 万亿元 , 实现净利 润人民币 520.4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 资格 ,以及 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 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 交通银行 董事长、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交通银行 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交通银行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 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 交通银行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任 交通 银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 交通银行 执行董 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交通银行 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交通银行 董事、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交通银行 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 交通银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 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 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 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 交通银行 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 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 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 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 15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9 只。 此外,还托管了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 保障管理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 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 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 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 - 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 ) 83865560 传真:( 022 ) 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 400 - 710 - 9999 (免长途话费) (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5 层 电话:( 010 ) 83571789 传真:( 010 ) 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30 层 E - F 单元 电话:( 021 ) 50128808 传真:( 021 ) 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 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 10 层 08 单元 电话:( 020 ) 38927920 传真:( 020 ) 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 5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 本公司网上 交易 系统包括官方网 站 交易 系统 、移动客户端等。投资者可以通 过 上述系统 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官方 网 站 www. thfund .com .cn 查询。 2 、 其他销售 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调整 为 本基金 的 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 - 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电话: ( 022 ) 83865560 传真: ( 022 ) 83865563 联系人: 薄贺龙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联系人: 孙睿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16年4月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70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 混合 型 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发起式 。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 发起式基 金是指, 基金管理 人 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或 者 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 之日(指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合同应当 自动 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 公告。本基金的认购代码为002639。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网点或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6月13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六 )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 份 ,不设募集上限 。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500万元≤M<1000万元 0.50%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 认购 费率) (注:对于 10 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 数额的 认购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固定 认购 费用) 认购 费用= 认购 金额-净 认购 金额 (注:对于 10 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 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 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 =98,864.23 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网点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或其指数的其他方式查询 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通过本公司 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三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的,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 后 继续存续的 ,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 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六 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 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 证券、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通过公司直销网上交易 系统 的 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 0 .00 元 (含申购费,下同) , 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 人民币 10 .00 元 。 通过 本公司直销 网点(不含网上交易 系统 )的首次 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 000 元,追加 申 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 1 , 000 元。 收益分配转 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新增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 不得 少于 1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 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 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 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 及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 M < 1000 万元 0.30%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基金份额 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表所示: 持有期限( T )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0% 7 日 ≤ T < 30 日 0.75% 30 日 ≤ T < 365 日 0.50% 365 日 ≤ T < 730 日 0.25% T≥73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注:一个月 =30 日)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并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 10 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 数额的 申 购,净 申 购金额= 申 购金额 - 固定 申 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 10 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 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 96,970.64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本 基金份额, 适用 赎回费率为 0. 5 % ,假设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79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0679=10,679.00 元 赎回费用 =10679.00 × 0. 5 %= 53 . 4 0 元 净赎回金额 =10,679.00 - 53 . 4 0 =10, 625 . 60 元 (未完) ![]() |